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(坎上坤下)水地比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(坎上坤下)水地比

水地比卦 地位:老阴|人位:老阴|天位:少阳|错卦:火天大有|综卦:地水师|交互卦:山地剥

程传:《比·序卦》:“众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。”比,亲辅也。人之类必相亲辅,然后能安,故既有众则必有所比,《比》所以次《师》也。为卦上坎下坤,以二体言之,水在地上,物之相切比无间,莫如水之在地上,故为《比》也。又众爻皆阴,独五以阳刚居君位,众所亲附,而上亦亲下,故为《比》也。

比,吉,原筮元永贞,无咎。不宁方来,后夫凶。

本义:“比”,亲辅也。九五以阳刚居上之中,而得其正,上下五阴,比而从之,以一人而抚万邦,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。故筮者得之,则当为人所亲辅。然必再筮以自审,有元善长永正固之德,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“无咎”。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,亦将皆来归之。若又迟而后至,则此交已固,彼来已晚,而得“凶”矣。若欲比人,则亦以是而反观之耳。

程传:“比”,吉道也。人相亲比,自为吉道,故《杂卦》云“比乐师忧”。人相亲比,必有其道,苟非其道,则有悔咎,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。“筮”,谓占决卜度,非谓以蓍龟也。所《比》得“元永贞”则“无咎”。“元”,谓有君长之道,“永”,谓可以常久。“贞”,谓得正道。上之比下,必有此三者,下之从上,必求此三者,则“无咎”也。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宁,方且来求亲比,得所比则能保其安。当其不宁之时,固宜汲汲以求比,若独立自恃,求比之志,不速而后,则虽夫亦“凶”矣。夫犹凶,况柔弱者乎。“夫”,刚正之称。《传》曰:子南夫也。又曰:是谓我非夫。凡生天地之间者,未有不相亲比而能自存者也,虽刚强之至,未有能独立者也。《比》之道,由两志相求。两志不相求则睽矣。君怀抚其下,下亲辅于上,亲戚朋友乡党皆然,故当上下合志以相从。苟无相求之意,则离而凶矣。大抵人情相求则合,相持则睽,相持相待莫先也。人之相亲固有道,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缓也。

集说:郭氏雍曰:一阳之卦得位者,《师》、《比》而已,得君位者为《比》,得臣位者为《师》。

冯氏椅曰:《萃》与《比》。下体坤顺同,上体水泽不相远,唯九四一爻,有分权之象,故“元永贞”言于五;比下无分权者,故“元永贞”言于卦。义各有在也。

胡氏一桂曰:六十四卦,唯《蒙》、《比》以筮言。《蒙》贵初而《比》贵原者,盖发蒙之道,当视其“初筮”之专诚;显比之道,当致其“原筮”而谨审,所以不同也。

胡氏炳文曰:“原筮”,《本义》读如原蚕原庙原田之原,义皆训再。曰“吉”,曰“无咎”,曰“凶”,皆占辞。“吉”,上下相比之占,统言也。“无咎”,所比者之占;“凶”,比人者之占,分言也,《蒙》、《比》卦辞,特发两“筮”字,以示占者之通例,筮得蒙卦辞蒙求亨者,与亨蒙者皆可用;筮得《比》卦辞,为人所比,与求比者皆可用,顾其所处所存者何如耳。《蒙》之筮,问之人者也,不一则不专。《比》之筮,问其在我者也,不再则不审。“不宁方来”,指下四阴而言。来者自来,后者自后,吾唯问我之可比不可比。彼之来比不来比,吾不问也。此固王者大公之道,而为九五之显比者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初六
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终来有它吉。

本义:《比》之初贵乎有信,则可以“无咎”矣。若其充实,则又有它吉也。

程传:初六,《比》之始也。相比之道,以诚信为本,中心不信而亲人,人谁与之?故《比》之始,必有孚诚,乃“无咎”也。“孚”,信之在中也。诚信充实于内,若物之盈满于缶中也。“缶”,质素之器,言若缶之盈实其中,外不加文饰,则终能来有它占也。“它”,非此也,外也。若诚实充于内,物无不信,岂用饰外以求比乎?诚信中实,虽它外皆当感而来从。孚信,《比》之本也。

集说:郑氏汝谐曰:五为《比》之主,初最远而非其应,何以有吉义?盖几生于应物之先,而诚出于志之未变,故以信求比,何咎之有?“盈”,充也。“缶”,素器也。居下而位卑,扩吾之信以充之,虽远而非其应,终必应而“有它吉”矣。“有它吉”者,非期于必得而得之也。

胡氏炳文曰:与人交止于信。亲比之初,能有诚信,所以比之“无咎”。及其诚信充实,则非特无咎,又“有它,吉”。初六不与五应,故曰“有它”。《大过》九四、《中孚》初九皆曰“有它”,彼则戒其有它向之心,此则许其有它至之吉也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六二

六二,比之自内,贞吉。

本义:柔顺中正,上应九五,自内比外,而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则正而吉矣。

程传:二与五为正应,皆得中正,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。二处于内,“自内”,谓由己也。择才而用,虽在乎上,而以身许国,必由于己,己以得君道合而进,乃得正而古也。以中正之道,应上之求,乃自内也,不自失也。汲汲以求比者,非君子自重之道,乃自失也。

集说:梁氏寅曰;二与五为比,由内而比外者也。凡“贞吉”,有爻之本善者,有爻非贞而为之戒者。此曰“贞吉”,爻之本善也。言自内比外而得其正,是以吉也。

谷氏家杰曰:自内之所有者以比之,达不变塞也。即此是正,故“吉”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六三

六三,比之匪人。

本义:阴柔不中正,承、乘、应皆阴,所比皆非其人之象,其占大凶,不言可知。

程传:三不中正,而所比皆不中正,四阴柔而不中,二存应而比初,皆不中正,“匪人”也。比于匪人,其失可知,悔吝不假言也,故可伤。一之中正而谓之匪人,随时取义,各不同也。

集说:王氏弼曰:四自外比,二为五应,近不相得,远则无应,所与比者,皆非己亲,故曰“比之匪人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初应四,为比得其人。二应五,亦为比得其人。唯三乃应上,上为比之无首者,故为“比之匪人”也。

赵氏彦肃曰:初比于五,先也。二应也,四承也,六三无是三者之义,将不能比五矣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六四

六四,外比之,贞吉。

本义:以柔居柔,外比九五,为得其正,吉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则正而吉矣。

程传:四与初不相应而五比之,外比于五,乃得贞正而吉也。君臣相比,正也。相比相与,宜也。五刚阳中正,贤也。居尊位,在上也。亲贤从上,比之正也,故为“贞吉”。以六居四,亦为得正之义。又阴柔不中之人,能比于刚明中正之贤,乃得正而吉也。又比贤从上,必以正道则吉也。数说相须,其义始备。

集说:易氏祓曰:《易》以上卦为外,下卦为内,而二体亦各有内外。四与五同体,而言外比者,亦所以比五也。

李氏过曰:二与四皆比于五,二应五,在卦之内,故言比之自内;四承五,在卦之外,故言外比之。外内虽异,而得其所比,其义一也,故皆言“贞吉”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九五

九五,显比,王用三驱失前禽,邑人不诫,吉。

本义:一阳居尊,刚健中正,卦之群阴,皆来比己,显其比而无私,如天子不合围,开一面之网,来者不拒,去者不追,故为“用三驱失前禽”,而“邑人不诫”之象。盖虽私属亦喻上意,不相警备以求必得也。凡此皆言之道,占者如是则吉也。

程传:五居君位,处中得正,尽《比》道之善者也。人君比天下之道,当显明其比道而已。如诚意以待物,恕己以及人,发政施仁,使天下蒙其惠泽,是人君亲比天下之道也。如是天下孰不亲比于上?若乃暴其小仁,违道干誉,欲以求下之比,其道亦狭矣,其能得天下之比乎?故圣人以九五尽比道之正,取三驱为喻,曰“王用三驱失前禽,邑人不诫吉”。先王以四时之畋不可废也,故推其仁心,为三驱之礼,乃礼所谓天子不合围也。成汤祝网,是其义也。天子之畋围,合其三面,前开一路,使之可去,不忍尽物,好生之仁也。只取其不用命者,不出而反入者也。禽兽前去者皆免矣,故曰失前禽也。王者显明其比道,天下自然来比。来者抚之,固不煦煦然求比于物。若田之三驱,禽之去者,从而不迫,来者则取之也。此王道之大,所以其民暤暤而莫知为之者也。邑人不诫吉,言其至公不私,无远迩亲疏之别也。邑者,居邑,《易》中所言邑皆同。王者所都,诸侯国中也。诫,期约也。待物之一,不期诫于居邑,如是则吉也。圣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,于显比见之矣。非唯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,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。以臣于君言之,竭其忠诚,致其才力,乃显其比君之道也。用之与否,在君而已,不可阿谀逢迎,求其比己也。在朋友亦然,修身诚意以待之,亲己与否,在人而已,不可巧言令色,曲从苟合,以求人之比己也。于乡党亲戚,于众人,莫不皆然。“三驱失前禽”之义也。

集说:《朱子语类》:问:伊川解“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”所谓来者抚之,去者不追,与失前禽而杀不去者,所譬颇不相类,如何?曰:田猎之礼,置旃以为门,刈草以为长围。田猎者,自门驱而入,禽兽向我而出者皆免,唯被驱而入者皆获,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。获者譬来则取之,大意如此,无缘得一一相似。伊川解此句不须疑,但邑人不诫吉一句似可疑,恐《易》之文义不如此耳。

又云:“邑人不诫”,如有间无声,言其自不消相告诫,又如归市者不止、耕者不变相似。

胡氏炳文曰:诸阴爻皆言比之,阴比阳也。五言显比,阳为阴所比也。《师》、《比》之五,皆取田象。师之“田有禽”,害物之禽也。《比》之“失前禽”,背己之禽也。在《师》则执之,王者之义也。在《比》能失之,王者之仁也。

梁氏寅曰:九五阳刚中正,为《比》之主。阳刚则明而不暗,中正则公而不私,此其所以为“显比”也。以象言之,如田狩而“用三驱失前禽”,来者不拒,去者不追,此上之比下也,固“显比”也。比下既得其道,则虽私属亦唯上意,而不待告诫,此下之比上也,亦“显比”也。上下之相比,同一显明之道,又安有不吉乎?

林氏希元曰:显与隐对。光明正大,而无隐伏回曲暗昧褊窄者,显也。隐伏回曲暗昧褊窄,而不光明正大者,隐也。王者以父母天下为职,生养教诲,但知吾分所当为,尽其道而为之,至于民之感恩与否,则听其在彼,初不屑屑焉暴其私恩小惠,违道干誉,以求百姓之我亲。此其施为举措,何等光明正大?而岂有隐伏回曲暗昧褊窄之病?故谓之显比。譬如王者解一面之网,用三驱之田,禽兽向我而入者取之,背我而前去者则失之,初不求于必得。至于私属亦喻上意,不相警备以求必得焉。夫王用三驱失前禽者,王道之得,邑人不诫者,王化之行,凡此皆吉之道也。王者能如九五之“显比”,则亦王道得而王化行矣。

陆氏振奇曰:三驱失禽,置失得于勿恤者,状荡平之王心。“邑人不诫”,泯知识于大顺者,状熙暤之王化。

案:《本义》解“邑人不诫”,谓不相警备以求必得,似以为求所失之前禽也。然《语类》只作有闻无声之意,尤为精切。盖言王者田猎,而近郊之处,略不惊扰耳。《本义》系朱子未修改之书,故其后来讲论,每有不同者,皆此类也。大抵爻意是以田猎喻王者暤暤之气象。前禽失而不追,邑人居而不诫,远去者若不知有王者之亲,乃所以为亲之至也。近附者若不知有王者之尊,乃所以为尊之至也。“显比”之世,凡有血气,莫不尊亲,而所谓大顺大化,不见其迹者又如此。

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:比卦上六
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
本义:阴柔居上,无以比下,凶之道也。故为“无首”之象,而其占则凶也。

程传:六居上,比之终也。“首”,谓始也。凡《比》之道,其始善则其终善矣。有其始而无其终者或有矣,未有无其始而有终者也,故“比之无首”,至终则“凶”也。此据比终而言,然上六阴柔不中,处险之极,固非克终者也。始比不以道,隙于终者,天下多矣。

集说:王氏弼曰:“无首”,后也。处卦之终,是后夫也。为时所弃,宜其凶也。

王氏申子曰:王以一阳居尊,四阴比之于下,故《彖传》曰“下顺从也”。而上六孤立于外而不从,岂非后夫之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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