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经六十四卦之噬嗑初九爻正解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
噬嗑初九

地位难知之始(当位);变坤错乾综坤。

初九:履校灭趾,无咎。

象曰:履校灭趾,不行也。

子夏易传;屨校,以木禁足,如履屨也。罪其初過之小也,懲而戒之,校足没趾而已,其咎不行。小人福不至於大罪,戒為治者不可以不禁其微。

虞翻曰:屦,贯。趾,足也。震为足,坎为校;震没坎下,故“屦校灭趾”。初位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

干宝曰:“趾,足也,屦校,贯械也。初居刚躁之家,体贪狠之性,以震掩巽,强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屦校之刑,故曰“屦校灭趾”。得位于初,顾震知惧,小徵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“无咎”矣。
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虞翻曰:否坤小人。以阴消阳,其亡其亡。故五变灭初,否坤杀不行也。干宝曰:不敢遂行强也。

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

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於微,而后至於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於薄,而后至於诛。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,桎其行也。足惩而巳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“校”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

[疏]“初九”至“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屦校灭趾”者,屦谓著而履践也,校谓所施之械也。处刑之初,居无位之地,是“受刑”之人,“非治刑”之主。“凡过之所始,必始於微”,积而不已,遂至於著。“罚之所始”,必始於薄刑。薄刑之不巳,遂至於诛。在刑之初,过轻戮薄,必校之在足,足为惩诫,故不复重犯。故校之在足,巳没其趾,桎其小过,诫其大恶,过而能改,乃是其福。虽复“灭趾”,可谓“无咎”,故言“屦校灭趾无咎”也。

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。

过止於此。

[疏]正义曰:释“屦校灭趾”之义,犹著校灭没其趾也。小惩大诫,故罪过止息不行也。

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

朱熹: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,中四爻为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过小,又在卦下,故为“屦校灭趾”之象。止恶于初,故得“无咎”,占者小伤而无咎也。

程传:九居初最下,无位者也。下民之象,为受刑之人,当用刑之始,罪小而刑轻,“校”,木械也,其过小,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。人有小过,校而灭其趾,则当惩惧,不敢进于恶矣,故得“无咎”。《系辞》云:“小惩而大诫,此小人之福也。”言惩之于小与初,故得“无咎”也。初与上无位,为受刑之人,余四爻皆为用刑之人。初居最下,无位者也。上处尊位之上,过于尊位,亦无位者也。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,阴阳系于奇偶,岂容无也?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、不当位者,盖初终之义为大,《临》之初九则以位为正,若《需》上六云不当位,《乾》上九云无位,爵位之位,非阴阳之位也。

王弼曰:居无位之地,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著。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诛。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,桎其行也,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

俞琰曰:“校”,狱具也。初在下,趾象也。“灭”,没而不见也。以刚物加于著屦之足而没其趾,故曰“屦校灭趾”。惩之于小,戒之于初,则不进于恶,故“无咎”。

姜宝曰:“灭”,没也,言屦校于足而遮没其趾,非伤灭其趾之谓也。

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朱熹:“灭趾”,又有不进于恶之象。

程传:“屦校”而灭伤其趾,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,故云“不行也”。古人制刑,有小罪则校其趾,盖取禁止其行,使不进于恶也。

胡炳文曰:下卦为震,“灭趾”使其不敢如震之动也,动则进于恶矣。

初九,屦校灭趾。无咎。

[译文]初九,脚上套着刑具,遮住了脚趾,没有害处。(屦:音ju,在脚上穿套。校:木制刑具。)

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脚上套着刑具,遮住了脚趾,初九就不能继续行走。

[提示]小惩大诫,防其再犯。

“屦校”,就是把木制刑具像穿鞋一样套在犯人脚上,刑具仅仅遮没了脚趾,这并不能造成什么创伤,只是约束他不得自由行走罢了。限制他的自由,使他不至于在犯罪道路上继续走下去,这对他当然是没有害处的。

初九是第一爻,象征初触刑法,其过尚微,所以不必严惩。初九又是以阳爻居阳位,刚暴好动,能力很大,所以又必须加以惩罚。量刑的结果,是加以较轻的足刑,以警诫后来,防止他继续发展,犯更大的罪行。这样做,看来是惩治,实际上是挽救。在《系辞传》引用了孔子对这一爻的解释,说:“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义,不见利不劝,不威不惩。小惩而大诫,此小人之福也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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