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经六十四卦之噬嗑上九爻正解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
易经六十四卦之噬嗑上九爻正解

天位易知之终(失正);变震错巽综艮。
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象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子夏易传;噬嗑之終,罪不可掩,至於極刑,故荷負其校以没於耳,凶滅身也。小人為過之初,皆知其然也。不虞咎,大而不可脱也,徒聞其言而不能辨其終也,故耳其没矣。聽之罪也。

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
朱熹:“何”,负也。过极之阳,在卦之上,恶极罪大,凶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程传:上过乎尊位,无位者也,故为受刑者。居卦之终,是其间大,噬之极也。《系辞》所谓“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”者也。故“何校”而灭其耳,“凶”可知矣。“何”,负也。谓在颈也。

郭雍曰:初上“灭”字,或以为刑,独孔氏训没。“屦校”,桎其足,桎大而灭趾。“何校”,械其首,械大而没耳也。或以灭耳为刵,灭鼻为劓,灭趾为剕,《书》注劓刵轻刑,《吕刑》剕辟为重,故汉斩趾同于弃市。方初九小刑,固不当断趾。上九罪大,复不当轻刑。以是知三者言灭,皆非刑也。

总论:李过曰;以六爻之位言之,五君位也,为治狱之主。四大臣位也,为治狱之卿。三二又其下也,为治狱之吏。

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朱熹:“灭耳”,盖罪其听之不聪也,若能审听而早图之,则无此凶矣。

程传:人之聋暗不悟,积其罪恶以至于极,古人制法,罪之大者,何之以校,为其无所闻知,积成其恶,故以校而灭伤其耳,诫“聪”之“不明”也。

胡炳文曰:上卦为离,“灭耳”,言其不能如离之明也。

林希元曰:“聪”字单言则包“明”,与“明”并言,则“聪”又为体而“明”为用。

 
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荀爽曰:为五所何,故曰“何校”。据五应三,欲尽灭坎。上体坎,为耳。故曰“灭耳凶”。上以不正,侵欲无已,夺取异家,恶积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,故“宜凶”矣。
郑玄曰:离为槁木;坎为耳,木在耳上,“何校灭耳”之象也。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《九家易》曰:当据离坎,以为聪明。坎既不正,今欲灭之。故曰“聪不明也”。
上九:何校灭耳,凶。

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,及首非诫,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
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灭耳凶”。正义曰:“何校灭耳凶”者,“何”谓檐何,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,故罪及其首,何檐枷械,灭没於耳,以至诰没。以其聪之不明,积恶致此,故《象》云“聪不明”也。○注“处罚之极”至“凶莫甚焉”。○正义曰:“罪非所惩”者,言其恶积既深,寻常刑罪,非能惩诫,故云“罪非所惩”也。“及首非诫,灭耳非惩”者,若罪未及首,犹可诫惧归善也。罪巳“及首”,性命将尽,非复可诫,故云“及首非诫”也。校既“灭耳”,将欲刑杀,非可惩改,故云“灭耳非惩”也。

 

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。

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

 

    上九。何校灭耳,凶。

[译文]上九,肩上负着大枷,遮住了耳朵,有凶险。(何:音he,负荷。校:木制刑具。)

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肩上负着大枷,遮住了耳朵,说明上九听觉失灵。(聪:听觉。)

[提示]不听告诫,积恶不改,必有凶险。

初九、上九是指罪犯而言。初九脚上套着刑具,遮住了脚趾,“无咎”,罪行较轻;上九肩上扛着大枷,遮住了耳朵“凶”。初、上两爻是始与终的关系。初九是初犯,故给以薄惩,使它痛改前非,重新做人。上九却是最后一爻,这意味着罪行已经发展到了极点,必须严办,处以重刑,以儆效尤。所以上九被钉上了遮住耳朵的死囚大枷,这当然是极为凶险的象征。初犯之时,实行小惩而大诫,但是上九怙恶不悛,对于改恶从善的告诫充耳不闻,所以《象传》说它“聪不明也。”

综观噬嗑卦六爻,初九、上九两爻指罪犯而言,以刑具为喻谈量刑断狱;六二、六三、九四、六五各爻指执法者而言,以食肉为喻谈审讯治狱。合在一起,就是古代的一部刑法学大纲。这里面所体现的法治思想,涉及主体和对象两个方面,自有其鲜明的特色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儒家的法治思想包融着德治的精神。不仅对于罪犯以惩诫作为教化的手段,对于各种性格类型的执法者也特别重视各种品德修养。只有这样,才能在“咎”、“吝”、“艰”、“厉”的情况下顺利地执法治狱。噬嗑卦中所表述的这些原理,确实有其独到之处,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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