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经六十四卦第六卦:讼卦正解-天水讼(乾上坎下)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易经六十四卦第六卦:讼卦正解-天水讼(乾上坎下)

天水讼卦 地位:少阳|人位:少阳|天位:老阳|错卦:地火明夷|综卦:水天需|交互卦:风火家人

错卦;地火明夷。综卦;水天需。交互卦;上巽下离成;风火家人。

地位;少阳。人位;少阳。天位;老阳。

序卦传;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

讼:有孚,窒。惕中吉。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讼。讼有孚窒,惕中吉,刚来而得中也。终凶;讼不可成也。利见大人;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;入于渊也。

象曰:天与水违行,讼;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
子夏易传;君子知微、知彰、知柔、知剛,能盡物之情也。訟之者,其昧於先乎,兩其情,則上剛而下險,兼其象,則中心險而行健,得無訟乎。訟之所由興於二也,内剛險也。居中理可信也,不中塞也,上健可懼也。直可申也,故中吉。人不與訟也,故終凶。大人志尚中正者,利而見之辨也。陷于下矣,又好爭焉,故可涉于險也。
象曰:天與水違,行訟君子,以作事謀始。

相違而與處事,訟之象也。君子見其未著,防其未形,則逺訟也。

讼.乾上.坎下

程传:《讼·序卦》:“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。”人之所需者饮食,既有所需,争讼所由起也,《讼》所以次《需》也。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阳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违,所以成《讼》也;以二体言之,上刚下险,刚险相接,能无讼乎?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,所以讼也。

讼,有孚窒,惕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朱熹:“讼”,争辨也。上乾下坎,乾刚坎险,上刚以制其下,下险以伺其上,又为内险而外健,又为己险而彼健,皆《讼》之道也。九二中实,上无应与,又为加忧,且于卦变自遯而来,为刚来居二而当下卦之中,“有孚”而见“窒”,能惧而得中之象。上九过刚居讼之极,有终极其《讼》之象。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,有“大人”之象。以刚乘险以实履陷,有“不利涉大川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争辨之事,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。

程传:讼之道,必有其孚实。中无其实,乃是诬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实,;扫“有孚”之象:“讼”者,与人争辨而待决于人,虽“有孚”,亦须窒塞末通。不窒则已明无讼矣。事既末辨,吉凶末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“中吉”,得中则吉也。“终凶”,终极其事则凶也。“讼”者,求辨其曲直也,故利见于大人。大人则能以其刚明中正决所讼也。讼非和平之事,当择安地而处,不可陷于危险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也。

孔颖达曰:“窒”,塞也。“惕”,惧也。凡《讼》之体,不可妄兴,必有信实,被物止塞,而能惕惧,中道而止,乃得吉也。“终凶”者,讼不可长。若终竟讼事,虽复窒惕,亦有凶也。物既有讼,须大人决之,故“利见大人”。若以讼而往涉危难,必有祸患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

胡瑷曰:“孚”者由中之信。人所以兴讼,必有由中之信,而为它人之所窒塞,不得已而兴讼。然虽已有信实,而为人之窒塞,亦须恐惧兢慎而不敢自安,则庶几免于凶祸,又中道而止,则可以获吉也。“大川”,谓大险大难也。凡历险涉难,必须物情相协,志气和同,则可得而济也。今《讼》之时,物情违忤而不相得,欲济涉险难,必不可得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大凡卦辞取义不一,如《讼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盖取九二中实,坎为加忧之象;“终凶”,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;“利见大人”,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;“不利涉大川”,又取以刚乘险、以实履陷之象。此取义不一也。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,此特其一例也。卦辞如此辞极齐整,盖所取诸爻义,皆与爻中本辞协。亦有虽取爻义,而与爻本辞不同者。

项安世曰:“利见大人”,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,或为之和解如卓茂,或使其心化如王烈,或为之辨明如仲由,皆讼者之利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涉险之道利在同心,此岂相争之时哉?

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

朱熹:以璞德释卦名义。

程传:《讼》之为卦,上刚下险,险而又健也。又为险健相接,内险外健,皆所以为《讼》也。若健而不险,不生讼也。险而不健,不能讼也,险而又健,是以《讼》也。

毛璞曰:上刚下险,以彼此言之。险而健,以一人言之。

讼,有孚窒惕中吉,则来而得中也,终凶,讼不可咸也,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,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
朱熹:以卦变卦体卦象释卦辞。

程传:《讼》之道固如是,又据卦才而言,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《讼》,则二乃《讼》之主也。以刚处中,中实之象,故为“有孚”,处《讼》之时,虽有孚信,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,不窒则不成讼矣。又居险陷之中,亦为窒塞惕惧之义。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,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,此是也。卦义不取成卦之由,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。据卦辞,二乃善也。而爻中不见其善,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,乃善也。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,所取不同也。讼非善事,不得已也。安可终极其事,极意于其事,则“凶”矣,故曰“不可成也”。“成”,谓穷尽其事也。“讼”者,求辩其是非也。辩之当,乃中正也,故“利见大人”。以所尚者中正也,听者非其人,则或不得其中正也。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与人讼者,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。若蹈危险,则陷其身矣。乃“入于深渊”也。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。

孔颖达曰:“刚来而得中”,辅嗣必以为九二者,凡上下二象,在于下象者则称来。故《贲》卦云“柔来而文刚”,是离下艮上而称柔耒。今此云“刚来而得中”,故知九二也。且凡云来者,皆据异类而来。九二在二阴之中,故称“来”。若于爻辞之中,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“来”也。故《需》上六“有不速之客三人来”,谓下卦三阳。然《需》上六阴爻,阳来诣之,亦是非类而称来也。

刘牧曰:“刚来”,谓二也,性本刚,好胜而讼也。来居柔,能屈其性也。处中位,不失中道也。

王安石曰:彖言乎其才也,《讼》“有孚窒惕中吉”,此言九二之才也。“终凶”,此言上九之才也。“利见大人”,言九五之才也。“不利涉大川”,言一卦之才也。

蔡清曰:“讼不可成”,以理言之,扬人之恶也,烦上之听也,损己之德也,增俗之偷也。又人己之间,俱废其业,虽得不偿失也,此岂君子之所乐成者哉!谓之“不可成”,见其宜惕中也。

李光地:《彖传》中有言“刚柔往来上下”者,皆虚象也。先儒因此而卦变之说纷然,然观《泰》、《否》卦下“小往大来”“大往小来”云者,文王之辞也。果从何卦而往,何卦而来乎?亦云有其象而已耳,故依王孔注疏作虚象者近是。

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
朱熹:天上水下,其行相违,作事谋始,讼端绝矣。

程传:天上水下,相违而行,二体违戾,讼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顺,讼何由兴,君子观象,知人情有争讼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谋其始,绝讼端于事之始,则讼无由生矣,谋始之义广矣,若慎交结明契券之类是也。

吴澄曰:水行而下,天行而上,其行两相背戾,是“违行”也。

胡炳文曰:凡事有始有中有终《讼》“中吉终凶”,然能谋于其始,则讼端既绝,“中”与”终”不必言矣。

林希元曰:讼不兴于讼之日,而兴于作事之始,作事不豫谋,此讼端之所由起也,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,看事理有无违碍,人情有无违拂,终久有无祸患,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,皆杜绝之而不为,则讼端无自起矣。

 

 

《序卦》曰: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讼也。
郑玄曰:讼,犹争也,言饮食之会恒多争也。
讼:有孚,
干宝曰:讼,离之游魂也。离为戈兵,此天气将刑杀,圣人将用师之卦也。讼,不亲也。兆民未识天命不同之意。
荀爽曰:阳来居二,而孚于初,故曰“讼有孚”矣。
窒惕,中吉,
虞翻曰:遁三之二也。孚谓二。窒,塞止也。惕,惧二也。二失位,故不言贞。遁将成否,则子弑父,臣弑君。三来之二,得中;弑不得行,故“中吉”也。
终凶。
虞翻曰:二失位,终止不变,则入于渊,故“终凶”也。
利见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侯果曰:大人,谓五也。断决必中,故“利见”也。讼是阴事,以险涉险,故“不利涉大川”。
《彖》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
卢氏曰:险而健者,恒好争讼也。
讼,有孚窒惕,中吉,刚来而得中也。
蜀才曰:此本遁卦。
案:二进居三,三降居二,是刚来而得中也。
终凶,讼不可成也。
王肃曰:以讼成功者,终必凶也。
王弼曰:凡不和而讼,无施而可,涉难特甚焉。唯有信而见塞惧者,乃可以得吉也。犹复不可以终,中乃吉也。不闭其源,使讼不至,虽每不枉,而讼至终竟,此亦凶矣。故虽复有信,而见塞惧,犹不可以为终,故曰“讼,有孚,窒惕,中吉,终凶”也。无善听者,虽有其实,何由得明。而令有信塞惧者,得其中吉,必有善听之主焉。其在二乎?以刚而来,正夫群小,断不失中,应其任矣。
案:夫为讼,善听之主者,其在五焉。何以明之?案爻辞:九五:讼,元吉。王氏注云:处得尊位,为讼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断枉直。即《彖》云:利见大人,尚中正,是其义也。九二《象》曰:不克讼,归逋窜也。自下讼上,患至掇也。九二居讼之时,自救不暇。讼既不克,怀惧逃归,仅得免其终凶祸,岂能为善听之主哉!年代绵流,师资道丧,恐传写字误,以五为二,后贤当审详之也。
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。
荀爽曰:二与四讼,利见于五。五以中正之道,解其讼也。
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荀爽曰:阳来居二,坎在下,为渊。

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
荀爽曰:天自西转,水自东流,上下违行,成讼之象也。
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虞翻曰:君子谓乾。三来变坤,为作事。坎为谋。乾知大始。故“以作事谋始”。
干宝曰:省民之情,以制作也。武王故先观兵孟津,盖以卜天下之心,故曰“作事谋始”也。

6.讼卦——论止息争讼(泛指所有的争论和诉讼)

坎下乾上

讼:有孚。窒惕。中吉,终凶。利见大人。不利涉大川。

[译文]讼卦象征争讼:内心诚实,克制、警惕。中途停止是吉祥的,争讼到底有凶险。利于出现大人。不利于涉越大河。(窒:堵塞。见:现。)

[提示]提出处理争讼的指导思想。

在屯、蒙、需卦之后,出现了讼卦,讼卦是需卦卦象的颠倒,这两卦是一对。从事物进行发展的最初阶段开始,就难免产生争执。讼卦就专门谈论争讼。讨论《易经》的讼卦很有现实意义,也是饶有兴趣的。

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纷争,恐怕要伴随着人类发展的全部进程吧,这真令人慨叹!人类难道就不能其乐融融地和睦共处吗?《易经》是怎样看待争讼的呢?总的指导思想是,争讼是坏事,不争讼最好。讼卦不是教人如何争讼,而是告诫人如何止讼息争。正如孔子所说:“听讼吾忧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!”只怕仅仅是美好的理想。中国古人理想过天下为公的“大同世界”,西方神话中也说人类社会曾经有过和平宁静的“黄金时代”。但讼卦中也确实提出了合理可行的原则,充分体现了本卦作者的善良和智慧。

卦辞是如何表述的呢?

首先,不管对方态度如何,我首先要保持内心诚实,尊重事实而不感情用事,这是基本点,这就是立足于“孚”。其次,要堵塞忿争之心,克制这种有害的欲望,警惕因一时之忿而失去理智,努力从自己这一方平息争讼。第三,确实非争不可时,也要适可而止,见好便收,最好中途退出争讼,这是最吉祥的结局。如果一意孤行,争讼到底,难免劳神伤财,后果很凶险。旧社会因为打官司而倾家荡产的屡见不鲜。争讼本来就是凶事,无所谓胜败,即使在形式上把官司打赢了,也只能是相争结怨,仍然是凶,这就叫“终凶”。

“利见大人”是可以理解的,争讼之时,能有公平正直的权威人士来调停裁决,当然是最为有利。“大人”在本卦中指九五而言,九五刚中居正,能够断明是非曲直。“涉大川”指渡过大险大难。涉越大河一定要齐心协心,同舟共济。如以争讼手段而涉大川,人心乖离,纷争不已,不但川不可涉,还会弄翻船的。从卦象上看,讼卦上为乾,下为坎,是乾刚乘坎险之象。以刚乘险,恃刚犯难,使气好胜,极为不利。在危难之中的争吵,更是最不祥的征兆。需卦卦辞说“利涉大川”,讼卦卦辞则说“不利涉大川”,刚好成为对比。这恰恰说明,争讼不可为,争讼也是不能成大事的。

《彖》曰:讼,上刚下险,险而健,讼。

[译文]《彖传》说:讼卦,阳刚居上,坎险在下,阴险而又刚健,就会与人争讼。

[提示]从卦象看争讼者的素质。

一只巴掌拍不响。一方刚强,一方阴险,这就斗起来了。这里说得一针见血。乾健遇坎险,当然是产生争讼的一个原因。不过《彖传》的话还可以再进一步剖析。宋代人程颐在《周易程氏传》中是这样分析的:“若健而不险,不生讼也;险而不健,不能讼也;险而又健,则以讼也。”既简洁明快,又鞭辟入里。个性刚强然而内心并不阴险的人,不会滋事争讼;内心阴险然而个性软弱的人,无力发动争讼;只有内心阴险同时个性刚强的人,最喜欢引起争讼。这提醒我们,如果遇到这样的人,千万要注意避免与他发生争执。

讼,有孚,窒,惕,中吉,刚来而得中也。终凶,讼不可成也。利见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渊也。

[译文]争讼,要内心诚实,克制、警惕,中途停止是吉祥的,这说明刚健者争讼要保持适中。争讼到底有凶险,说明争讼是成不了事的。利于出现大人,说明.裁决争讼崇尚保持中正。不利于涉越大河,那样会陷入深渊。

[提示]解释卦辞全文。

“刚来而得中”,是从爻象的角度来解释对待争讼的基本态度,主要指九二爻而言。九二以阳刚之爻,来居下卦之中位、两阴之间,这一爻象意味着临险刚健,而能得中。就是说,刚健者处理争讼之事,必须注意不逞刚强,适中为好。

九二这一爻从何而“来”呢?“刚来”的“来”字在《易经》的习惯用语中,某卦上下二体的下体中某一爻,如果是另外两爻的异类,这一爻就可以称为“来”。如在讼卦下体(三坎)中,二阴一阳,那么这一阳刚之爻(九二)就是异类,所以称“刚来”。这是一种习惯性说法,不必深究。

《象》曰:天与水违行,讼。君子以作事谋始。
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天向西转,水向东流,互相违背运行,象征争讼的产生。君子因此在办事之初就仔细谋划。

[提示]指出在谋事之始就要防止争讼。

讼卦上乾下坎,上为天,下为水。日月星辰等天体从东往西转,地上的江河水流则从西往东流,二者是反方向运行的。古人直观自然,看到这一现象,联想到在反向中存在着矛盾,预示着争讼的可能。因此,善于谋事的君子从一开始就仔细思考,如何协调矛盾,防止争讼的产生。防患于未然,把争讼化解于尚未形成之时,这一思想很有启示性。“作事谋始”,值得牢记。讼卦六爻,九五为听讼之主,其余五爻都是诉讼之人。也很值得玩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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