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二上经】第二十三卦_剥卦: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二上经】第二十三卦_剥卦: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
山地剥卦 地位:老阴|人位:老阴|天位:少阴|错卦:泽天夬|综卦:地雷复|交互卦:坤为地

(北宋)程颐撰《程氏易传》繁体版【卷二上经】第二十三卦_剥卦: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
剝,《序卦》: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剝。夫物至于文飾,亨之極也。極則必反,故賁終則剝也。卦五陰而一陽,陰始自下生,漸長至于盛,極群陰消剝於陽,故為剝也。以二體言之,山附於地,山高起地上而反附著於地,頹剝之象也。

剝,不利有攸往。

剝者,群陰長盛,消剝於陽之時,眾小人剝喪於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。惟當巽言晦迹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
剝,剝也,謂剝落也。柔變剛也,柔長而剛變也。夏至一陰生而漸長,一陰長則一陽消,至於建戌則極而成剝,是陰柔變剛陽也。陰,小人之道,方長盛而剝消於陽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。

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
君子當剝之時,知不可有所往,順時而止,乃能觀剝之象也。卦有順止之象,乃處剝之道,君子當觀而體之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:君子存心消息盈虛之理,而能順之,乃合乎天行也。理有消衰,有息長,有盈滿,有虛損,順之則吉,逆之則凶,君子隨時敦尚,所以事天也。

象曰: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
艮重於坤,山附于地也。山高起于地而反附著于地,圯剝之象也。上謂人君與居人上者,觀剝之象而厚固其下,以安其居也。下者上之本,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,故上之剝必自下,下剝則上危矣。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,則安養人民,以厚其本,乃所以安其居也。《書》曰:民惟邦本,本固邦寧。

剥卦初六

初六,剝牀以足,蔑貞凶*。

陰之剝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剝,漸至于身也。剝牀以足,剝牀之足也。剝始自下,故為剝足。陰自下進,漸消蔑于貞正,凶之道也。蔑,无也;謂消亡於正道也。陰剝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

*註:原文作「吉」,有誤,應為「凶」。
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
取牀足為象者,以陰侵沒陽于下也。滅,沒也。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。

剥卦六二

六二,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

辨分隔上下者,牀之幹也。陰漸進而上剝至于辨,愈蔑於正也,凶益甚矣。
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
陰之侵剝於陽,得以益盛,至於剝辨者,以陽未有應與故也。小人侵剝君子,若君子有與,則可以勝小人,不能為害矣。唯其无與,所以被蔑而凶,當消剝之時,而无徒與豈能自存也。言未有與,剝之未盛,有與猶可勝也,示人之意深矣。

剥卦六三

六三,剝之无咎。

眾陰剝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陰異矣。志從於正,在剝之時,為无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,何也?曰:方群陰剝陽,眾小人害君子。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无位之地,於斯時也。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。其義為无咎耳,言其无咎,所以勸也。
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三居剝而无咎者,其所處與上下諸陰不同,是與其同類相失於處剝之道,為无咎。如東漢之呂強是也。

剥卦六四
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
始剝於牀足,漸至于膚。膚,身之外也。將滅其身矣,其凶可知。陰長已盛,陽剝已甚,貞道已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凶也。
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
五為君位,剝已及四。在人則剝其膚矣。剝及其膚,身垂于亡矣,切近於災禍也。

剥卦六五

六五,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
剝及君位,剝之極也,其凶可知,故更不言剝,而別設義,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群陰之主也。魚,陰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,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,如宮人則无所不利也。宮人,宮中之人,妻妾侍使也。以陰言,且取獲寵愛之義。以一陽在上,眾陰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
群陰消剝於陽,以至於極。六五若能長率群陰,駢首順序反獲寵愛於陽,則終无過尤也。於剝之將終,復發此義,聖人勸遷善之義,深切之至也。

剥卦上九
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諸陽消剝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見復生之理。上九亦變,則純陰矣。然陽无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无間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或曰:剝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;以氣消息言,則陽剝為坤,陽來為復,陽未嘗盡也,剝盡於上,則復生於下矣。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无陽矣。陰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陰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,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眾心願載於君子,君子得輿也。《詩‧匪風》下泉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眾陰宗陽,為共載之象。小人剝廬,若小人則當剝之極,剝其廬矣,无所容其身也,更不論爻之陰陽,但言小人處剝極,則及其廬矣。廬取在上之象。或曰:陰陽之消,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凶?曰:上九居剝之極,上有一陽,陽无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夬者,陽消陰,陰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,卻有復生之理乎。
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;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正道消剝既極,則人復思治,故陽剛君子為民所承載也。若小人處剝之極,則小人之窮耳,終不可用也。非謂九為小人,但言剝極之時,小人如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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