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注》云:丈人,嚴莊之稱也。*為師之正,丈人乃吉也。興役動眾,无功,罪也*,故吉乃无咎也。
不二注:李鼎祚撰《周易集解》
1、作:嚴莊之稱,有軍正者也。
2、作:興役動眾,无功則罪*,
【靠右】---(曹魏)王弼著《周易注》卷一
孔穎達疏:注「丈人」至「乃无咎也」。《正義》曰:「興役動眾,无功,罪」者,監臨師眾,當以威嚴,則有功勞,乃得无咎;若其不以威嚴,師必无功而有其罪*,故云「興役動眾无功,罪」也。
*「有其罪」或作「獲其罪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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