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位难知之始(失正);变兑错艮综巽。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象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有小言,其辩明也。
子夏易传;柔非勇於訟也,上迫而至訟。訟初有言,辨明而通,其志不長,其訟得於終吉之道也。訟之長,凶之咎也。其吉於初已乎。子夏易传;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虞翻曰:永,长也。坤为事,初失位,而为讼始,故“不永所事”也。小有言,谓初四易位成震,言三食旧德,震象半见,故“小有言”。初变得正,故“终吉”也。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卢氏曰:初欲应四,而二据之。蹔争,事不至永。虽有小讼,讼必辩明,故“终吉”。
朱熹:阴柔居下,不能终讼,或其象占如此。
程传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终极其讼者也,故于讼之初,因六之才,为之戒曰:若不长永其事,则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盖讼非可长之事,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,难以吉矣。以上有应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虽“小有言”,“终”得“吉”也。“有言”,灾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,乃《讼》之“吉”也。
王氏弼曰;处《讼》之始,讼不可终,故“不永所事”,然后乃“吉”。凡阳唱而阴和,阴非先唱者也。处讼之始,不为讼先,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。
杨简曰:《讼》之初,不深也,有“不永所事”之象。讼之初未深,卜有言而已,既不永其事,故“终吉”。
胡炳文曰:初不曰不永讼,而曰“不永所事”,事之初,犹冀其不成讼也。“小有言”与《需》不同。《需》“小有言”,人不能不小有言也。此之“小有言”。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。
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程传:六以柔弱而讼于下,其义固不可长永也,永其讼,则不胜而祸难及矣。又于“讼”之初,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,柔弱居下,才不能讼,虽“不永所事”,既讼矣,必有小灾,故“小有言也”。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刚阳之正应,辩理之明,故终得其吉也,不然,其能免乎。在讼之义,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,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,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,故二与五为对敌也。
王申子曰:止讼于初者上也,故于“讼”之初,即以“讼不可长”为戒。
俞琰曰:《彖传》云“讼不可成”,盖言讼之通义,而不欲其成。爻传云“讼不可长”,盖言初为讼端,而不欲其长。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[译文]初六,不长久纠缠于争执之事,略有言语磨擦,最终是吉祥的。(永:长。)
《象》曰: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辩明也。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不长久纠缠于争执之事,说明争讼不可长久坚持。虽然略有言语磨擦,是非可以辩析清楚。
[提示]争端初起,略辩即明,不可长久纠缠。
从爻象上看,与初六相应的是九四,初六以柔弱之质居低下之位,而与九四刚强居上位者争讼,根本无法以实力取胜,只有用以柔克刚之法。九四以“言语”侵犯,由于初六阴柔能让,虽然不能不解释几句,小有言语磨擦,毕竟是处争执之初,没有发展下去。“不永所事”是初六的指导思想,这是很明智的决策。这个“事”字值得玩味。说“不永所事”,而不说“不永所讼”,可见事端初起,还没有发展成争讼,初六在指导思想上也希望这小小事端不要发展成争讼。所以它不长久纠缠于争执之事,断然地结束争执。有些事略辩即明,有些事甚至不辩即明,纠缠于口舌之争是无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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