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位多誉之时(中正);变坎错离综坎。
六二:剥床以辨,蔑贞凶。
象曰: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。
朱熹:“辨”,床干也,进而上矣。
程传:“辨”,分隔上下者,床之干也。阴渐进而上,剥至于辨,愈灭于正也,“凶”益甚矣。
俞琰曰:既灭初之足于下,又灭二之辨于中,则进而上矣。得此占者,若犹固执而不知变,则其“凶”必也。
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。
朱熹:言未大盛。
程传:阴之侵剥于阳,得以益盛,至于剥“辨”者,以阳未有应与故也。小人侵剥君子。若君子有与,则可以胜小人,不能为害矣。唯其无与,所以被“蔑”而凶。当消剥之时,而无徒与,岂能自存也。言未有与,剥之未盛,“有与”,犹可胜也,示人之意深矣。
崔憬曰:“辨”当在第足之间,是床梐也,“未有与”者,言至三则应,故二“未有与也”。
吴澄曰:若六三之剥之,唯其有与也。
龚涣曰:六二阴柔中正,使上有阳刚之与,则必应之助之,而不为剥矣,唯其无与,所以杂于群阴之中而为剥,若三则有与,故虽不如二之中正而得无咎。
李光地:崔氏、吴氏、龚氏之说,皆得文意,六三不中正而辞优于二,故圣人以“未有与”失上下明之。
子夏易传;剥以漸長,小人漸得位也。至剥其牀,剥道見而可辨也。無正而得位,誰與之哉,凶之道也。
六二:剥床以辨,蔑贞凶。
虞翻曰:指间称辨剥。剥二成艮。艮为指,二在指间。故“剥床以辨”。无应在剥,故“蔑贞,凶”也。《象》曰: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。
郑玄曰:足上称辨,谓近膝之下。屈则相近,信则相远,故谓之辨。辨,分也。
崔觐曰:今以床言之,则辨当在第足之间,是床梐也。“未有与”者,言至三则应,故二“未有与”也。
六二,剥床以辨。蔑贞凶。
[译文]六二,剥蚀到了床身,不守正道,有凶险。(辨:指床体。)
《象》曰: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。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剥蚀到了床身,说明六二没有相应相助者。(与:同盟者,友好者。)
[提示]被剥而又无助,应守正防凶。
阳消阴长的形势继续发展,剥蚀渐及于上,六二已经剥到床身了。当然,不守正道,更有凶险。《象传》指出“未有与也”,阴阳相应为“有与”,六二与六五都是阴爻,互不相应,没有援助,这叫做“未有与”。由于六二阴柔中正,如果上有阳刚相应相助。还不至于陷入险境。相比之下,六三虽然不如六二的中正,但与上九相应“有与”,就得以“无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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