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经六十四卦之比卦六三爻正解

旧版内容| 2023-02-23| 0

人位多凶之象(失正);变兑错艮综巽。

六三:比之匪人。

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!

子夏易传;不正,不能辨,其去就,而輔於上,無首也。可比非其人乎,不亦傷矣。
六三:比之匪人。
虞翻曰:匪,非也,失位无应,三又多凶,体剥伤象,弑父弑君,故曰“匪人”。
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。

干宝曰:六三乙卯,坤之鬼吏。要比之家,有土之君也。周为木德,卯为木辰,同姓之国也。爻失其位,辰体阴贼,管蔡之象也。比建万国,唯去此人。故曰“比之匪人”,不亦伤王政也。

六三,比之匪人。

朱熹:阴柔不中正,承、乘、应皆阴,所比皆非其人之象,其占大凶,不言可知。

程传:三不中正,而所比皆不中正,四阴柔而不中,二存应而比初,皆不中正,“匪人”也。比于匪人,其失可知,悔吝不假言也,故可伤。一之中正而谓之匪人,随时取义,各不同也。

王弼曰:四自外比,二为五应,近不相得,远则无应,所与比者,皆非己亲,故曰“比之匪人”。

《朱子语类》云:初应四,为比得其人。二应五,亦为比得其人。唯三乃应上,上为比之无首者,故为“比之匪人”也。

赵彦肃曰:初比于五,先也。二应也,四承也,六三无是三者之义,将不能比五矣。

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。

程传:人之相比,求安吉也,乃比于匪人,必将反得悔吝,其亦可伤矣,深戒失所比也。

六三,比之匪人。

[译文]六三,想亲附而不得其人。(匪:非。)

《象》曰:比之匪人,不亦伤乎?
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亲附而不得其人,岂不是可悲的事?

[提示]指出建立亲比关系需要有基本的客观条件。

六三与九五无比应关系,它的应爻上六又是个“后夫凶”,因此想亲附而不得其人。处境极为不利。初六、六二、六三、六四,这四个阴爻都想亲附唯一的刚健中正的阳爻九五。其中六二与九五有正应关系,六四与九五有亲比关系(阴阳当位,以柔承刚),条件都十分有利,皆得“贞吉”之兆。初六与九五虽然也没有正应、亲比关系,条件不利,但是初六处于初期阶段,就捷足先登地以诚信亲附九五,不但“无咎”,甚至可能“有它吉”。最糟糕的就是六三了,与九五既无正应和比邻的关系,又没有捷足先登的机会,这确实是值得悲伤的事!由此可见,建立亲比关系也需要有基本的客观条件。初六、六二两爻强调了主观努力的重要,本爻又强调了基本条件的必不可少,顾及了主客观两个方面,这正是《易经》卦理的严密精审之处。这里并没有为六三的最终凶吉下断语,仅仅婉惜六三目前的无人亲比,仅仅感叹“不亦伤乎!”这就很值得玩味。可见六三的处境虽然可伤,其凶吉仍在未定。从六三的角度考虑,在条件不成熟时,只有守正以待时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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