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清]胡煦撰《周易函書•約註》卷三

胡煦| 易经注解| 2023-02-16 15:08:59| 0

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(清)胡煦撰《周易函書•約註》卷三

䷇【坤下坎上】

image.png比,親附之卦。水附地而不離,比象。五剛居尊,衆隂比附,有一人統馭,萬邦景從之象,故為比。

比,吉。原筮,【于寶本。比,原筮,原卜也。周禮三卜,一曰元兆。楊易原即原泉、原始之原,坎象水原也】。元,永貞无咎,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
原,再也,禮曰末有原是也。比、蒙皆言筮,而初與原異。蒙、坎剛居内中,内則初之三筮所成;比、坎剛居外中,外則再之三筮所成。蒙之包初者唯二,比之親附者唯五。五在坤、師,皆稱元吉,故此亦稱元。觀不寧二句及彖辭元永貞无咎,以剛中也,則原筮二字似當指五。然此以原筮指五,而蒙之再、三二字復何所指乎?且後夫之凶亦在上卦,何以為元?一曰原筮指二,謂獨與五應;蒙之初筮指初,謂獨為二包。元善指五,永貞无咎與後夫之後對舉,即因不失其親之義指應五言,故蒙與比皆以剛中釋之。是皆因剛中之爻,而覺初筮、再筮之爻與他爻特異耳。元,善;永,常;貞,正也。既剛而中,吉何待言?剛中之爻,正蒙、比動用之主爻,此卦體所由定,條教號令所自出。若與諸爻相比,則有能發與不能發、能比與不能比之異,故彖辭遂一一分别言之,二固獨應五矣。初、三與二同為順體,四既附五,又與二互為坤順,莫不順而趨上,故曰不寧方來。上之一爻獨在五後,又不相承,故凶。凶與元永貞无咎相反者也。

彖曰:比,吉也。【吉也之也。王肅本謂衍文,非也】。比,輔也,下順從也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後夫凶,其道窮也

吉,比之吉也,與漸?也字同。輔謂下隂順從,皆有輔佐之義。一說指四言,謂四獨近五,下隂順四,比于輔者以相比也。據比義而論,唯四為能比五,故文王言比吉,孔子特添輔字,明謂四也。原筮元永貞无咎,謂二也。剛中之五當權,得令四比而輔矣。從輔者又順以相比,原筮之二又與之相應,四與二均有其吉,皆由不違乎剛中者致然,故總承之曰以剛中也。不寧方來,則初三皆在其中,上謂四居上卦,下謂下卦,後謂末後所成之爻,與原筮初筮皆論爻也。據五而論,則上獨在後,故曰後夫。當上下相應時,上亦宜在應中,不然則何云上下應也?然謂之後夫者,或亦觀望而獨處後耳。

象曰:地上有水,比;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
水附地,地順水,物理之相比也。建萬國,九五下臨坤地,親諸侯,五陽下撫羣隂,人事之相比也。彖則人比我,象與爻皆我比人。
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

有孚,誠信也。比者,比于人也。比初貴誠,斯可无咎。又必誠信充實,自初至終,乃有他吉。他吉,謂意外也。二與五應,自内而得貞吉。今初五无應,比二而得吉,故云他吉。亦如損益之五,二切近主爻,故以或益為意外之益。缶者,土器中虚,坤土中虚象。土德誠信,坎水流坤,初動成屯。屯,盈也,故盈缶。因誠信充盈,故知有終。因在内,故稱來。初在比中,亦親附之爻,特遠五无應,却能比二。比也者,既久而不暫離之義。若使其後有違,安得云比?乃亦有始初觀望,勢窮力屈,乃始相比,其心不可謂誠。唯自初已然,方知其誠信,所以无咎。若使中路改易,曷云有初?唯自初至終无異,非極誠信者不能,故象以盈缶。

象曰:比之初六,有他吉也。

初非五應,但以初誠極至,比二而上順,故有意外之吉。六以順陽為美,隂德本實,赤子之心不失最初,故云然。

六二,比之自内,貞吉。

内謂内卦,自内而比,不失已親也。謂二五正應,二又居内,則親象也。别于初,在應外,四疎而外比者也。

象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
當比之時,殊方異俗尚有盈缶之誠,故自内者為不自失,本相親也。

六三:比之匪人,【王肅本下多一凶字】。

三不中正,不能擇人,而比與五又无聨属,而乘承應皆隂,故為比之匪人。匪,非也。

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!

憫之而凶可知矣。
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

外謂外卦,外比謂從五。柔爻居柔,比陽得正,吉道也。本卦獨九五為賢,二以正應比于内,是親而不自失者;四以相近比于外,是疎而能從賢者,故皆貞吉。

象曰:外比于賢,以從上也。

五陽剛中正,故賢。居尊位,故言上。從謂四之分,義當然。

九五,顯比,王用三驅,【鄭本作敺】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
比之者,比人也。顯比,顯然光明,聽人之比已也。此二字為主象,下皆顯比之象。五君位,伏離日,王象。三驅,獵也。離三數坎馬,駕坤車,驅象。伏離網罟,互艮手持之,又且覆師,用衆逐禽之象。虞翻曰背上六故舍逆,據三隂故取順,不及初故失前禽。

【煦】按:比五即師二也。師五田有禽,謂九二在田,兩隂為翼,有禽象。師五動與二應,師二不動不變,禽象不失,故有禽。比五既動,陽變為隂,禽象不見,故失禽。未變者前,已變者後,故曰前禽。三驅,三隂比五而順也。獵必合衆,故于比象之取者取而舍者舍,得失兩无容心,正无私曲而光顯之義。坤為邑為衆,三四為人位不誡,即順比之義,私屬亦喻上意也。

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邑人不誠,上使中也。【易舉正。象曰:失前禽,舍逆取順也。今本誤倒其句】。

不中不正,安得光顯?前之三隂互坤為順,上之後夫背陽為逆。順謂比,逆謂不比。上使中謂隂之順,上之五陽使之也。
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
陽資始,故乾稱首。隂處卦終,又在五陽之後,有背去之象,故曰无首。隂以陽為類,得陽而始有所資,背陽而去,不得所資,又窮極將反,故凶。乾之无首而吉者,乾元既到亨時,萬物皆得所資,此亨時之事,非元中之事,故无首吉也。此後諸卦皆以得陽為幸,无首則不得陽,故凶。凡卦之氣皆自下而趨上,故初比二,二比三,三比四,四比五。五下四隂,又順以比五,乃上獨背五而去,又无所比,故彖稱後夫,而爻稱无首。首與後對,不能為首,豈不後乎?无首而亦曰比之,謂在比中,五又比于上也。

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
爻曰无首,象曰无終者,凡物必能有始,然後能有終。无首者,无始也。其在坤卦,即喪朋是也。隂不得陽,不能有始,則不得所資,而含胞孕育之无基,代終之理已絶,故曰无所終。荀慈明曰:陽欲无首,隂以大終。隂而无首,不以大終。此言深合易理。蓋陽欲无首者,欲其交隂而有所施,然後物得所資而各有其始。此即用九无首之義。然慈明不釋于用九節中,此用九一節所由僅作占卜看過。隂以大終者,謂其得資于元,翕而受之,然後能發陽之用,无成而代有終也。隂而无首,不能得陽之施。不以大終者,既不能得陽之施,則无所翕受而不能發陽之用,安有代終之理?蓋陽欲无首,欲陽之交于隂。隂以大終,欲隂之交于陽。孔子贊元以大,至于用六,曰以大終也,便可知隂之始終于乾矣。故陽欲无首,而隂則必不可以无首。周易未經秦火,獨賴占卜得以不廢,未必非前古聖人明知後世必有焚坑之禍,故隱其事于占卜,寄其妙于蓍龜,用得傳大道于不墜。學者須細心體察,其妙莫詳于函書,兹特其約之者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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