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宋]方寔孙撰《淙山读周易记•卷三》

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宋]方寔孙撰《淙山读周易记•卷三》

典籍作者:[宋]方寔孙

著作年代:宋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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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宋]方寔孫撰《淙山讀周易•卷三》

䷇【坤下坎上】

比:吉。【序卦曰:衆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比】。

伊川曰:比,親輔也。人之類必相親輔,然後能安。故既有衆,則必有所比,比所以次師也。后氏曰:得所比則吉。

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

伊川曰:人相親比,必有其道。苟非其道,則有悔吝。故必推原占决其可比者而比之。筮,謂占决卜度,非以蓍龜也。所比,元永貞,則无咎。元,謂有君長之道。永,謂可以常久。貞,謂得正道。上之比下,必有此三者。下之從上,必求此三者,則无咎也。

龜山曰:无長人之仁,則雖比而不親。无可久之德,則雖比而必離。无正固之守,則雖比而不周。

不寧方來,後夫凶。

伊川曰:人之不能其安寧,方且來求親比。得所比,則能保其安。當其不寧之時,固宜汲汲以求比。若獨立自恃,求比之志不速而後,則雖夫亦凶矣,况柔弱者乎?夫,剛立之稱。

龜山曰:一陽在上,衆隂在下,而順從之,比之吉也。上六,獨居其上而乘之,无順從之義,後夫者也。

師卦五隂,惟九二以一陽而在下,是將臣行師之象。比卦五隂,唯九五以一陽而在上,是人君居位之象。比樂師憂,師之時不如比之為吉也。比卦六爻言吉者,四當比之初,推原占筮,欲得元永貞者而比之,則終可无咎。初六爻曰有孚比之,无咎是也。九五顯比之吉,乃卦所謂元永貞者也。六二應於九五曰比之自内,貞吉,六四近於九五曰外比之,貞吉,其吉可知矣。惟上六在於九五之欲,欲乘其上,卦所謂後夫凶者也。上六爻曰比之无首,凶,六三應於上六,是失所比者也。六三爻象曰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,其凶又不待言矣。

彖曰:比,吉也。

伊川曰:物相親比,乃吉道也。

比,輔也。

伊川曰:相親輔也。

下順從也。

伊川曰:五以陽居尊位,羣下順從,以親附之,所以為比也。

南軒曰:獨言下順從,豈非斥上六之在外者乎

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以剛中也。

伊川曰:推原筮,决相比之道,得元永貞,而後可以无咎。所謂元永貞,如五是也。以陽剛居中正,盡比道之善者也。以陽剛當尊位,為君德元也。居中得正,能永而貞也。

不寧方來,上下應也。

伊川曰:人之生,不能保其安寧,方且來此附比。民不能自保,故戴君以求寧。君不能獨立,故保民以為安。不寧而來比者,上下相應也。又曰:衆爻皆隂,獨五以陽剛居君位,衆所親附,而上亦親下,故為比也。

後夫凶,其道窮也。

楊氏曰:上六謂之後夫凶,以其來之暮而道窮也。

象曰:地上有水,比。

伊川曰:上坎下坤,以二體言之,水在地上,物之相切比无間,莫如水之在地上,故為比也。

先王以建萬國,親諸侯。

西溪曰:封建萬國,而使之小大相比,則親諸侯乃所以親民也。
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

伊川曰:初六,比之始也。相比之道,以誠信為本。中心不信而親人,人誰與之?故比之始必有孚,誠乃无咎也。孚,信在中也。

有孚盈缶,終來有它,吉。

伊川曰:誠信充實於内,若物之盈滿於缶中也。缶,質素之器。言若缶之盈實其中,外不加文飾,則終來有他吉也。

西溪曰:始而往比乎人,故无咎而已。終也人乃來比乎己,故又吉焉。

潘氏曰:始之有孚,能无咎耳。終而盈缶,吉且有餘也。

象曰:比之初穴,有它吉也。

伊川曰:言比之初六者,比之道在乎始也。始能有孚,終致有它之吉。其始不誠,終焉得吉?上六之凶,由无首也。

初六言有孚者再,誠積於中,有盈缶之象,終來有它吉,人亦信之於外。六四爻曰:外比之,貞吉。是應初六者也。

六二:比之自内,貞吉。

伊川曰:二與五為正應,皆得中正,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。二處於内,自内謂由己也。又曰:己以得君,道合而進,乃得正而吉也。

象曰:比之自内,不自失也。

伊川曰:以中正之道應上之求,乃自内也,不自失也。汲汲以求比,非君子自重之道,乃自失也。

六二與九五為正應,以中合中,比之自内,不失其君,亦不失己之道,以貞而吉者也。

六三:比之匪人,

伊川曰:三不中正,而所比皆不中正。

童溪曰:以六居三比之,所謂不正人也。

象曰:比之匪人,不亦傷乎?

伊川曰:人之相比,求安吉,乃比於匪人,必將反得悔吝,亦可傷矣。

六三隂柔不中,應於上六,是比之匪人也。上六无首,其為匪人也可知矣。六三與之而俱傷,不亦可傷乎?

六四,外比之,貞吉,

伊川曰:外比於五,乃得貞正而吉也。

象曰:外比於賢,以從上也。

伊川曰:五剛陽中正,賢也。居尊位,在上也。親賢從上,比之正也,故為貞吉。以六居四,亦為得正之義。又隂柔不中之人,能比於剛明中正之賢,乃得正而吉也。

六二與九五為正應,處大臣之位,以中道而比於其君,故曰比之自内,貞吉。六四處近君之位,外比於有孚之賢者,與初六為正應,更相汲引以從其上,而比於九五顯明之君,不欲私附於其内,故六二、六四爻皆曰貞吉,以見九五之為顯比也。

九五,顯比,

伊川曰:五居君位,處中得正,盡比道之善者也。又曰:聖人以大公无私治天下,於顯比見之矣。

王用三驅,失前禽,

伊川曰:天子之田,圍合其三,前開一路,使之可去,不忍盡物,好生之仁也。止取其不用命者,不出而反入者也。禽獸前去者皆免矣,故曰失前禽。

邑人不誡,吉。

伊川曰:言其至公不私,无遠近親踈之别也。邑者,居邑易中,所言易皆同。王者,所都諸侯國中也。誡,期約也。

象曰:顯比之吉,位正中也。

伊川曰:顯比所以吉者,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。處正中之地,由正中之道,比以不偏為善,故者正中。凡言正中者,其處正得中也,比與随是也。言中正者,得中與正也,訟與需是也。

舍逆取順,失前禽也。

伊川曰:禮,取不用命者,乃是舍順取逆也。順命而去者,皆免矣。比以向背而言,謂去者為逆,來者為順也。故所失者,前去之禽也。言來者撫之,去不追也。

邑人不誡,上使中也。

伊川曰:不期誡於親近,上之使下,中平不偏,遠近如一也。

九五所以為顯比之吉者,以中正之道居正中之位,无所偏私,舍逆取順,有三驅失前禽之象,生意浹洽,使邑人親比於其中,有不待告誡而自相孚者,可見其為顯比也。所謂後夫凶者,如上六之類,將自取禍於其後也,與前禽者不同,豈可不戒哉!
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
伊川曰:六居上,比之終也。首謂始也。凡比之道,其始善則其終善矣。有始而无終者或有矣,未有无始而有終者也。故此之无首,至終則凶。

京氏曰:九五顯比之主,下爻莫不承之。上六位乘九五,諸爻皆順,而上爻獨逆,是不有其君也。首者,君之象也。

象曰:比之无首,无所終也。

伊川曰:比既无首,何所終乎

上六无首,在九五之後,而欲乘其上,所謂後夫凶者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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