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宋]赵汝楳撰《周易辑闻•卷六》

[宋]赵汝楳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宋]趙汝楳撰《周易輯聞•卷六》

於卦變為離,重坎。於爻變為三,隂爻卦䷊,六二、九五互易而變,此卦濟涉之道也。初為甫濟,未知所終。二則宛在水中央,仗忠信以為濟。三將濟,不容中止者也。四則漸濟而行克伐之賞,六五未濟之所由亨也。明德普照,天下自然交孚,而耽樂之從者失之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火在水上,未濟,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離為火,坎為水,火上水下,隂陽之體,辨而不交,未濟也。既濟言其用,用貴於交;未濟言其體,體惡於糅雜,故謹而辨之。各居其方,所居猶居四民之居。火就燥,居之沮洳之方則熄;水流濕,居之高塏之方則涸。謹辨其物,各居其方,全其體,所以待用也。體全則用宏,體虧則用嗇。不特水火為然,君子小人同生斯世,必辨忠佞之正邪,使小人不得閒君子,讒說不得害善良,然後善類聚,吾道光明,君子在位,小人在野,眞儒之効,溥於嘗時,流及後世。此聖人因水火之辨,以昭任賢去邪之象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卦辞:

未濟,亨。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火澤皆隂卦,胥息而為睽,睽則不濟。坎離以隂陽中氣交,然乾坤之本性故存,未嘗不流通,非不濟也。未者,有所待之辭,言有時而濟,故卦名未濟。

事未濟者必求濟,濟則亨。小狐,狐之小者。汔,幾也。幾濟,猶未濟也。狐尾豐於身,濡則身隨以溺,老狐負之以涉,故能濟。小狐力未強,幾及於濟,而尾為之濡,濡則不得終濟,无攸利也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彖传:

彖曰:未濟亨,柔得中也;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;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,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
六二升為五,得中也。既濟以六二而亨,交水火以濟用也。未濟以六五而亨,主濟涉以明義也。柔進而得中,濟乎坎水之外,未濟所由以濟也。狐善疑,小狐之疑尤甚。凡濟者,皆要其終始。涉,濟之初;中流,濟之半;登岸,濟之終。身未出險,尾大而濡,何利之有?是不能續濟之終也。六位之剛柔,雖皆不當,亦各以位應而合,是亦未濟之一善也。聖人之於善惡,固曰瑕不掩瑜,而片善寸長无一棄者,所以盡天下之才,勸天下之善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初六:

初六:濡其尾,吝。

濡尾,象同。既濟,吝,小疵。

象與既濟同而无咎,與吝不同者,既濟之初,已濟而尾濡,无害也;未濟之初,初涉於水而尾不免焉,能无吝乎?

【原文】象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
既濟之時,初為涉之最後者;未濟之時,初為涉之最先者。極,終也。始涉而濡,不知其終能濟否也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九二:

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

曳輪,象同既濟。貞,正也。

九二在坎之中,汎彼中流者也。陸行乘車,川行乘舟,曳輪於舟以求濟,必守其正而後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
二以陽剛得下卦之中,居臣位之正,中以行正,吉其宜也。濡曳萃於既濟之初,析於未濟之初二,既濟僅止无咎,未濟乃得吉者,既濟安於後而已。今爻方在險中,時當半渡,求出而未遂,幸二有能濟之資,必務行正,乃能出險。儻固而執既濟之安,豈不淪胥以敗,又奚无咎之可冀?

【原文】未济䷿六三:

六三: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三居坎極,是未濟之終,過此則近於濟矣,故特表以卦名。征,進也。利,若利害之利。

六三,志求濟而才不足,進而欲速,有凶而已。然豈以力不能濟,中止於鯨波之中?濟涉自有道,唯在心誠求之。必如涉大川者得濟,而後為涉者之利。大川猶可涉,況非大川者乎?征凶,恐其躁而致戒;利涉,恐其中止而加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
柔居剛為不當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九四:

九四:貞吉,悔亡,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

貞吉,正吉也。悔亡,有悔而亡也。震者,震耀威武,猶詩言奮伐。未濟為既濟之反,亦有鬼方之象。有賞于大國,開國以賞克伐之功也。

既濟之九三,鬼方之所居也。未濟之九四,王朝近臣奉高宗之命以伐鬼方者也。鬼方小醜,敢抗上國師,以衆正而民從之,故吉也。吉則憊之,悔可亡。三年而凱旋,舍爵策勲,分封大國,以昭武功。卦之未濟者,至是濟矣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
九二中以行正,至是出險而志得行也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六五:

六五:貞吉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,吉。

貞吉,正吉也。无悔,視悔亡者善矣。詩稱成王為君子,光離明也。有孚,孚于四也。

六位之剛柔皆不正,爻於正吉三致其意,勉之切矣。柔中之君,當世道將濟之時,守正而行,以輯吉福,固已无有悔吝。明德旁燭,虚懷无我,與建功立業之大臣交孚而无閒,吉之道也。上言正吉,自善之吉也。下言孚吉,及人之吉也。有君如此,未濟又何患焉?

【原文】象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
其明曰光,光之及物曰暉。光著于我,暉及乎人,故能有孚而致吉也。

【原文】未济䷿上九:

上九: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,失是。

有孚,孚于五也,飲酒交際之禮也。无咎,无咎。我者,首上之象。濡其首,濟之終也。是猶是非之是,失是失其是也。六五之光暉四達,若四與上,罔不交孚。湛露、既醉之君子,宴羣臣嘉賓,以迎世道之亨,宜无可咎者,若此則是矣。其或沉湎无度,濡首而不休,則有孚非所孚,前之已是者,今失之矣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
古者飲酒,百拜而三行,又有鐘鼓獻酬之節,故曰:酒以行禮,不繼以淫。陶侃之飲酒有限,況未濟之時乎?是亦不知飲之當有節也。竹林放逸,聞此足以戒。豐、旅,

【反】。巽、兌,

【反】。渙、節,

【反】。中孚、小過,

【對】。既濟、未濟,

【反】。

周易輯聞卷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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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录入】:丁不二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第19册经部十三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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