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明]林希元撰《易经存疑•卷二》

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明]林希元撰《易经存疑•卷二》

典籍作者:[明]林希元

著作年代:明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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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内容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讼卦: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,爭辯是訟於官,非内自訟之。訟為卦,上乾下坎,上剛以制其下,則下情為之不堪,下險以伺其上,則其智足以謀上,此訟之道也。内隂險,其奸足以害物,外強健,其力又足以濟奸,亦訟之道也。已險能執彼之短以為辭,彼健能為我之敵而不屈,亦訟之道也,故其卦為訟。

聖人設卦觀象,繫辭觀卦爻中有此象,便繫以此辭。今術家六壬卦,取貴人、天喜、禄馬、六親之類,其源皆出於此。此卦九二中實,有中孚之象。上无應與,有見窒之象。坎為加憂,有惕之象。卦變剛來得中,有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其占為有孚信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則吉,終極其訟則凶。見大人則利,涉大川則不利,皆卦有此象,而繫以此辭。占者當隨其所處,以為吉凶也。言占得此卦者,必情本真實,而不免見窒。一時或未能直,然訟非美事,必恐懼畏謹,如在已之枉,能伸即止,而不過於求勝,則既不傷身,又不費財,吉之道也。如訟不知止,過於求勝,終極其訟,不但傷身,而又費財,凶之道也。大人善於聽斷,必見大人,然後可以求直,故利。行險僥倖以取勝,是涉大川也。其理决難取勝,而所喪亦不為小,故不利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
說見卦辭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
易中卦變,見朱子卦變圖。凡一隂一陽,二隂二陽,三隂三陽,四隂四陽,五隂五陽之卦,各有所自來。遯卦二隂四陽,易中二隂四陽之卦凡十四,皆自遯而來。此非易之本義,乃有易之後,聖人看得有此義,故特發一例爾。言此卦自遯而來,剛自三來而居二,柔自二進而居三,是剛來而得中也。有得中之義,是以惕中吉。

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
程傳曰: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。不可終極其事,極意於其事則凶矣,故曰不可成也。

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
程傳曰:訟者,求辯其是非也。辯之當,乃中正也。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。尚中正,是大人自尚,不是人去尚他。

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入于淵之象也,故不利涉大川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彼此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兩情相順,訟何由興?此天水違行,所以有訟之象。夫訟不興於訟之日,而興於作事之始。作事不預謀,此訟端之所由起也。故君子於其始而謀之,看事理有无違碍,人情有无違拂,終久有无禍患。凡其事之不善,而可以致訟者,皆杜絶之而不為,則訟端无自起矣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隂柔則才弱,居下則力微,故不能終極其訟。其象為不永所事,言不能久訟也。然當訟之時,必有雀角之災,而至於小有言。雖小有言,終得辯明,故吉。

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,純是象占在外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此只據理言,不本爻位言。訟非善事,不可終極也。終極其訟,縱使能勝,所損己多,而或不勝,禍兹及矣。其辯明,解終吉意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陽剛為險之主,是剛強而且險狡也,故其志本欲訟。所幸者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是不獨任乎剛,而有柔順得中者在。况所遇者九五,以陽剛居尊,其勢亦不敵,故其象為不克訟。歸而逋逃,其邑只有人三百戶,蓋自處於卑約之地,以示屈服之意也。苟猶據大邑,雖曰退伏,迹尚可疑,如都城百雉,足以偶國,豈能免於禍乎?占者如是,則可以免禍矣,故无眚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歸逋竄,直說下至患至掇方是。解其意,言九二不克訟,隨退歸而逋竄也。所以然者,蓋自下訟上,患之至乃自取也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六三隂柔則才弱,當訟之時,亦不能訟,守舊而已。故其象為食舊德而居於貞,受侮於人,不免可危。然含忍不較,畢竟是好,故為終吉。以隂柔之才,使或出而從王之事,必无成功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此傳不復粘訟說,只舉食舊德一句,或從王事无成,俱帶了。惟或從王事无成,故只宜食舊德。惟只宜食舊,故或從王事无成。二句只是一意。言六三之食舊德,或從王事无成者,蓋三之才不足以有為,凡事惟主於上而已。一從其所為,則事可成而吉也。若不從上之所為,而欲自主,事必无成功矣。此三所以食舊德也。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九四剛而不中,剛則不屈於人,不中則所行失當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則不純,任乎剛而有退巽者在,故為不克訟而復就正理。渝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。復即命以事言,渝安貞以心言。曰復就正理,可見始之欲訟者非正理也。曰渝安貞,可見始之欲訟者非貞也。見善則遷,有過則改,若四者可无愧矣。
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
解吉字,此以理之得失為吉凶,非以事之禍福為吉凶也。

九五,訟元吉。

九五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,故曰聽訟而得其平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伸矣,故元吉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即彖傳尚中正意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禠之。

上九以剛居訟極,剛則能訟,居訟極又能終極其訟。夫強辭足以奪正理,終訟无理而或取勝,世固有之,故有或錫之鞶帶之象。然理无終屈,人難常勝。得之既以終訟,失之亦不旋踵,故又為終朝而三見奪之象。或者,未必然之辭。三者不可得之甚,得之未必其果然,失之乃一朝而三褫。可見得之難而失之易,得者間一二,而失者常百千也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聖人為此語,以抑僥倖之小人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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