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明]熊过撰《周易象旨决录•卷一》

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明]熊过撰《周易象旨决录•卷一》

典籍作者:[明]熊过

著作年代:明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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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内容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明]熊過撰《周易象旨決錄•卷一》

【原文】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有孚窒,陽陷於隂也。惕中吉,坎為加憂,故惕。需、訟皆以坎中實為孚,需上坎五,中正居尊,故云光亨。訟下坎二,中而不正,故窒而不光,惕而不亨,非特相待相持之異也。

【原文】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,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
湛先生曰:陽本上物,故以居下為來。伏羲畫卦,因而重之,各因自然,非相假借,非相互變是也。王輔嗣滅棄象學,故其旨未明。程先生變古說,止主乾、坤。潛室陳氏指三畫隂陽不等者推之,不通。虞翻、范長生、訟九二皆從遯三來,朱先生從之。何子元不見二家,謂從朱始,誤矣。又舉節齋蔡氏:乾自外來,交坤為坎,諸卦往來,皆主本卦剛柔相交而言。惟訟、无妄上皆乾,下為坎,震一剛自外來,非由本卦來往,故訟曰剛來,无妄曰剛自外來。此其為言,則固已異於虞、范、朱氏之舊,而謂諸卦之變,多主本卦剛柔相交,則如泰、否之類,多是總指卦之兩體往來,且不盡如虞、范、朱氏之說。子元乃信雙湖,謂變例無適不可,似當有遺議矣。按宋李舜臣易本傳,謂舍本卦論他卦為不然,又以某卦從某卦來者是妄,是不信卦變圖者。本卦圖始出宋世,未必古法也。

【原文】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入于淵,坎在下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鈎深圖曰:乾居亥位,坎起子方,亥子皆北,皆屬於水,始无所争也。一離於形,則天西傾,水東注,天上蟠,水下潤,於是而訟起矣。

【原文】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吴幼清曰:不永所事,此邵子所謂意象,謂意象者是。但易之意象,不止是也。盧植曰:初欲應四,而二據之暫争,事不至永。蓋二為強求,應在四,故不永事也。小謂初隂,初變則成兌,為口舌,雖小有言,其辯則明矣。需以其變為小,訟以其不變為小;需以其變成兌,訟以其不變成兌。易之取義,非可一端定者。

【原文】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九二與四争初,上争三,而五元吉之主,故不克訟,歸而逋。坎為隱伏也,故曰自下訟上,四上皆二之上也。虞翻獨謂與四訟,非矣。吴幼清曰:訟由遯變,遯以六居二,訟以九居二,二不克訟,變剛為柔以避五,則九還為遯之六二,故曰歸而逋。意疑其紆鑿矣。二變成坤,荀爽曰:坤稱邑,二者邑中之陽人也,稱三百戶。虞翻曰:二變應五,乾為百,坤為戶,三爻故三百戶。下大夫制,猶駢邑三百云爾。或曰:屯、蒙、需、訟凡四坎,一坎得乾坤之策八十四,四坎三百三十有六也。歸而逋,其本爻三十六策,其餘三百當三百戶之象。坎為眚,坎化坤,故无眚。周禮憑弱犯寡則眚之,眚,四面削其地也。九二成訟之主,逋竄二隂之間,隱微其迹以避咎,剛來而得中,人將哀而歸之,故免於眚。此亦不終訟之福,故象曰患至掇。掇,鄭本作惙。患至而憂之,坎為加憂也。今本掇,而朱先生遂謂自取,非象旨矣。

【原文】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,或從王事,无成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三與上正應,其舊德也,二四強施德焉。三外柔内剛,故食舊德而已。貞厲者,乘二負四,正於剛厲之間,剛不能侵,故終吉。凡物各有定主,五為王,本非三之正應,故稱或,而有无成之象。從上謂從上九,朱義槩指隨人者,不然。或曰:舊者,六本居二,九歸逋於三,則二可以食其舊德。始在三而厲,終居二則吉。二應五,有從王事之象,於象傳從上之義相背矣。或又曰:訟三之貞,與坤六三正同,其從王无成又同,故云舊德。益非象旨也。

【原文】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四變成巽為命,九四之命,當得初六而已。以剛居柔,故不克永。三之訟,退而就初,自改而安於貞之象。正應者合,故曰不失也。二與四皆不克訟。九二坎體,其心本險,識時勢,能反而安其分之小。九四明義理,能變而安於命之正。

【原文】九五:訟,元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項氏曰:中則我不終訟,正則人不克訟。

【原文】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鞶帶,吴幼清曰:三、四、五互巽為股,上九一畫連亘當股上,鞶帶錫之者五也。荀爽曰:三應于上,上為宗廟,故曰鞶帶。上為宗廟,說不經見。六三、上九之配二與四,常欲有之,元吉之主,明其分所當得而授之也。終朝,乾為日也。三褫者,歷三位也。褫,康成本作拖。晁以道曰:如拖紳之拖,乃得象意。吴幼清以褫與搋通,訓拽,蓋上剛之極,本以訟得三,不勝其矜,而終朝三拖之,以誇於人也。象曰:受服二,先生從。荀、虞本曰褫服,豈象義哉!三上相應者,三之從王曰或,上之錫帶曰或,居訟之時,不必之辭也。

証字

【據鄭氏患至,又鄭氏終朝三掇之,掇作惙。褫之,褫作拖。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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