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王宗传撰《童溪易传•卷五》

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王宗传撰《童溪易传•卷五》

典籍作者:[宋]王宗传

著作年代:宋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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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宋)王宗傳撰《童溪易傳•卷五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。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凡訟必有能訟之才,亦必有兆訟之心。有是才而无是心,則訟何由而生?有是心而无是才,則訟何由而成?訟之成體,乾以剛居上,剛則健而不可屈,此能訟之才也。坎以險而居下,險則深而不可測,此兆訟之心也。以不可測之心,而濟之以不可屈之才,此所以訟也,故曰訟。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,此以卦才言之也。坎之九二之剛,實自乾來也,而居下體之中,是以成訟,則二其致訟之主也。夫以剛居中則中實,中實有孚也。天下之事无小大,皆不可以匪孚,而訟之匪孚,尤不可也。訟而匪孚,則妄而已矣,故訟以有孚為本。窒,塞也。惕,懼也。有孚而見窒,則不得已而訟。窒而不自惕,則是好訟也。二以一陽而居坎陷之中,故為窒。坎為加憂,為心病,故知惕。中吉者,夫剛未為凶德也,過剛則凶矣。故訟以剛得中為吉,以過剛為凶。終凶,謂過乎剛也。上九之終,其訟是矣。夫訟,所以求直吾情也。吾情之旣直,則亦可以已矣。而復不已,則其於人也,豈惟擠之罪罟之地而後已,而吾之為德也,亦不得為吉德矣。故曰: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大人者,謂九五也。五居中履正,是能以中正之道聽夫訟也,故為天下之所利。見夫天下之所爭,惟中正可以已之。故訟之所尚者,中正而已。

蘇東坡曰:夫使川為淵者,訟之過也。天下之難,未有不起於爭。今又欲以爭濟之,是使相激為深而已。

朱子發曰:剛險不相下,君子小人不相容,難始作矣。聖人見其訟也,戒之以中正,戒之以不可成。若濟之以爭,是以亂益亂,相激而為深矣。漢唐之亂,始於小人之為險,君子疾之已甚。其終至於君子小人,淪胥以敗,而國遂亡。故曰: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噫!聖人示戒之意亦深矣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上運,水下注,天下之物,其行相違,莫甚於此,故為訟之象。凡事終之不善,始之不善也。夫始善而終不善者有矣,未聞始不善而終善者也。故君子於作事之始,必也絶其爭端,窒其亂源,使訟无由而生,是之謂謀始。孔子曰:聽訟,吾猶人也,必也使无訟乎!无訟之道,舍謀始不可也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訟以得中為吉,以終訟為凶,故於初而致其戒曰不永所事,而象曰訟不可長也。初六之才,柔而順者也,非能訟也。然當訟之時,而亦有所不能已也,故曰小有言,謂得罪於四,而在我亦不能无言也。初六何以得罪於四乎?曰:初與四居相應之地,四下應初,疑二間已,又疑初之舍已而比二也。故當此之時,初六不得其平,而至於不能无言。然二與五兩剛不相能,而二方且自下訟上,則亦何暇間四之應,而初亦何心以比二也?故小有言,而是非之辯如此其明也。其初亦非有罪者也,故曰終吉,以言初之於四,始雖不得无言,而終相得也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九二、九五,在乾、在中孚則為同德,在訟則為不相能之兩剛也。夫二五之不敵故也,而二自下訟之義乎?故曰:不克訟,邑人三百戶。二之居有其資,比之尺地莫非王土,一民莫非王臣,奚翅於千萬也?而二訟之多,見其不知量也。逋,竄也,避也。眚,禍也。掇,取也。二若反而安其在我,而避其為敵之地,則可以居有其資,而无禍患矣。苟為自下訟上,而不知其為不義,則患之至也,乃其自取也。或曰:訟之九二,必與五訟乎?曰:凡恃已之才,不安其位分,而怨天逆天者,皆訟五之謂也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訟者,剛健之事,而非柔順者之所能為也,故初與三皆云終吉。然初之終吉,即其初而知其終之有是吉也。三之終吉,居其終而安享,是終吉也。夫三以柔順之才,而居下體之終,是能以素分自足也。何謂素分?從乎上者已之素分也,謂本與上應故也,故曰食舊德,貞固也。厲,危也。貞固以自守,而无九四、九二上下之交焉,則雖處危險之極,而終吉也。或從王事,无成者。夫訟生於其行之相違,而天下之爭,又起於矜功而伐能。三與上居相應之地,以柔而從剛,以下而從上,而不以成功自居,是能无訟也。故訟之六爻不言訟,惟三為然。夫一於守而不知義之所當從,介者之所為也。一於從而不知義之在所守,狥夫人之所為也。而三則舉无是也,故曰食舊德,又曰或從王事,无成,而象則曰從上吉也。朱子發曰:竇嬰之於田蚡,上下相激,至亡其身,不知六三之吉也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
尊則无敵,无敵則義不可訟,二之於五是也。柔則不競,不競則无與為訟,四之於初是也。故二與四皆曰不克訟。四體剛履柔,雖有能訟之才,安於所止,是亦能反而歸諸正邪,故曰復即命渝。命,正理也。賜不受命,則不知所謂正理矣。渝,變也。變前之為,則能安於正理矣。復而不變,變而不安,危也。於正理何有哉?夫訟非吉德也,以知止為吉,吉則无失德矣。故象又曰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夫九二之歸而逋,九四之復而渝,皆貴於知反者也。故聖人皆以不克訟戒之。戒之者,懼其恃夫剛也。然四有安貞之吉,而二无有焉,則知自下訟上者,聖人所深惡也。

九五:訟,元吉。象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得時措之宜之謂中,循天理之自然之謂正。呂刑曰咸庶中正,則中正之道,獄訟之所以恃也,尚矣。訟之九五,以天德居中履正,而聽天下之訟,則天下莫不赴焉。故彖曰利見大人,而爻曰元吉。元吉,吉之大者也。夫九五之吉而大天下之人,見大人而利舍中正,其可乎?故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,則知中正之道,人情之所同尚也。九五元吉,以中正也,則知中正之道,以之者九五也。舜語皋陶曰刑期于无刑,民協于中,中也;又曰惟兹臣庶,罔或于予正,正也。孟子以獄訟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,而曰此天也,而不知此中正也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上九以剛之極處訟之終,此極已之剛而終夫訟者也。鞶帶之為服者,不純乎剛,亦不純乎柔,而為中體之飾,六三之象也。三本應上,而以素分自足,有從上之吉,无他志也。當此之時,諸爻方訟,而三實間於九二、九四之間,上九或疑其有上下之交也,故終其訟焉。夫以剛極而終夫訟,而三以柔順不較應之,或錫之鞶帶也。然或錫之,吾受之以為宜也,夫何愧?受之不以其道,而以訟受焉,則雖得之,必失之,兹榮也,祇所以為辱也。故三之從上,則未始或失乎吉,而上之以訟受服,則亦曰不足敬也。上九,乾之終也,乾為日,故曰終朝。自三至上,凡歷三爻三褫也。夫訟,逆德也。上九以極剛而終夫訟,而昩不可成之戒,聖人所以愧恥上九也,亦深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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