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元]龙仁夫撰《周易集传•卷一》

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元]龙仁夫撰《周易集传•卷一》

典籍作者:[元]龙仁夫

著作年代:元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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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元]龍仁夫撰《周易集傳•卷一》

比卦:䷇【坤下坎上】

比卦。比,親輔也。以卦體言,衆爻皆隂,五以陽剛居尊,衆所親比。以卦象言,上坎下坤,物之相切比,无如水在地上,故曰比。二至四互坤,三至五互艮。

比:吉。

一陽為五隂主,其占為吉。

原筮,元永貞,无咎,不寧方來。

艮坎鬼神卦,艮手有揲蓍象,故言筮。原,再也,如原蠶、原廟之原,以奇偶言之。下四偶,左右手以四揲也。上一奇,扐也。

筮已成矣。上一偶有再分為二之象,故曰原筮。

○朱子曰:占者得之,當為人所親附,然必再筮以自審其有元善、長永、貞固之德,然後可以當衆之歸而无咎。其未比而有不安者,亦將皆來歸之。又曰:為人所比,須審自家才德可當之否。愚謂 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-[元]龙仁夫撰《周易集传》 者若求比它人,亦必如原筮以審之。

後夫凶。

朱子舉左傳前夫當之,明後夫是一様語,今從之。艮、坎男,皆夫象。三至五,艮夫之體先具;四至上,坎夫之體後成。坎為險陷,故後夫有凶象,自為一占。

初六:有孚比之,无咎。

有孚。本爻中虚象,比之指二與四也。初承二應四,所與比者也。二四雖隂而居正,又二應五,四承五,皆得其所比。初若内積孚信,則於此二與四何疑焉?故為无咎之占。

有孚盈缶,終來有它,吉。

缶,盆盎屬,偶畫中虚象。比初至五爻通為一缶 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-[元]龙仁夫撰《周易集传》 ,初為缶口,五為缶底,若初之孚誠,蓄積深厚,直達於五,是盈缶也。終有自他而來比者,謂五也。古之人自脩於蓽門圭竇之閒,升聞於九重黄屋之上,有孚盈缶之謂也。况初雖與五隔遠,二四皆上比於五,復下比於初,賢者之舉,必以其類,有它之吉,其在是乎?凡相去遠,偶然而至曰它,故為吉占,豈特无咎而已?

六二:比之自内,貞吉。

内指本爻,下卦為内,上卦為外。二五正應,五來比二,自外也,而實自内。大人君子得君行道,亦取必於己而已,豈自外哉?二雖柔而中正,所謂自内也。貞固主之,宜為吉占。

六三:比之匪人。

匪人,指上六為无首之凶,非復人矣。

○朱子曰:三應上為无首者,故為匪人。愚謂上居最高之地,處非其據,凶象已成,雖具人形,而非復人,如管輅斥言何晏、鄧颺之類。三以不中正之隂,貪其應而從之,雖不言凶,其凶可知,故失。子云:不亦凶乎?
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

外指九五,以内外卦言,四五皆為外。由四視五,四内而五外。四五當比之時,居親比之地,以四之柔正,外比五之剛中,乃理當然。貞固主之,吉占也。

九五: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
顯象,未詳。一云艮光明象王,九五象三驅,奇偶自然象,後三面實,前一面虚, 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-[元]龙仁夫撰《周易集传》 前禽下爻隂偶象。失,縱失也。邑,坤土象。誡,偶爻開口象

○程子曰:三驅,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。圍合其三面,前開一面,使之可去,止取其不用命,不出而反入者。禽獸前云背免成湯祝網,其義也。人君比天下之道,顯明其比道而已。如誠意以待物,恕己以及人,發政施仁,使天下蒙其惠澤,是比天下之道也。天下自然來比,來者撫之,固不煦煦然求比於物。若田之三驅,禽去不追,此王道之大,其民皥皥而莫知為之者也。愚按:古者將田,必先告誡都邑之人,如周禮大司馬教大閱前期,羣吏戒衆庶,族師作民師,田掌其治令戒禁,皆是邑人不誡,亦无容心之謂。此聖人大公至正,歸斯受之之心也,宜為吉占。

上六:比之无首,凶。

此爻比之指五,比以九五之陽為主,上獨背之而居其上,雖比而不能比,安能无凶?此以理言也。上為卦首,通下諸爻為身,九五横截其中,如人身首異處,故為无首之象。此以象言也,宜為凶占。

卦九五言比之,初指二四爻,二指五爻,三指上爻,四上指五爻,獨五為卦主,不言比之耳。舊說泛言比者,非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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