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位难知之始(失正);变兑错艮综巽。
初六:师出以律,否臧凶。
象曰:师出以律,失律凶也。
子夏易传;春秋传言:执事顺成,为臧逆,为否理。有必然之胜者,师出而谋合之。为臧,乃其律也。失之,是以凶也。夫律者,军事之命也。师之兴,主君不能亲之,是以授其命而不授其事。名曰专征。此古师之道也。军志曰:军之所承于君者,师之可战,君曰无战,必战可也。师不可战,君曰战之,无战可也。故进不求其名,退不避其罪,本乎社稷之卫也。或以听君主之制为律,岂足是哉。愼诸,其在授人以律乎。
案:初六以阴居阳,履失其位,位既匪正,虽令不从。以斯行师,失律者也。凡首率师出必以律,若不以律,虽臧亦凶。故曰“师出以律,失律凶也”。
《九家易》曰:坎为法律也。
朱熹:“律”,法也:“否臧”,谓不善也。晁氏曰:否字先儒多作不,是也。在卦之初,为《师》之始,出师之道,当谨其始,以律则吉,不臧则凶,戒占者当谨始而守法也。
程传:初,《师》之始也。故言出师之义,及行师之道。在邦国兴师而言,合义理则是以律法也。谓以禁乱诛暴而动。苟动不以义,则虽善亦凶道也。善,谓克胜。“凶”,谓殃民害义也。在行师而言,“律”,谓号令节制。行师之道,以号令节制为本,所以统制于众,不以律则虽善亦凶,虽使胜捷,犹凶道也。制师无法,幸而不败且胜者,时有之矣,圣人之所戒也。
王弼曰:为《师》之始,齐师者也,齐众以律,失律败散。
程子曰:“律”有二义,有出师不以义者,有行师而五号令节制者,皆失律也。
胡炳文曰:初六才柔,故有否臧之戒。然以律不言吉,否臧则言凶者,律令谨严,出师之常,其胜负犹未可知也,故不言吉。出而失律,凶立见矣。
师出以律,失律凶也。
程传:师出当以律,失律则凶矣,虽幸而胜,亦凶道也。
蔡清曰:不曰“否臧凶”,而曰“失律凶”者,明否臧之为“失律”也。
初六,师出以律,否臧凶。
[译文]初六,军队出动要用纪律来约束,军纪不良必有凶险。(否臧:不善。)
《象》曰:师出以律,失律凶也。
[译文]《象传》说:军队出动要用纪律约束,说明丧失纪律必然凶险。
[提示]指出纪律是军队的生命。
出兵打仗,军纪为先。必须以节制之师,依法度行事,才能所向披靡。初六处师卦之始,正是兵众初出之象。可惜它以阴柔居下,象征着弱才为将,很可能做不到“师出以律”,所以用“否臧”必“凶”的严重后果来告诫它。“师出以律”不说“吉”,而反过来说军纪不佳则“凶”,意思虽然一样,就起了告诫的作用。“师出以律”只是取胜的一个前提,而不是唯一条件,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就预测胜负,所以还不能判断为“吉”;可是如果军纪不良,就必然打败仗,所以“否臧”就可以断定为“凶”。《易经》在用辞上的细微差异,并非随意着笔,无不有其深意。
否臧 应不应该两个人字合在一起。我觉得不应该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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