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任启运撰《周易洗心•卷二》

[清]任启运| 易经注解| 2023-04-24 01:25:12| 0

噬嗑:䷔【震下离上】

錯升|綜賁|【上下】易豐|互蹇|初九變晉|六三變暌|六三變離|九四變頤|六五變无妄|上九變震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其卦下震上離,亦自泰、否來。但隨、蠱猶隂陽相從,至再變而陽為所問,分而為三,必噬去其間者而從三,陽乃得合,故名之噬嗑。噬之而合,則亨矣。凡獄之事,皆治情理之不合者而使合也】。

頤中有物曰噬嗑。

文王立名,未有先有頤而後有噬嗑,而孔子即頤以明之,此象中之象也。頤象上下合而中虚,此有一陽梗于中,若口中有噬,必噬之乃合也】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以卦體、卦德、卦象、卦用釋卦辭。頤中有物,梗之何以能亨?噬之而合乃亨。蓋此卦自乾坤之合來,分乾之初剛以合坤,而為震之動;分坤之中柔以合乾,而為離之明。其德之動足以斷之,明足以照之,明動相合以為用,如雷電之象之合而章者然。雖震之動得其正,而離之明以柔居尊,不當其位,然五為上卦之中,而電亦雷之發。是即震之用之上行,其明正以先其斷,故雖不當位,而以用獄則利也。

○凡離在上卦,而下卦為坤、巽、兑,則柔進而上行,以下體之隂得上達而居尊也。今震陽卦,故不言柔進,特震之用得上行耳】。

電雷,噬嗑。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石經唐鼎祚本俱作電雷,宋本乃作雷電,悞。敕,今作敕。

○敕,正也。凡雷之發電,必先之几;刑之斷明,必先之明。罰,法電之光。敕法,法雷之震。

○錢氏一本曰:豐卦震在明前,故致刑。此明在震先,故但敕法,但豫戒之,使知所懼而自止耳】。

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屨着之也。校,械也。在頸枷,在手桎,在足梏。趾,陸作止。震行而互艮,當其前,止足不行象。互坎為律,用刑象。

○此爻下卦之用,今以四爻互艮,欲止之使不得行,罪在艮也。而初以剛當艮之下,故即用梏械艮之足而滅其趾,如其罪以罪之。艮去而不合者,可合而无咎矣】。

屨校滅趾,止不行也。

劉文龍云:古本不行上有止字。

○治艮使足不行者之罪。

:噬之所以能嗑,全賴震之動與離之明,而中為之梗者有四焉。互艮之止,以尼震之動,使不行;互坎之水,以傷離之火,使不明,是終不得合矣。故卦之全用在治四也。但四與初、上本同乾體,治之以道,豈終不合乎?得四而噬者嗑矣。程、朱據繋傳訓不行為使不進于惡,則上爻聰不明,可訓使不明于惡乎?蓋繋傳只就初與上言,見止人之惡,于初為力,猶易及人之惡,既成則不可挽矣。且阻人之行,其惡小;傷人之明,其惡大耳,不可謂初、上受刑也】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中四爻以四為骨,離火曝之,二柔遠四則无骨,遠離則木曝膚象。麻衣易艮為鼻。

○子曰:噬嗑,食也。故下皆以食言。中四爻皆頤中所噬之物,初動最急,而二最柔,故噬之而上壅其鼻,若滅者然。如是則初與四不甚隔矣,故可以无咎也。

无咎,謂噬之者无咎,非所噬之物无咎也】。

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言所乘之剛,其動也急,故至于上滅其鼻】。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腊肉之暴一日者,三亦柔而近離,暴之稍乾,腊象。毒,害也。變兑毁折,害于齒牙。

○噬之稍難,然亦不過齒牙之搰,乾已筮之,終必得合,雖小吝,无大咎也】。

噬腊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上不當離之明,故視之未審;下不當震之動,故齧之稍難】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(句),艱貞吉。

胏,說文作 IMG_256 ,揚雄作肋,荀、董作脯。吉上石經有大字。

○胏,肉帶骨者。四陽剛,胏象。又入離體,暵之,故乾。金矢,互坎象。乾為金,而坎得其中直也。

○卦之難噬,莫過此爻。以上互坎,傷離之明;下互艮,傷震之動也。然卦之三陽,本同乾體,而此得乾之中直,初上欲合之,豈終梗乎?其利也,固乾之通也。但居互坎之中,必艱以處之,乃正而吉耳】。

艱貞吉,未光也。

今本上有利字,石經諸本无。吉上石經有大字。

○以互坎傷離明,故未光。而貞吉者,噬之之力在震,此已合初也】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五亦柔肉,入離最深,暵之極乾,乾肉象。離以乾索坤而得中,乾金坤黄,黄金象。噬難于胏,易于腊,故但厲而不至于艱。而此爻為明之主,則以明濟動,正所謂雷電合而章者,故雖厲而无咎也】。

貞厲,无咎,得當也。

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然與震之動得當矣】。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離為日,為明;坎為耳,為聰。互坎水,傷離明,以聰不明象。

○以四互坎而傷其明,罪在坎也。而上以剛居互坎之上,故即用枷械坎之頸而㓕其耳,推罪之所由以罪之。但初无咎而此凶者,去其止我足,即可行,惡易除也。若以水㓕火,目喪其明,即治傷目者之罪,明可復乎?故其惡難解】。

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聰,楊云:古本皆作聼。

○以心動于聰,故目不明,故治耳使目不明之罪。

○凡卦震、離多言獄,以離明震威故也。无反治明動之罪者,譬之食焉,上下為頤,中四爻為膚,為腊,為乾肉,則頤中之物也。舊說以初上為被刑之人,中四爻為用刑之人,是以不明不動者,治明動以頤中之物噬嗑也,于爻卦相反矣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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