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清]任启运撰《周易洗心•卷四》

[清]任启运| 易经注解| 2023-04-24 01:35:55| 0

未济:䷿【坎下离上】

錯、綜、易、互皆既濟|初六變暌,伏蹇|九二變晉,伏震|六三變鼎,伏屯|九四變蒙,伏革|六五變訟,伏明夷|上九變解,伏家人

未濟:亨;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【其卦下坎上離,水火不交,故為未濟。坎為狐在初,小狐象。

○未濟則未亨,而憂其未濟,則終必濟,故亨。然如上體之離以出險,則必濟也。若如初體之小狐,甫入水而已濡其尾,復何所利乎?

○鄭氏曰:老狐多畏,履氷而聽,恐陷也。小狐未知戒而輕進,故濡尾,天下事。恆以老成練達進,以少年輕鋭敗,小狐之垂戒深矣】。

未濟亨,柔得中也。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
以卦體釋卦辭。坎險之濟,在上體之,明其柔之得中以麗剛也。若如初之柔,則方陷其中之剛而未出,若小狐入水,甫入而尾已濡,其力豈能相濟而有終乎?但六爻雖不當位,而剛柔相應,則猶可以有為。盖隂必從陽,柔必麗剛,未濟之亨,其用在離之,明其力究在剛之中以行正也。

○文王之終於未濟,天道也。孔子彖傳終於剛柔應,示人以補救之方也。人苟協心,天下事无不可為也。

○離用坤之中,坎用乾之中,水上火下,水火交矣。然乾之用已上,坤之用已下,其交也,其不交也,此既濟之所以終亂也。火上水下,火水不交矣。然乾之用己下,坤之用已上,其不交也,其交也,此未濟之所以可亨也】。

火在水上,未濟。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乾坤交而萬物生,方以類聚,物以羣分。離代乾而居上,坎代坤而居下,上下各居其所,天道之自然也。君子法之,慎辨其物,使之羣分,慎居其方,使之類聚,人道之當然也。

○帝釐下土,方設居方,堯舜之事業也。仲尼大象傳終此其有平天成地之思乎?老安少懷,萬物各得其所,仲尼之志,堯舜之業也,皆以天地為量也】。

初六:濡其尾,吝。

濟坎者,離初在正離互離之下,卦之不濟,獨此一爻,故以彖濡其尾屬之,明此之為小狐也】。

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
朱子疑韻不叶,改極為敬。

:此音讀如

○未嘗不叶。

○極,終也。險之難濟,二猶曳輪,而初遽濡尾,亦不知其終之必不能續矣。

○此未濟之時,不度德,不量力,急求濟而終不濟者】。

○九二:曳其輪,貞吉。

二為坎主,又互離之始,剛中有濟險之才德,而又見險而不遽進,善於待時也,故正而吉。

○既濟之初,正離之始,未濟之二,互離之始,故皆以曳輪屬之,明曳坎之輪,使不終陷必離也。但既濟之初已濟,此方謀所以濟耳】。

九二: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
九居二,非正而中以行之,以互離之明為濟險之道,而五之以柔中為亨者,二亦亨之矣】。

六三: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六三在正坎互坎之交,亦在正離互離之交,濟與不濟,皆決於此。從初之濡尾,則坎以互坎,征而必凶者,此也。從二之曳輪,則互離以先離,其利涉大川者,亦此也。爻有兩象,故並著之。

○既濟,六爻皆不言既濟,盖言既濟則已向於衰,君子之所不敢矜言也。未濟於三爻,一言未濟,盖此以上未濟,其下即能濟,君子之所願望也】。

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
以不當位,故征凶,以征凶,故未濟,此因未濟而别言之。然雖不當位,而剛柔相應,未嘗不可亨,則所以利涉大川者,固有道在,人自為耳】。

九四: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於大國。

鬼方,指坎初六。

○爻言貞吉者,三皆不當隂陽之位,五之貞吉,為離主也。二與四之貞吉,以互離也。互離以先離,則坎之險早濟矣。故位不當,宜悔而以互體之正亡之,特必有奮發之志,如伐鬼方之用震,且必期其成,如三年之有賞也。古者天子用兵,必命方伯連帥,即親征諸大國,必以兵從,故賞及之。

○既濟之九三,不言貞,貞不待言也。此之互離,乃真以義正矣,故特言貞。九三不言震,既濟功已成,此方始其事,非震不行也。九三言勿用小人,此言有賞,大國既濟功成,則忘易滿防,小人得以驕志中之,此方圖功,恐賞不信,則民不勸也】。

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
事未濟也,而志與二互離以行正,則必濟矣。

○既濟之功,莫高於三,未濟之功,莫斷於四。既濟之三,在正離之終,故憂其力之疲。未濟之四,在互離之上,故喜其志之決。於此能決,則必不入險,而能出險矣。

曰:既濟之四,可互重坎,故戒其疑。未濟之四,可互重離,故慶其震】。

六五,貞吉,无悔,君子之光,有孚吉。

離藏已,坎藏戊,皆主信,故有孚。

○五為明主,自其居中得位言,則有貞而吉,不為六三所牽而成坎,則其悔自无其明之德,自内達外,而四與上同其光,且與二相應而有孚者,并化為重明也,如是則誠吉矣】。

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
日正中而光,初出暉,離居上卦,而五正中固有光矣。其與二相應而互為離者,并二為日初出之暉,其有孚者不更吉乎?此剛柔之應所以孚,而二之中以行正者,亦以孚而行也。

○此二爻皆未濟之所以終濟渚,九四之震陽道,六五之孚隂道也】。

上九:有孚于飲酒,无咎,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

飲酒,坎象。濡首,坎上象。

○上與三正應,三有兩象,故上亦有兩象。孚於三之互離以先離,則鬼方既伐,歸而飲,至大國之賞及於三,而上之與飲酒為无咎矣。若孚於三之坎上,復互坎,則濡其首者固坎上也。未濟征凶而我孚之,其失不在是乎?】

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
飲酒可也,濡首不太甚乎?初為小狐,以不知極而陷於坎險,宜也。上居明極而以應三之故,載胥及溺焉,其不知節亦可怪也已】。

周易洗心卷四

<經部,易類,周易洗心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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