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胡瑗撰《周易口义•卷四》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胡瑗撰《周易口义•卷四》

典籍作者:[北宋]胡瑗

著作年代:宋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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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胡瑗撰《周易口義•卷四》

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《義》曰:按序卦云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蓋人以大才大德爲天下之觀法,使天下合心而歸之也。然則此卦自頤而得頤,上艮下震,二陽居外,四隂在其内,是其所養之道也。今噬嗑即是九四矣。一陽居三隂之中,如剛梗之物在于頤中,必待噬而齧之,然後可得其合。故若朝廷之上,朋友之中,閨門之内,有一小人間厠其間,則爲君子良民之害。故必須刑罰竄殛之,則君子之道得以行,良民之志得以伸,心氣和同,上下協合,所以大通也。故曰:噬嗑,亨也。利用獄,上體離爲明,下體震爲動、爲威。夫刑獄之事,巧詐百端,情僞萬狀,至幽至隱而難察也。必得威明之人,施剛斷之才以制之,則姦僞可以刑服,強梗可以放逐,而君子之道得行,上下之志和合也。

【原文】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《義》曰:頤中有物。曰噬嗑,夫剛梗之物在于頤中,是爲口頰之患,噬齧之然後得合也。噬嗑而亨,小人爲君子良民之害,必須刑戮之,則上下之志合而大通也。剛柔分,離,隂也,爲柔爲明;震,陽也,爲剛爲威。以威剛至明而用刑,則君子小人分而无間厠也。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夫有剛威之才而不能明察,則暴而傷于物;有明察之才而不能剛威,則柔懦而不能立事。是必威明兼濟,則事无不立也。今噬嗑之卦動而且明,雷電相合而和同,故其道光顯而章著也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,此指六五而言也。六五以柔順之道履得其中,而居至尊之位。夫以柔而居至尊,所行不得其位,所處不當其位,然猶以居離明之中,其性至明,故利用于刑獄之事也。何則?夫獄之情至深至隱,其間姦僞利害出于萬狀,故非至明之君子則不能斷制其事。今六五所處雖不得正,然以其居離卦之中,是其性至明,故利用于獄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《義》曰:震爲雷,故有威;離爲火,故有明。有威有明,能辨小人之情,用刑以去之,此噬嗑之象也。先王以明罰勅法,言先王當有威明之德,有善必賞,有惡必刑,所以明示其罰而正勅其法也。

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《義》曰:履校,以木械桎其足之謂也。滅,没也。趾,足趾也。初九居噬嗑之初,是被刑之輕也。其罪惡未至于大,故但校滅其趾而已。夫聖人之視民也,如父母之于赤子,雖有罪,豈忍加之刑戮哉?蓋慮罪小之時,不爲之懲戒,則必至于大惡。故當此罪小之時,加以木械,桎其足趾,使其惡之不能行也。故繫辭曰:小人不耻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,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言小人不仁不義,見利則勸,恃威則懲,此所以爲小人之福也。

《象》曰:履校滅趾,不行也,言其當罪小之時,用校以滅其趾,使知其罪雖小,不可爲而不行也。

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《義》曰:,柔脆易嚙之物。滅鼻,用刑之㴱也。六二以隂居隂,又處下卦之中,是得正且中也。以此中正之道,用刑至當,如嚙其柔脆之膚,言其易而民服也。然下乘初九之剛,故用刑大過,至于滅鼻之㴱。然以居中履正,用刑至當,雖滅鼻而過于㴱察,是亦无咎也。

《象》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,夫初九,過惡之小人,已乘于上,當用刑以懲之,所以至于滅鼻之㴱。然非專尚㴱刻,蓋以乘初九之剛故也。

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《義》曰:腊肉,全乾之謂也。六三居下卦之極,是爲不中;以隂居陽,是爲不正。凡用刑之道,有諸己然後可以求諸人,无諸己則不可責于人也。今六三以不中不正之行而刑人之過,則人无有服從之,故若噬腊肉之難也。民心既不從,怨懟既已結,故非但不能刑人,將反招其害也,故曰噬腊肉遇毒也。

小吝,无咎,言六三以不正不中而爲人之見害,故小有所吝。然而居震動之上,以柔順之質而應于上九剛明之人,則能辨民之邪正,察獄之情僞,是雖始有小吝,終亦自然无咎。

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《義》曰:乾胏,肉之帶骨也。因有骨而乾,愈于噬腊肉之難也。夫君子處得高位,而進輔于君,以幹天下之事,必有中正之德。德既中正,則刑一人而天下服其罪,賞一人而天下勸其善。今九四處上卦之初,是不中也;以陽居隂,是不正也。以不中不正之道而刑于人,則甚于噬腊肉之難也。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九四履文明之始,其體剛,剛則果于行事,明則辨于邪正,雖非中正,猶有剛明,故所行无不得其直。然四本以不中不正,故當憂民之所不服,慮惡之所不懲,艱難其心,退有所懼,而守之以正,則可以責于人,而人服之,故獲其吉也。

《象》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,蓋由艱難守正而後得吉,是道未光大也。

【原文】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《義》曰:噬乾肉,易于乾胏而難于噬膚也。六五以文柔處其至尊,所行所爲皆合于道,无過无不及,以此主刑賞之柄,握生殺之權,宜矣。

得黄金,黄中之色也;金,剛之物也。夫斷天下之獄,必有中正剛明之德可也。六五雖少失于正,然以有離明之質,行得中道,而能用刑也。貞厲无咎,言六五處至尊之位,有文明之德,然用刑雖少失于正,而人有不服,今若堅守其正,而常若危厲,則无咎矣。

《象》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,言六五能守其正,常若危厲,則所行所爲无不當也。

【原文】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《義》曰:上九居卦之極,罪之大也。何校滅耳,刑之㴱也。夫君子之人,有善必勸,勸之不已,則小善至于大善,以至愚必賢,賢必聖也。小人則有惡不悛,以至積小惡至于大惡,由小罪至于大罪也。今上九過惡之小人,罪之至㴱也。夫小人之爲惡,雖日有聖人之教化,聞于耳而不知遷善;雖有聖人之刑罪,將及于身而不知改過。以至積罪至大,長惡不悛,君子雖欲愛之,不可得也。故此所以被刑之㴱校加于首,而滅没其耳,凶禍所以及之也。故繫辭云: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爲无益而弗爲也,以小惡爲无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。夫人之耳聽必聰也,人之目視必明也,小人之耳非聵也,目非瞽也,日聞聖賢之教化,而不能飭身歸善,以至陷于刑戮。蓋積惡之久,而不知罪之㴱,是聰不能自明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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