剝,不利有攸往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剝者,剝落也。今陰長變剛,剛陽剝落,故稱剝也。小人既長,故不利有攸往也。
《彖》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注云:坤順而艮止也,所以順而止之,不敢以剛止者,以觀其形象也。強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,身既傾焉,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剝,剝也」者,釋剝卦名為剝,不知何以稱剝,故釋云剝者,解剝之義,是陰長解剝於陽也。「柔變剛」者,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。「不利有攸往,小人道長」者,此釋「不利有攸往」之義。小人道長,世既闇亂,何由可進?往則遇災,故不利有攸往也。「順而止之觀象」者,明在剝之時,世既无道,君子行之,不敢顯其剛直,但以柔順止約其上,唯望君上形象,量其顏色而止也。「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」者,解所以在剝之時,順而止之。觀其顏色形象者,須量時制變,隨物而動。君子通達物理,貴尚消息盈虛,道消之時,行消道也,道息之時,行息道也;在盈之時,行盈道也;在虛之時,行虛道也。若值消虛之時,存身避害,危行言遜也。若值盈息之時,極言正諫,建事立功也。天行謂逐時消息盈虛,乃天道之所行也。春夏始生之時,天氣盛大,秋冬嚴殺之時,天氣消滅,故云天行也。
注「坤順」至「所尚也」。正義曰:「非君子之所尚」者,不逐時消息盈虛,於无道之時,剛亢激拂,觸忤以隕身;身既傾隕,功又不就,非君子之所尚也。
《象》曰:山附於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注云:厚下者,牀不見剝也。安宅者,物不失處也。厚下安宅,治剝之道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山附於地剝」者,山本高峻,今附於地,即是剝落之象,故云「山附於地剝」也。「上以厚下安宅」者,剝之為義,從下而起,故在上之人,當須豐厚於下,安物之居,以防於剝也。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注云:牀者,人之所以安也。剝牀以足,猶云剝牀之足也。蔑猶削也。剝牀之足,滅下之道也。下道始滅,剛隕柔長,則正削而凶來也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剝牀以足」者,牀者人之所以安處也。在剝之初,剝道從下而起,剝牀之足,言牀足已剝也。下道始滅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貞,正也。下道既蔑,則以侵削其貞正,所以凶也。
《象》曰「剝牀以足,以滅下」者,「釋剝牀以足」之義。牀在人下,足又在牀下。今剝牀之足,是盡滅於下也。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凶。
注云:蔑猶甚極之辭也。辨者,足之上也。剝道浸長,故剝其辨也。稍近於牀,轉欲滅物之所處,長柔而削正。以斯為德,物所棄也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剝牀以辨」者,辨,謂牀身之下,牀足之上,足與牀身分辨之處也。今剝落侵上,乃至於辨,是漸近人身,故云「剝牀以辨」也。「蔑貞凶」者,蔑,削也。削除中正之道,故凶也。初六蔑貞,但小削而已,六二蔑貞,是削之甚極,故更云蔑貞凶也。長此陰柔,削其正道,以此為德,則物之所棄。故《象》云「未有與」也。言无人與助之也。
注「蔑猶」至「所棄也」。正義曰:「蔑猶甚極之辭」者,初既稱蔑,二又稱蔑,蔑上復蔑,此蔑甚極,故云「蔑猶甚極之辭」也。蔑謂微蔑,物之見削,則微蔑也,故以蔑為削。「稍近於牀轉欲蔑物之處」者,物之所處謂牀也。今剝道既至於辨,在牀體下畔之間,是將欲滅牀,故云「轉欲滅物之所處」也。
六三:剝之,无咎。
注云:與上為應,群陰剝陽,我獨協焉,雖處於剝,可以无咎。
《象》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注云:三上下各有二陰,而三獨應於陽,則失上下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六三與上九為應,雖在剝陽之時,獨能與陽相應,雖失位處剝而无咎也。
《象》曰「剝之无咎,失上下」者,釋所以无咎之義。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,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,所以无咎也。
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
注云:初二剝牀,民所以安,未剝其身也。至四剝道浸長,牀既剝盡,以及人身,小人遂盛,物將失身,豈唯削正,靡所不凶。
《象》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剝牀以膚」者,四道浸長,剝牀已盡,乃至人之膚體,物皆失身,所以凶也。
《象》曰「切近災」者,其災已至,故云切近災也。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注云:處剝之時,居得尊位,為剝之主者也。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,以消君子者也。若能施寵小人,於宮人而已,不害於正,則所寵雖眾,終无尤也。貫魚,謂此眾陰也,駢頭相次,似貫魚也。
《象》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貫魚以宮人寵」者,處得尊位,為剝之主,剝之為害,小人得寵以消君子。貫魚者,謂眾陰也。駢頭相次,似若貫穿之魚。此六五若能處待眾陰,但以宮人之寵相似。宮人被寵,不害正事,則終无尤過,无所不利,故云无不利。故《象》云「終无尤也」。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注云:處卦之終,獨全不落,故果至于碩而不見食也。君子居之,則為民覆蔭;小人用之,則剝下所庇也。
《象》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孔穎達疏::正義曰:「碩果不食」者,處卦之終,獨得完全,不被剝落,猶如碩大之果,不為人食也。「君子得輿」者,若君子而居此位,能覆蔭於下,使得全安,是君子居之,則得車輿也。若小人居之,下无庇蔭,在下之人,被剝徹廬舍也。
《象》曰:「君子得輿民所載」者,釋「得輿」之義。若君子居處此位,養育其民,民所仰載也。「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」者,言小人處此位,為君剝徹民之廬舍,此小人終不可用為君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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