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口訣義卷三,唐史徵撰
上經三:
【噬嗑至離。】
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
【原文】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【原文】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【原文】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噬嗑。亨,利用獄者。噬,嚙也。嗑,合也。喻人口中有物,則隔人隔塞正法,使正法不行,如口中有物,間嚙而必通。刑去姦邪,正法无礙,故曰利用獄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。雷動而威,電照而明,明動相合,故曰噬嗑也。先王以明罰勑法者。勑,整理也。謂先王以明鑒之德,刑罰兼施,整齊法度也。
初九:履校滅趾,无咎者。屨,猶履也。滅,沒也。趾,足也。初九既居无位之地,是受刑之人,罪之尚微者也。若能于是時著械,沒其趾足,而因懲戒,爾後改行修德,故終身无咎。故云小懲大戒,此小人之福也。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二為得位處中,所刑者當,故曰噬膚滅鼻。膚是柔脆之物,喻伏罪之人。然乘剛用刑,即刑人深矣。噬過其分,以至滅鼻,雖復過深,而所刑者當,故曰无咎。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者。以隂處陽,不正行刑,罪人不伏,怨生而不乘剛,不失順道,雖有小吝,於義无咎,故曰小吝,无咎也。噬喻刑人,腊喻不伏,毒喻怨生。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者,九四以陽失位,不正行刑,罪人不伏,故曰噬乾胏。乾胏,肉之乾者。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金,剛也。矢,直也。雖刑不伏物,而能得其剛直也。既剛且直,又利艱固,不失其正,可以獲吉也。
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位既不正,有所刑人,人亦不伏,猶如噬嚙乾堅之肉,物所以難噬也。得黄金,貞厲,无咎者,黃,中也。金,剛也。以其居中履剛,得其剛正之道,剛勝也。位既不正,刑戮得當,然則居貞以危,亦免咎也。
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何擔,何也。校,枷鎖也。滅,沒也。上九喻人積惡之極,不能懲改,須至擔何枷鎖以沒其耳,將至誅滅之凶,故云惡積而不可揜,罪大而不可解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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