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元]梁寅撰《周易参义•卷一》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元]梁寅撰《周易参义•卷一》

典籍作者:[元]梁寅

著作年代:元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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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元)梁寅撰《周易參義•卷一》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卦之名噬嗑,取口囓物之象。而凡折獄用刑者,其才有剛柔之殊,而所治亦有強弱之異。政如人之囓物,其齒有利鈍之殊,而為物亦有堅脆之異。故噬嗑一卦,專言刑獄之事也。噬嗑言亨者,噬之而嗑則亨也。言利用獄者,聖人之意,固期於无訟无獄也。然有強梗者以害吾治,則其罪亦不可以不懲。而噬嗑之所以利用獄者,以其有威震而又明照,乃用刑之象也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
震為足,初居震下,趾之象也。在下而罪薄過小,故但以校而滅其趾。以輕刑治小罪,可无咎也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二以中正而用刑者,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。膚者,肉之脆而易入者也。然以柔乘剛,則其所治亦強梗,故至於滅鼻,言必深入之如噬膚,而沒其鼻於器中也。二之治獄如此,豈非中順有餘而剛嚴不足者歟?然能深入之,則雖小傷於巳而无虧於法矣,又何咎哉?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三以柔居剛,亦能用刑者。然於巳不中正,而所治者強梗,故我方治於彼,彼亦傷於我,是猶噬腊肉而遇毒也。周禮小物全乾曰:腊盖有骨而難噬,能傷人者也。其身不正,而无以正人,固可羞矣。然彼受刑者,既有其罪,終必伏法,故亦可无咎也。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自全卦言之,則九四一爻不中不正,而處於隂柔之間,猶強梗之人為善人之害者也。然自九四言之,則又為噬之主,而輔六五以用刑者,是以剛強而治剛強者也,故為噬乾胏之象。胏,肉之帶骨者,亦堅而難噬也。得金矢,即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者也。訟訴之人必令其納是物者,金取其堅也,矢取其直也。其果堅而直,則必納是物,然後聽其獄。如其非堅且直,則自當止矣。今四聽訟而得金矢,則彼之強梗者果為民害,不可不治也。然其強梗如此,苟治之者一有不正,則彼反得以中傷,故又利於艱難正固,乃吉也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六五君位,而以柔居剛,文明得中,則其用刑賢於六二矣。故為噬乾肉,得黄金,而不至於滅鼻。然亦必貞固而危厲,然後无咎也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
初卑而无位,上高而无位,故皆為受刑者。過極之陽,不能卑伏,此惡極罪大,怙終不悛之人也。其何校而滅耳,凶孰甚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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