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清]陈梦雷撰《周易浅述•卷六》

[清]陈梦雷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

[清]陈梦雷撰《周易浅述》繁体版【卷六下经】第六十四卦_未济: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

未濟下坎上離,火在水上,不相為用。又六爻皆不得位,故為未濟。未濟次既濟,按《序卦》:「物不可窮也,故受之以未濟終焉。」既濟物之窮,窮无不變易者,變易不窮,未濟則未窮也,未窮則生生不絕矣。又後天八卦以坎離居先天乾坤之位,蓋天以一生水,地以二生火,故坎得乾之中畫,離得坤之中畫。上經首乾坤而終坎離,後天首咸恒而終既濟未濟。既濟水火之交,六爻皆當,萬物之終也。未濟水火不交,六爻皆反,終則有始也。此未濟所以次既濟,而為全易之終也。全彖卦雖未濟,終有可亨之道。幾濟而猶未濟,故无所利。而彖傳又以剛柔之應以見其亨,蓋未濟固終濟也。六爻下三爻在坎險之中,皆未濟之象。上三爻離明,則未濟者終濟矣。此全卦六爻之大畧也。

未濟,亨。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未濟,事未成也。水火不相交,不相為用,卦之六爻皆失其位,故曰未濟。未濟有終濟之理,故亨。既濟已然之亨,又陽居陰下,故曰小。未濟方來之亨,又陽在陰上,故但曰亨。彖傳柔得中,則又就卦體而推之人事也。坎有狐象。坎在下,小狐象。狐老者多疑,小者輕于濟。狐尾大,涉必揭其尾。汔,幾也。幾濟而濡其尾,則未能濟矣,何所利乎。蓋未濟雖終有可亨之道,使如小狐之濡尾,則亦无所利。戒占者之辭也。

《彖》曰:未濟,亨,柔得中也。

彖未濟之亨,就天運之自然言之。夫子又專指六五一爻,言人事有致亨之道也。柔而得中,則既非柔弱无能,又不剛猛僨事。小心慎密,處置得宜。未濟者終濟,此其所以亨也。

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雖不當位,剛柔應也。

未出中,指二也。九二在坎險之中,未能出也。不續終,指初也。初在下為尾。二所以不能出險,以初陰柔力微,故首濟而尾不濟,不能續其後也。雖不當位而剛柔皆應,則彼此相輔,終成濟險之功。此二語又覆解亨之義。蓋柔既得中,又與剛應,故能亨也。二五固剛柔應,然全卦剛柔皆應,故于此覆言之。

《象》曰:火在水上。未濟。君子以慎辨物居方。

辨物如火之明,居方如水之聚。又水火異物,故以之辨物,使物以羣分。水火各居其所,故以之居方,使方以類聚也。

未濟初六:

初六,濡其尾,吝。

以陰居下,當未濟之初,未能自進,故有濡尾之象而至吝也。既濟濡尾无咎,此則吝者,既濟陽剛得正,離明之體,當既濟之時,知緩急而不輕進,故无咎。此則才柔不正,坎險之下,又當未濟之時,冒險躁進,則至于濡尾而不能濟矣,故吝。然彖言无攸利而此但言吝,則以卦之初,失尚未遠也。

《象》曰:濡其尾,亦不知極也。

程傳作不知之極,從之。坎之初,不如離之初明知也。

未濟九二:

九二,曳其輪,貞吉。

坎有輪象。九二上應六五,有陽剛之才,可以濟矣。而居柔得中,自止而不進,有曳其輪之象。九居二非正,而得為下之宜,正也,故曰貞吉。既濟初兩象,此分初二兩爻。初欲進不能而吝,才柔故也。二可進而不輕進而吉,才剛與既濟初九同故也。

《象》曰:九二貞吉,中以行正也。

九居二非正,以中故得正也。

未濟六三:

六三,未濟征凶,利涉大川。

陰柔不中正,居未濟之時,以征則凶。利涉大川,《本義》謂將出乎坎,有利涉之象。蓋行者可以水浮,而不可以陸走也。又曰: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。今從後說為優。蓋二陽剛猶以守貞為吉,三陰柔非利涉可知矣。

《象》曰:未濟征凶,位不當也。

未濟六爻皆不當,獨于三言之者,陰柔居險極也。

未濟九四:

九四,貞吉,悔亡。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賞于大國。

九居四不正而有悔,勉而貞則吉而悔亡,戒之也。未濟之四即既濟之三。三以上為鬼方,四以初為鬼方。坎北方,有鬼方象。離為甲胄戈兵,有伐之之象。既濟九三以剛居剛,故言高宗。此以剛居柔,則大國諸侯出征者也。四變互震,震懼也。臨事而懼,可以勝矣。在既濟言憊,此則受賞。蓋既濟之世利用靜,未濟之世利用動。當未濟之時,以剛居柔,上承六五,以克初陰。雖隔初三爻,有三年之久。而有剛健之才,有承有應,故有伐鬼方而終受賞之象。

《象》曰:貞吉悔亡,志行也。

已出其險,則伐亂之志可行也。

未濟六五:

六五,貞吉,无悔,君子之光。有孚,吉。

以六居五,非貞也。然文明之主,居中應剛,虛心以求下之助,故得貞而吉。離體光明,虛以應九二之實,故又有君子之光而有孚之象,其吉可知。

《象》曰:君子之光,其暉吉也。

日光曰暉,言如日光之盛也。六五乘承應皆陽剛,君子相助為理,故曰其暉吉。

未濟上九:

上九,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

上與三應,三坎為酒食,又以征凶而安于未濟,有飲酒之象。上應之,有孚于飲酒之象。然上在五之上,有首之象。時雖未濟,至五則濟矣。上九陽剛,可以有為。乃過于逸樂自縱,以信于三。有飲酒而濡其首,雖有孚而亦失之象。蓋時在需,則酒食而吉。若未濟之極,即濟之初,安可昵其私人,飲酒濡首以厲階兆亂乎。《本義》大意亦同,但未及六三之應耳。

《象》曰:飲酒濡首,亦不知節也。

知節,則能隨時以取中矣。全彖當未濟之時,終有可濟之理,故有亨道。但輕于濟,則无所利耳。六爻吉多凶少,較勝于既濟,然亦皆有戒辭。蓋既濟者固宜保于既濟之後,未濟者亦宜慎于方濟之初也。合全易而論之,天地之道,不外于陰陽。五行之用,莫先于水火。上篇首天地,陰陽之正也,故以水火之正終焉。下篇首夫婦,陰陽之交也,故以水火之交終焉。乾上坤下,離東坎西,此先天之易,天地日月之四象也,故居上經之始終,以立造化之體。水火相逮,雷風不相悖,山澤通氣,此後天之易,六子之用也,故居下經之始終,以致造化之用。既濟之後猶有未濟者,示造化之用,終必有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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