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0卦-观卦䷓风地观卦(坤下巽上)-[唐]李鼎祚撰《周易集解•卷五》

【周易上经】第20卦-观卦䷓风地观卦(坤下巽上)-[唐]李鼎祚撰《周易集解•卷五》

典籍作者:[唐]李鼎祚

著作年代:唐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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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卦-观卦䷓风地观卦(坤下巽上)

观: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。

郑玄曰:坤为地,为众。巽为木,为风。九五,天子之爻。互体有艮。艮为鬼门,又为宫阙。地上有木。而为鬼门宫阙者,天子宗庙之象也。

王弼曰:王道之可观者,莫盛乎宗庙。宗庙之可观者,莫盛乎盥也。至荐简略,不足复观,故“观盥而不荐”也。

马融曰:盥者,进爵灌地,以降神也。此是祭祀盛时,及神降荐牲,其礼简略,不足允也。国之大事,唯祀与戎。王道可观,在于祭祀。祭祀之盛,莫过初盥降神。故孔子曰:谛自既灌而往者,吾不欲观之矣。此言及荐简略,则不足观也。以下观上,见其至盛之礼,万民信敬,故云“有孚颙若”。孚,信。颙,敬也。

案:鬼神害盈,祸淫福善。若人君修德,至诚感神。信则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。故“观盥而不观荐”,飨其诚信者也。斯即东邻杀牛,不如西邻之禴祭,实受其福,是其义也。

《彖》曰:大观在上,

蜀才曰:此本乾卦。案:柔小浸长,刚大在上,其德可观,故曰“大观在上”也。

顺而巽,中正以观天下。

虞翻曰:谓阳息临二,直方大。临者,大也。在观上,故称“大观”。顺,坤也。中正谓五。五以天神道观示天下,咸服其化,宾于王庭。

观,盥而不荐,有孚颙若,下观而化也。

虞翻曰:观,反临也。以五阳观示坤民,故称“观”。盥,沃盥。荐,羞牲也。孚,信,谓五。颙颙,君德,有威容貌。若,顺也。坎为水,坤为器,艮手临坤,坎水沃之,盥之象也。故“观盥而不荐”。孔子曰:谛自既灌,吾不欲观之矣。巽为进退,容止可观,进退可度,则下观其德而顺其化。上之三,五在坎中,故“有孚颙若,下观而化”。《诗》曰:颙颙卬卬,如珪如璋。君德之义也。

观天之神道,而四时不忒。

虞翻曰:忒,差也。神道谓五。临,震兑为春秋,三上易位,坎冬离夏,日月象正。故“四时不忒”。

圣人神道设教,而天下服矣。

虞翻曰:圣人谓乾,退藏于密,而齐于巽,以神明其德教,故“圣人设教”,坤民顺从,而天下服矣。

《象》曰:风行地上,观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。

《九家易》曰:先王谓五。应天顺民,受命之王也。风行地上,草木必偃,枯槁朽腐,独不从风,谓应外之爻。天地气绝,阴阳所去,象不化之民,五刑所加,故以省察四方,观视民俗,而设其教也。言先王德化,光被四表,有不宾之民,不从法令,以五刑加之,以齐德教也。

初六:童观,小人无咎,君子吝。

虞翻曰:艮为童。阴,小人。阳,君子。初位贱,以小人承君子,故“无咎”。阳伏阴下,故“君子吝”矣。

《象》曰:初六童观,小人道也。

王弼曰:失位处下,最远朝美,无所鉴见,故曰“童观”。处大观之时,而童观趣顺而已。小人为之,无可咎责。君子为之,鄙吝之道。

六二:窥观,利女贞。

虞翻曰:临兑为女。窃观称窥兑女反成巽。巽四五得正,故“利女贞”。艮为宫室,坤为阖户,小人而应五。故“窥观女贞利”,不淫视也。

《象》曰:窥观女贞,亦可丑也。

侯果曰:得位居中,上应于五。窥观朝美,不能大观。处大观之时,而为窥观。女正则利,君子则丑也。

案:六二离爻,离为目,又为中女。外互体艮,艮为门。阙女目近门,窥观之象也。

六三:观我生,进退。

虞翻曰:坤为我,临震为生。生,谓坤生民也;巽为进退,故“观我生进退”。临震进之五,得正居中,故《象》曰“未失道”。

《象》曰:观我生进退,未失道也。

荀爽曰:我,谓五也。生者,教化生也。三欲进观于五,四既在前,而三故退,未失道也。

六四: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。

虞翻曰:坤为国。临阳至二,天下文明。反上成观,进显天位,故“观国之光”。王谓五阳。阳尊宾坤。坤为用、为臣,四在王庭,宾事于五。故“利用宾于王”矣。《诗》曰:莫敢不来宾,莫敢不来王。是其义也。

《象》曰:观国之光,尚宾也。

崔觐曰:得位比尊,承于王者。职在搜扬国俊,宾荐王庭,故以进贤为尚宾也。

九五:观我生,君子无咎。

虞翻曰:我,身也,谓我生。生,谓生民。震生象。反坤,为死丧。嫌非生民,故不言民。阳为君子,在临二,失位之五,得道处中,故“君子无咎”矣。

《象》曰:观我生,观民也。

王弼曰:观我生,自观其道也。为众观之主,当宣文化,光于四表,上之化下,犹风之靡草。百姓有过,在予一人。君子风著,已乃无咎。欲察已道,当观民也。

虞翻曰:坤为民,谓三也。坤体成,故观民也。

上九:观其生,君子无咎。

虞翻曰:应在三,三体临震,故“观其生”。君子谓三,之三得正,故“无咎”矣。

《象》曰:观其生,志未平也。

王弼曰:观其生,为人所观也。最处上,极天下所观者也。处天下所观之地,其志未为平易,不可不慎。故君子德见,乃得无咎。生,犹动出也。

虞翻曰:坎为志,为平,上来之三,故“志未平”矣。

《序卦》曰: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嗑者,合也。

崔觐曰:言可观政于人,则有所合于刑矣,故曰“可观而有所合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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