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-[元]熊良辅撰《周易本义集成•卷一》

【周易下经】第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-[元]熊良辅撰《周易本义集成•卷一》

典籍作者:[元]熊良辅

著作年代:元代

著作阅读:

错综复杂:

正文内容

第0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-(元)熊良輔撰《周易本義集成•卷一》

需,有孚,光亨,貞吉,利涉大川。

需,待也。以乾遇坎,乾健坎險,以剛遇險,而不遽進,以陷於險,待之義也。孚,信之在中者也。其卦九五以坎體中實,陽剛中正,而居尊位,為有孚得正之象。坎水在前,乾健臨之,將涉水而不輕進之象。故占者為有所待,而能有信,則光亨矣。若又得正,則吉而利涉大川。正固無所不利,而涉川尤貴於能待,則不欲速而犯難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以二體言之,乾剛上進而遇險,未能進也,故為需待之義。以卦才言之,五居君位,剛健中正,誠信充實,有孚也。有孚則光明而亨通,得正而吉。以此而需,何所不濟,故利涉大川。

○《語録》曰:需主事,孚在心。需其事而心能信實,則光亨。以位乎尊位而中正,故取象如此。利涉大川,亦蒙上文有孚,光亨,貞吉。

○愚案:有孚,光亨,貞吉,指上卦九五而言也,故五亦曰貞吉。利涉大川,指下三爻而為言也,故初曰需于郊,二曰需于沙,三曰需于泥。是欲涉大川,見險而猶有所待也。郊、沙、泥,視坎水遠近而為言爾。過此以往,則安涉矣。

初九,需于郊,利用恒,无咎。

郊,曠遠之地,未近於險之象也。而初九陽剛,又有能恒於其所之象,故戒占者能如是,則无咎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君子之需時也,安靜自守,志雖有需,而恬然若將終身焉,乃能用恒也。雖不進而志動者,不能安其常也。

○潘氏曰:去險尚遠,知幾不進,郊非善地,若將終身焉。

九二,需于沙,小有言,終吉。

沙,則近於險矣。言語之傷,亦災害之小者。漸進近坎,故有此象。剛中能需,故得終吉。戒占者當如是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坎為水,水近則有沙。二以陽剛之才,居柔得中,需之善也。雖去險漸近,而未至於險,故小有言語之傷,終得其吉也。

○愚謂:二互兌為口舌,故有小有言之象。小有言,故得終吉。

九三:需于泥,致寇至。

泥,將陷於險矣。寇則害之大者,九三去險愈近,而過剛不中,故其象如此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需之時,其義在於相時而動。三云致寇至,由已進而迫之也。

蘇氏曰:漸近則為沙,迫近則為泥。於沙則有言,於泥則致寇。坎之為害也如此。

○泉峰龔氏曰:郊,沙泥之象,在本爻无所取,視坎水遠近而言者也。易之取象如此。寇,坎象。

○愚謂:初曰利用恒則无咎,二曰小有言而終吉,三曰致寇象曰敬慎不敗,是皆不廢其進之義也,但必需而後可耳。沙者,近於險而不陷之地;泥則陷矣,特未深耳,故曰致寇至。

六四:需于血,出自穴。

血者,殺傷之地;穴者,險陷之所。四交坎體,入乎險矣,故為需于血之象。然柔得其正,需而不進,故又為出自穴之象。占者如是,則雖在傷地,而終得出也。

集疏:

《語録》曰:四是坎體之初,有出㡳道理,到那上六,則索性陷了。

薛氏曰:需于血者,不早避難,見傷而待者也。猶有需焉,出穴乃免。

○蔡氏曰:血、穴皆坎象。

○愚案:六四、上六皆曰穴,蓋二爻坎體皆隂,有穴之象焉,猶坎之初六、六三皆曰坎窞也。然四曰出,出而之外也;上曰入,入而之内也。

九五:需于酒食,貞吉。

酒食,宴樂之具,言安以待之。九五陽剛中正,需于尊位,故有此象。占者如是而貞固,則得吉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五以陽剛居中,得正位乎天位,以此而需,何需不獲?故惟宴安酒食以俟之也。

○《語録》曰:坎體中多說酒食,想須有此象,但今不可考。又曰:需只是待,當此之時,别无作為,只有箇待底道理,然又須是貞方吉。

○易氏曰:坎體多言酒食,如困于酒食之類。以九居二,養之失其道,則為困;以九居五,養之得其道,則為需。五其需之主與?

○愚謂:九五為需之主,顧乃需于酒食而已,是酒食之在人,有不可得而廢也。然酒食之為宴樂,始乎治而卒乎亂,故戒以得貞則吉。

上六:入于穴,有不速之客三人來,敬之,終吉。

隂居險極,无復有需,有陷而入穴之象。下應九三,九三與下二陽需極並進,為不速客三人之象。柔不能禦,而能順之,有敬之之象。占者當陷險中,然於非意之來,敬以待之,則得終吉也。

集疏:

○泉峰龔氏曰:卦内言終吉者,二九二之小有言,上六之入于穴,皆非吉也。曰終吉者,言今雖未吉,終必得吉也。後凡言終吉者倣此。

○愚謂:速,召也。詩曰:以速諸舅。五之需于酒食,必貞則吉。不速而至,為非貞矣。需極則變,故下之三陽不召而至,而无復需矣。

總論:

○泉峰龔氏曰:需以全體言,乾健遇坎險而不遽進為需。以六爻言,初最遠於坎,為需于郊。二漸近於坎,為需于沙。三已近坎,為需于泥。雖遠近不同,皆未陷於險者也。四已入坎體,不能无傷,為需于血。五正在坎中,而位中正,為需于酒食。上居坎之極,為入于穴。皆已陷于險者也。未陷於險而能需,則不陷。已陷於險而能需,則必出。故四五言需,猶有出險之望。上居險極,无所需矣。然於非意之來,惟敬以處之,亦必得終吉也。

通論:

《語録》曰:福州劉昭信易說云:見險而止為需,見險而不止為訟。能通其變為隨,不能通其變為蠱。又曰:能安其分則為需,不能安其分則為訟。此是說對卦。

愚謂:君子之於險,有遇險而動以求免者,屯是也。有見險而止以戒其犯者,蹇是也。有不即動亦不遂止者,需是也。坎險在前,未可即動也。乾健在下,亦不遂止也。

相关推荐

微信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