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郑汝谐撰《易翼传•上经》上

【周易下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郑汝谐撰《易翼传•上经》上

典籍作者:[宋]郑汝谐

著作年代:宋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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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宋)鄭汝諧撰《易翼傳•上经》上

讼卦: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。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翼傳曰:訟之為訟,其義在坎。健而不險,安能成訟?坎之為險,其義在二。卦本坤體,二來居中,化順成險。故坎之三爻,惟初與三,皆以柔從剛,以下從上。惟二剛而无應,窒於其間。窒生訟,訟故惕。雖窒惕也,然二剛而得中,有孚之象也。有孚而中,則不極於訟,有吉義焉。需、訟皆因坎而生,坎,水也,故皆曰涉大川。需則利涉,而訟不利涉者,乾可上也,不可下也;險可出也,不可入也。需之險在前,健進則出乎險,故曰光亨正吉。訟之險在下,健來則䧟於險,故曰入于淵也。

餘從程氏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從程氏。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從程氏。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翼傳曰:易雖不可為典要,而成卦各有所主。由所主而觀之,其脉縷可坐析也。所以訟者,二實為之,初與三雖同居險體,蓋附之也。是以初與三有終吉之義,而以訟之必不勝者寓於二焉。邑人三百戶,言下體之三爻也。二來居中,化三爻而為險,據而有之,以為邑人欲以是與乾訟也。夫乾,上也;坎,下也。以下而訟上,其患若掇拾而取之爾。若知其義之不能訟,捨同體之險而逃竄之,則可以无眚矣。眚,災也,非怙終也。二剛而得中,其過不甚能逋竄,則眚災亡矣。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翼傳曰:勢均則訟,力弱則從。二與五訟,以剛遇剛也。六三以一柔而居三剛之下,惟當以下從上,以柔從剛,故不言訟。食舊德,從王事,皆從之之事也。舊,素也。素有德於我者,當食之,謂上九之正應也。若遇三陽,不擇其所從,則不得其正矣。正則雖處危,而亦无咎也。凡成事者,陽也,隂則應之而已。此極言柔從剛、下從上之理,所以免於訟也。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不失也。

翼傳曰:四雖健體,所居柔也,所履所應亦柔也。初為正應,而二據之,非理也。四知其不能訟,惟自反而就於理,則其訟自變而歸於安且貞矣。復,反也。即,就也。命,理也。渝,變也。世之極于爭者,其失以不反於理也。若四之所處,其何失之有?

九五:訟,元吉。象曰:訟,元吉,以中正也。

翼傳曰:旣曰訟矣,安能元吉?所以為元吉者,蓋所居中正,可以息天下之訟也。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翼傳曰:上九剛過而不得中,健極而終於訟,居上而下莫與之校,三其正應,乃順乎已而不訟者,故取訟勝為義。訟之勝必有所獲,故或有錫之以鞶帶者。說文曰:鞶,大帶也。

又曰:鞶,或以為首飾。則鞶者,服之華而在上者也。上九訟而有得,自以為華,其居在上,若鞶之在首也。然以訟而得之,則得者隨失,而榮者所以階辱也。終朝三褫之,若曰不旋踵而奪之者,踵至矣,何足敬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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