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[清]任启运撰《周易洗心•卷二》

[清]任启运| 易经注解| 2023-04-24 01:25:14| 0

剥卦:䷖【坤下艮上】

錯夬|綜復|【上下】易謙|互坤|初九變頤|六二變蒙|六三變艮|六四變晉|六五變觀|上九變坤

剝:不利有攸往。

其卦上坤下艮,京氏以為戌月之卦也。隂極盛矣,一陽往于外而居衆隂之上,復何利乎?然其德為止,其止者,正其不利有攸往之道也】。

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

以卦體釋卦名。柔謂坤,剛謂艮,艮上猶乾之上體。卦之所以名剝者,以柔剝剛之故,然剛不見其剝我也。始之遇也,若相親焉;漸相變也,若无迹焉。先探剛之欲以順之,繼中剛之隱以蠱之,徐挾剛之勢以張之,遂移剛之柄以奪之,而起視天下,已一柔之世矣。

○夬于柔,言決其道公而明;利于剛,言變其情曲而隱】。
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
以卦用、卦德釋卦辭。卦以上一爻為用,君子小人不容並立。小人長,君子自无所往矣。然非小人能不利于君子,而君子自不利也。君子觀于剝之景象,自順其當止之道而止。蓋消息盈虚,皆天道之自然。君子之止,正君子之順天而行。身之止,即道之行也。

○復之順以動,其道深,故見心;剝之順而止,其道顯,故觀象。張氏浚曰:敬修厥德,不與力争,以待其後,君子之幾也。伯夷待清,箕子徉狂似之】。

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
艮為門,為居宅象。

○山至高也,附于地而安;君至尊也,附于民而安。言上者對下之稱,下之民安,則上之宅自安矣】。
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凶。

IMG_256 ,艮象。蔑從苜從戌,日至于戌,則昏昧无見,而人寢于牀,故因以取象。初最下,足象。

○國之有民,如牀之有足,而剝民以自奉者,不知若寢而剥其牀之足者然。然剝窮上反下,初正貞下,起元之地,貞不可㓕,而小人自蔑之而不見也,故凶】。

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
以下釋足。㓕釋剝,下者上之基,足既㓕矣,寢其上者能勿顛乎?而小人不知,以為吾㓕者下也】。

六二:剝牀以辦,蔑貞凶。

辦,朱子作辨。

○辦,鄭云簀也,崔燝云牀梐進而上矣。

○國之有賢,若牀之有簀,而賊賢以自專者,不知若寢而剝其牀之簀者然】。

剝牀以辦,未有與也。

國之賢,足以任事,而人藉以安,剝之而何依乎?而小人猶不知,以為未有與于我也。程子謂陽无所與,故為隂所剝,朱子謂隂尚无與,猶未至太盛,似抝】。

六三:剝之无咎。

五隂皆剝陽,而三與上應,是剝之中獨與陽无二心也】。

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上下,謂四隂見,非與隂為无咎,乃與陽為无咎也】。
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
膚,京房作簠。

○自足而辨,而再上之,則及膚矣。孰以之?即此以足以辦者以之也。不言蔑貞,即覺之亦无及矣】。

IMG_256以膚切,近災也。

災,叶將侯切。

○前以為㓕者,下也,我未有與也。至此亦知災之切近矣,然而已无奈何矣。

○大凡小人之剝君子,以為害君子也。至君子盡而天人怒,小人之存者幾何?】。

六五,貫魚,以宫人寵,无不利。

巽為魚,為繩,貫魚象。巽長女,以宫人象。五變成巽,且自觀來。

○貫魚,魚行前後相随也。后夫人進御于君,望前先卑後尊,望後先尊後卑,其序若魚之貫也。五有中德而變巽,故望之。言此居羣隂之上,果能率羣隂以戴陽,則亦可无不利矣。

愚按:君子知幾于姤,言勿用慎其始也。長而至二,己莫之勝脱矣,故以能遯為美焉。乃至三而否,但包羞。至四而觀,且利賓。至五而剝,猶貫魚者。天包乎地,隂包乎陽,君子包乎小人,使順其性,由其道,而不為惡焉,故記以定晏。隂之所成,有以定之,而隂晏晏,未嘗不足以成終也。非天地為心,而造化在手,其孰能之?程子曰:剝及君位,其凶可知。不言剥而别設一義,以開小人遷善之門也】。

以宫人寵,終无尤也。

終,艮象。

○无尤,即无不利之意,言終以重許之。五隂所以成剝,而三應之,五近之,則猶有望爾也。艮,止也,隂能知止,亦不剝陽矣】。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得,京作德。

○乾為木果,艮為果蓏,言碩果見,非艮之蓏而乾之大也。乾蓋坤與?輿,坤象。艮為門闕,廬,艮象。

○隂之剝陽,幾于將盡,而乾上為宗廟不變,如碩果之留于樹杪而不食者然。子曰:剝,爛也。復,反也。果爛于上,則核反墜于地,而仁復生,此艮之成終即成始,乃貞下起元之會也。人為碩果之君子,則下之坤衆,仰而戴之,是為得輿。為剝陽之小人,則自失所庇而剝其廬矣。天无不覆廬以自藏,小人袛自剝其廬,元无害于君子,而君子仁覆天下,于小人仍未嘗不覆之也。

○黄端伯曰:剝從乾來,正不動之主爻,萬物以天為廬。君子,民之天也。

鄒德溥曰:碩果不食,幸其不盡剝也。君子得與,令无以剝阻也。小人剝廬,儆之使无自剝也】。

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害也。

李文貞曰:害,今文作用,乃字之訛,以韻叶之,良是。

○天視自我民視,天聼自我民聼,民之所戴,即天之所相,疇能剝焉?若小人祗自剝其廬而已,在君子終不可害也,以明碩果之所以不食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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