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13卦-同人䷌天火同人(离下乾上)-[宋]魏了翁辑《周易要义•卷二上》

[宋]魏了翁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13卦-同人䷌天火同人(离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13卦-同人䷌天火同人(离下乾上)-[宋]魏了翁輯《周易要義•卷二上》

【十】同,人足以涉難,然必利君子貞。

䷌【离下乾上】

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《正義》曰:同人,謂和同于人。于野亨者,野是廣遠之處,借其野名,喻其廣遠。言和同于人,必須寛廣,無所不同,用心无私,處非近狭,遠至于野,乃得亨通,故云同人于野,亨。與人同心,足以涉難,故曰利涉大川也。與人和同,易涉邪僻,故利君子貞也。此利涉大川,假物象以明人事,同人和同也。離宫歸魂卦

【十一】同人,非二所能,故曰乾行,曰同人,曰

同人曰: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所以乃得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非二之所能也。是乾之所行,故特曰同人曰。

【十二】天火性同上,故法之以類族辨物。

象曰:天與至辨物。《正義》曰:天體在上,火又炎上,取其性同,故云天與火,同人。君子以類族辨物者,族,聚者也,言君子法此同人,以類而聚也。辨物,謂分辨事物,各同其黨,使自相同,不間雜也。辨,如字,王肅卜免反。

【十三】初九,无係,吝。出門逢人則同。

初九:同人于門至誰咎也。《正義》曰:同人于門者,居同人之首,无應于上,心无係吝,含弘光大,和同于人,在于門外,出門皆同,故云无咎也。象曰:又誰咎者,釋出門同人无咎之義。言既心无係吝,出門逢人皆同,則誰與為過咎?

【十四】注同人,不泰則用師,總論一卦。

上九,同人于郊,无悔。郊者,外之極也。處同人之時,最在于外,不獲同志,而遠于内爭,故雖无悔吝,亦未得其志。遠,袁萬反。争,争鬪之争。

象曰:同人于郊,志未得也。凡處同人而不泰焉,則必用師矣。不能大通,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。楚人亡弓,不能忘楚,愛國愈甚,益為他災。是以同人不弘,剛健之爻,皆至用師也。《正義》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,則必用師矣者,王氏注意,非止上九一爻,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。去初、上而言,二有同宗之吝,三有伏戎之禍,四有不克之困,五有大師之患,是處同人之世,无大通之志,則必用師矣。楚人亡弓,不能忘楚,愛國愈甚,益為他災者,案孔子家語弟子好生篇云:楚昭王出遊,亡烏號之弓。左右請求之。王曰:楚人亡弓,楚人得之,又何求焉?孔子聞之曰:惜乎其志不大也。不曰人亡弓,人得之,何必楚也?昭王名軫。哀六年,吳伐陳,楚救陳,在城父卒。此愛國而致他災也。引此者,証同人不弘,皆至用師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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