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52卦-艮卦䷳艮卦为山(艮下艮上)-[明]杨爵《周易辩录•卷四》

【周易下经】第52卦-艮卦䷳艮卦为山(艮下艮上)-[明]杨爵《周易辩录•卷四》

典籍作者:[明]杨爵

著作年代:明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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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2卦-艮卦䷳艮卦为山(艮下艮上)

艮其背,不獲其身;行其庭,不見其人,无咎。

艮,止也。背指所當止之處而言,有无私係之意,亦有无偏向之義。聖人之取象精矣,言人之日用應酬,无巨无細,必求其義理精當之處而止之,絶无私係偏向之意焉,即大學之止於至善也。不獲其身,不知有己也。庭除乃有人之處,行其庭不見其人,不知有人也。不知有己焉,不知有人焉,惟知有義理之至當,而己所以得无咎也。此即君子義以為質,義以為尚,義之與比之作用也。聖人盡之而神化不測,賢者勉於此而不敢怠,堯、舜、禹、湯、文、武、周公、孔、孟相傳之道也。如孔子之仕止久速,各當其可,孟子於齊王餽兼金不受,於宋薛則受,禹稷過門不入,顔子之在陋巷,曾子之遠害,子思之死難,此皆艮其背之義也。又如為人君止於仁,為人臣止於敬,為人子止於孝,為人父止於慈,與國人交止於信,亦艮其背之義。惡知有己,惡知有人,時止則止,時行則行,動静不失其時,即艮其背之義。其道純乎義理而光明矣,思而出位,則有私係偏向之意,而非行其所无事也。艮其背之義精矣,遠矣,引而伸之,觸類而長之,天下之理盡於此矣。

初六,艮其趾。趾在下,為初之象,用之以行者也。艮其趾,則不行矣。當艮之初,居下无應,宜於守静,則可无咎。以隂柔恐其不能固守,故戒其利永貞。若動於欲而不終止,則失之矣。艮以人身取象,趾之上為腓,則二之象亦用以行者,二中正宜止而止,艮其腓也。三居二之上,隂必隨陽,九三乃二所隨者,而過剛不中,二欲拯之而三不退聽,視其所隨之流於惡而不能救,故二之心有不快焉,以在已拯之之道或有未盡者焉,非以尤人而不快也。凡子不能諫父之過,臣不能止君之欲,朋友之以道義規正而不以為是,皆此義也。

九三當限之處,限身上下之際,身因之以屈伸者也,止其限則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,如列其夤矣。

九三過剛不中,失己失人,動无所成,非自安之道也。

六四艮其身,居隂得正,宜止而止,得處艮之道矣,故无咎。四雖得正而才隂柔,又當艮之時而能自止,可謂量己量時者矣。唐之鄭綮似之,凡不揣其分而拯時之阨以自取顛覆者,不如六四遠矣。

六五當輔之處,輔出言者也,艮其輔則言所當言而言有序,亦可以文身矣,故悔亡。若以居尊言,則播綸綍以諭下而得其當之義也,以言感人,淺事也,僅可以亡其悔而成功,則非所望焉,况言有未善而欲人從之者乎?艮之時,當止之時也,

上九以陽剛居艮之終,乃終於止而確乎其不可拔,敦厚於止者也。若所守未終而欲動焉,則失之躁妄,非敦厚之道也。貞不絶俗,隱不違親,天子不得臣,諸侯不得友,郭林宗可以當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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