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乔莱撰《乔氏易俟•卷七》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乔莱撰《乔氏易俟•卷七》

典籍作者:[清]乔莱

著作年代:清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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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喬萊撰《易俟•卷七》

欽定四庫全書|易俟卷七*翰林侍讀喬萊撰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《程傳》噬嗑,序卦:可觀而後有所合,故受之以噬嗑。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口中有物間之,齧而後合也。聖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,事在口則有物隔而不得合,在天下則強梗讒邪間隔其間不得合也。小則懲戒,大則誅戮,以除去之,然後天下之治成矣。

萊按:頤中有物曰噬嗑,易之以象名卦者始此。噬,頤中之物象也,鋤奸去暴意也。因象以求其意,凡梗治而為暴者,當鋤而去之,刑二帝三王治天下大法也。二帝三王之道皆備于易,故因噬嗑之象,專論治獄之道。或曰:反對為賁,亦頤中有物也。趙氏曰:頤之噬也,下動也。賁則震上為艮,非其義矣。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《程傳》:噬嗑亨,卦自有亨義也,天下之事,所以不得亨者,以有間也,噬而嗑之則亨矣,利用獄,噬而嗑之也。

彖曰:頤,中有物曰噬嗑。

瞿唐來氏曰:頤中有物,梗之象也。寇盜奸宄,治化之梗也。苗蠻侵擾,疆場之梗也。以至君臣之際,寮友之間,離貳讒謗,間于其中者,皆梗也。

東谷鄭氏曰:余嘗論成卦之名,取義不一,不必泥二體而為鑿說。今觀此卦,尤可見也。

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,大象則曰雷電噬嗑,使聖人不言之于彖,則釋經者必專指雷電而為噬嗑之說矣,豈不晦全卦之義哉!

噬嗑而亨【叶滂】剛柔分。動而明【叶芒】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【叶杭】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【上時掌反】。

萊按:噬嗑之所以亨者,以卦畫言之,三隂三陽,剛柔分也,克寛猛也。以卦德言之,震動離明,不弛不惑也。以卦象言之,雷電皆至,合而章也,明且斷也。以反對言之,賁之二得中上行,而為噬嗑之五,雖隂居陽位,而利用獄也。不當位而利用獄者,不過剛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勑法。

中溪張氏曰:蔡邕石經本作電雷。

進齋徐氏曰:明罰者,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;勑法者,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,【校音敎】。

萊按:中四爻,用刑者也。初、上二爻,受刑者也。罪非一也,輕與重可以盡之。人非一也,上與下可以盡之。初罪之輕,人之下也。位下曰趾,罪輕曰屨校滅趾。

程子曰:校,木械也。過小,故屨之于足,以滅其趾也。然何以无咎也?孔子曰:小懲而大誡,小人之福也。其斯義矣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【叶杭】也。

《本義》:滅趾,又有不進于惡之象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臨川吳氏曰:膚者,豕腹之下柔軟无骨之肉。古禮别實于一鼎,曰膚鼎。

萊按:二比初,治初之獄也。初,民之象,易治。噬者,膚也。然何以滅鼻也?初,剛也,梗之強者反噬也。鼻,中而虚也,中虚。善治獄者滅鼻,害其中虚之道也。非二過也,烏得咎之?

龜山楊氏曰:鼻,息之出入也。初應四,滅鼻者,俾其絶而不通也。並記于此】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萊按:舊說滅鼻者,滅初之鼻也,非也。孔子曰乘剛,乃受初之反噬者三,亦曰遇毒,則反噬之義明矣。朱子曰:以柔乘剛,故雖甚易,亦不免于傷滅其鼻指。二也。

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【腊音昔】。

萊按:頤中有物,何物也?曰:食物也。若膚、若腊肉、若乾胏、若乾肉是也。腊肉噬之最難者,膚噬之最易者,乾胏視腊肉而較易者,乾肉視膚而較難者,象治獄者有難易淺深也。鼻中而虚也,金矢剛而直也,黄金中而堅也,皆善于治獄者,三無是也,應上治上之獄也。難治噬者,腊肉也,且遇毒也,亦小羞已。然噬之難,非刑之失也,不得而咎之也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【平聲】也。

誠齋楊氏曰:六三以柔弱之才,居剛決之位,弱于齒而噬夫堅者也,能不遇毒乎?故曰位不當也。

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【乾,音干。胏,美緇反】。

萊按:以卦象言之,間于頤中者,四也。噬嗑噬四,乃合也。以爻言之,四居大臣之位,任除間之責,何哉?雖易之道,變動不拘,非論于成卦之爻也。曰:成卦之義,不在爻也。曷言乎不在爻也?曰:頤中有物,在全體也。故卦義以四為間,而受噬者,爻義噬初、上,而四主乎噬也。四主乎噬,所治益廣,所間益大。噬,乾胏也。肉而兼骨,其噬難已。而四之噬也,剛也,直也,得金矢也。雖然,鋤強除暴,匪易事也。二逢其易而傷,三逢其難而吝,四位高權大,雖不畏反噬之事,必艱且貞焉,乃獲吉也。六爻中惟四稱吉,先儒謂四善治獄也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萊按:先儒謂治獄之道,惟九四最善,而小象未光,何哉?躬為大臣,不能以德化民,俾天下无間,迨有問焉,而後噬之,亦已晚矣。艱且貞焉,得吉幸已,何光之有?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萊按:彖傳曰: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是治獄之事,專歸于五也。五,君也。君所噬者,其間必大,不若膚之易也。又勢尊也,雷霆所擊,無不摧折者,不若腊與胏之難也。噬者乾肉,此其象已。黄象其中也,金象其堅也。中當噬也,堅必噬也。四曰貞艱,五曰貞厲,何哉?鋤強誅暴,正事也,危道也。為臣者不可不致其艱,為君者不可不知其厲也。四曰吉,五不曰吉,何哉?刑者不得已而用之,无咎足矣。王者不以肅殺為吉也。陳蕃之誅宦官臣而不致其艱者,唐文宗之誅宦官君而不免于厲者,聖人垂誡,豈過計哉?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【平聲】也。

萊按:得當者,得當其罪也。當字之義,如漢書日食之咎,此人當之是已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【何,何可反】。

萊按:斯爻之義,繫詞備矣。藍田呂氏曰:滅耳為刵,滅趾為剕。刵,輕刑也;剕,重典也。初小懲,不應重典;上大罪,胡用輕刑?孔氏曰:滅,沒也,非刑也。屨校,桎其足也,桎大而沒趾也。何校,械其首也,械大而沒耳也。

萊按:斯言是也。趾既斷矣,屨校何施?耳苟刵矣,何校應脱?是不可不辨。上作无位看,亦不然。如商鞅之車裂,董卓之燃臍,非罪大惡極而被刑者與?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【叶芒】也。

《本義》滅耳,蓋罪其聽之不聰也,若能審聽而早圖之,則无此凶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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