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[元]熊良辅撰《周易本义集成•卷二》

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[元]熊良辅撰《周易本义集成•卷二》

典籍作者:[元]熊良辅

著作年代:元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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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内容

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(元)熊良輔撰《周易本義集成•卷二》

小過,亨,利貞。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

小謂陰也。為卦四隂在外,二陽在内,隂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然必利於守貞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卦體内實外虚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,則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也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小過為小者,過又為小事,過又為過之小事,有待過而後亨者,故小過有亨義。

○《語錄》曰:中孚有卵象,小過有飛鳥象,中間二畫是鳥腹,上下四隂是鳥翼,象鳥出乎卵,此小過所以次中孚也。

○蔡氏曰:小過柔為主,柔性下,故宜下,大吉。

○萬氏曰:小過雖為隂過於陽,然初二在下,猶順乎陽。五上居上,則逾逆矣。蓋陽上隂下,理之正也。而五上反之,失其道矣。故戒之曰不宜上,宜下,大吉。而彖傳亦曰上逆而下順也。然則以一卦而統論,則隂過而陽弗過。以四隂而並論,則下猶弗過,而上愈過矣。隂過之中,亦有善惡之分,抑揚之意焉。《本義》以不宜上,宜下,大吉蒙上文飛鳥之義,謂其飛上而不下,似非本旨。

初六:飛鳥以凶。

初六隂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飛鳥遺音,不宜上宜下,故其象占如此。郭璞洞林占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

集疏:

○耿氏曰:大過至上乃凶,小過在初已凶,以應上而求進故也。小過上逆下順,今應上求進,失宜下之義,其凶宜矣。

○泉峰龔氏曰:大過卦辭以棟為象,而三、四兩爻亦以棟言。小過卦辭以鳥為象,而初、上兩爻亦以鳥言。大過陽過於中,而三、四又陽之中也。小過隂過於外,初、上又隂之外也。棟之成,其用在中,故大過於三、四言棟。鳥之飛,其用在外,故小過於初、上言鳥。諸卦爻辭與卦辭同者,為成卦之主。大過之過,其主在中,二陽。小過之過,其主在外,二隂。亦内陽外隂之義也。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
六二,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、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隂也。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其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无咎之道也。故其象占如此。

集疏:

○程子曰:陽在上者,父之象。尊於父者,祖之象。四在三、上,故為祖。五隂而尊,祖妣之象也。二與五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從於三四,故過四遇五,是過其祖而遇妣也。

○項氏曰:二陽,君也,祖也,而居下。二隂,臣也,妣也,而居上。今二乃過三與四而應五,故為過祖與君而遇妣與臣之象。臣不可過其君,故變文曰不及其君,言不相值也,其實相過矣。

○愚案:小過四隂,皆過陽道也。六二過陽而與六五遇,以隂遇隂,故但為遇其妣與臣,而不遇其祖與君。言妣與臣,則凡天下之隂類皆在其中矣。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
小過之時,事每當過,然後得中。九三以剛居正,衆隂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剛,不肯過為之備,故其象占如此。若占者能過防之,則可以免矣。

集疏:

○《語錄》曰:弗過防之,則是弗能過防之也。四字只是一句,至弗過遇之,皆是兩字為絶句,義不可曉。

○新安胡氏曰:弗過防之,亦當兩字為絶句。蓋小過乃隂過之時,故二陽爻皆稱弗過,是言陽弗能過也。防之,防隂也。言弗能過之,則當防之。若不防而反從之,則彼或得以戕我而凶矣。二隂在下,有上進之勢,故當防。

○泉峰龔氏曰:胡氏過防之說,與項氏、易氏諸說同,且與卦内過遇之例合,所當從也。

九四: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當過之時,以剛處柔,過乎恭矣,无咎之道也。弗過遇之,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。往則過矣,故有厲而當戒。陽性堅剛,故又戒以勿用永貞,言當隨時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弗過遇之,若以六二爻例,則當如此說。若以九三爻例,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。未詳孰是,當闕以俟知者。

集疏:

項氏曰:九三、九四,此二爻方為隂所過,非能過人者也,故皆曰弗過。

○易氏曰:弗過而遇,則與三不同。九三弗過而防,猶足制羣隂之過。九四弗過而遇,則不期而會之。在我失位,往而遇隂,其道為危,不可不戒,故曰往厲必戒。

○新安胡氏曰:九四弗過,與九三同義。遇之,前遇乎隂也。上往則危,必當致其戒。二隂在上,有遇之之勢,故當戒也。
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左穴。

以隂居尊,又當隂過之時,不能有為,而弋取六二以為助,故有此象。在穴,隂物也。兩隂相得,其不能濟大事可知。

集疏:

○朱氏曰:小畜所畜者小,小過所過者小。二卦雖殊,而大者不能施則一,故關子明曰:小畜一卦之體,當小過一爻之義。

○徐氏曰:柔盛居上,密雲之象。隂陽和則成雨,皆隂无應,有不雨之象。西郊互體兌象,公謂五,彼謂二在穴,二隂居下也。

○泉峰龔氏曰:隂陽和而後能雨,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兩見於易,皆隂陽不和之象。小畜以一隂畜乎五陽,隂微而陽盛,力不能制。小過以四隂過乎二陽,隂盛而陽微,勢不均敵,故皆有密雲不雨之象。小畜以巽畜乾,主全卦言,故以卦辭言之。小過以隂過陽,而六五為之主,故於爻辭言之。在小畜為全卦之義,在小過則一爻之義也。小畜、小過皆以隂為主,小畜所畜者小,小過所過者小,皆不足以大其有為者也。西郊二卦皆有互體兌象,我小畜指六四言,小過指六五言也。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。

六以隂居動體之上,處隂過之極,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遇過恐亦當作過遇,義同九四,未知是否。

集疏:

○新安胡氏曰:此爻與六四正相反,弗過遇之者,陽弗能過乎隂,反遇乎隂也。弗遇過之者,隂弗能遇陽,反過乎陽也。小過隂過而陽弗過之時,故四言弗過而上言過。四前有隂,有相遇之理,上已過陽,无復相遇之期,故四言遇而上言弗遇也。飛鳥離之,取過遠之象,隂過如此,非隂之福也。災眚荐至,凶孰甚焉?此可為小人過盛者之戒。

總論:

○易氏曰:隂為小,陽為大。四陽萃於中,則為大過。四隂列於上下,則為小過。故小過之隂爻皆過,而陽爻皆言弗過。初六居下卦之下,上六居上卦之上,過而不得其中。六二居下卦之中,六五居上卦之中,雖中而未免於過。此四爻正小過之義,至三四陽爻皆以弗過為言者,扶二陽之不及,以抑四隂之過也。

○丘氏曰:小過四隂二陽,隂過於陽,故為小過。初上二爻皆隂不中為過者也,故皆凶。二五兩爻位得其中,過而弗過,故无凶咎之戒。三曰弗過防之,謂防下二隂也。四曰弗過遇之,遇上二隂也。然隂在陽下,其害猶可逭。隂在陽上,其禍不可測矣。

通論:

項氏曰:坎離者,乾坤之大用也。故上經終於坎離,下經終於既未濟、頤、中孚、小過。附:既未濟二陽函四隂,則謂之頤。四陽函二隂,則謂之中孚。皆美名也。二隂函四陽,則謂之大過。四隂函二陽,則謂之小過。皆非美名也。於是可見貴陽賤隂之意。離之為麗,坎之為䧟,意亦如此。又曰:上經將終,授以頤、大過。下經將終,授以中孚、小過。四卦皆不反對,所以明雷風山澤之正用也。四卦之象皆有坎離,雷風山澤之氣出於坎離,坎離出於乾坤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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