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[明]胡广等敕纂《周易传义大全•卷二十一》

[明]胡广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62卦-小过䷽雷山小过(艮下震上)-[明]胡廣等敕纂《周易傳義大全•卷二十一》

傳:小過序卦: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。人之所信則必行,行則過也,小過所以繼中孚也。為卦山上有雷,雷震於高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又隂居尊位,陽失位而不中,小者過其常也。盖為小者過,又為小事過,又為過之小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卦辞:

小過,亨,利貞。

傳:過者,過其常也。若矯枉而過正,過所以就正也。事有時而當然,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故小過自有亨義。利貞者,過之道,利於貞也。不失時宜之謂正。

【原文】可小事,不可大事。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。大吉。

傳:過所以求就中也,所過者小事也。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?於大過論之詳矣。飛鳥遺之音,謂過之不遠也。不宜上宜下,謂宜順也。順則大吉,過以就之,盖順理也。過而順理,其吉必大。

《本義》:小謂隂也,為卦四隂在外,二陽在内,隂多於陽,小者過也。既過於陽,可以亨矣。然必利於守貞,則又不可以不戒也。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,故可小事。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,故不可大事。卦體内實外虚,如鳥之飛,其聲下而不上,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,則宜下而大吉,亦不可大事之類也。

《或問》:飛鳥遺之音,《本義》謂致飛鳥遺音之應,如何?

○朱子曰:看這象似有羽蟲之孽之意,如賈誼鵩鳥之類是也。

鄭氏剛中曰:不宜上者,上二隂乘陽,乘陽而上,非隂所宜也。宜下者,謂下二隂順陽,順陽而恊,非上逆之比也。

○中溪張氏曰:卦體二剛四柔,柔過於剛,小過之義。過未至於太甚,亦有可亨之理。然必利於貞,正所謂小過者,但可施於小事,不可施於大事。盖事之大者,豈可過也?小過中二爻象鳥之身,上下四爻象鳥之翼,横飛之鳥,其勢迅速,身已飛過,而微有遺音爾。不宜上宜下,順隂性也,故大吉。

○雲峯胡氏曰:易貴陽賤隂,故二陽函四隂為頤,四陽函二隂為中孚,中孚、頤皆美名也。二隂函四陽為大過,四隂函二陽為小過,過非美名也。大過陽多於隂,小過隂多於陽,易於陽之過則猶許其往,此則利貞以下无非戒辭。盖曰陽之過利貞而亨,隂之過其亨必利貞,不貞則不亨也。曰陽之過可大事,隂之過不可大事,而僅可小事,何也?曰陽之過宜上,隂之過宜下而不宜上也,所以致戒於隂之過者切矣。

○臨川吴氏曰:大者陽剛,君子也。小過之時,大者非可以吉,唯善於自處,能辭尊而居卑,勇退而不進,如鳥音之下而不上,則大者可吉。此君子不得志之時,轉凶為吉之道也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彖传:

彖曰: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

傳:陽大隂小,隂得位,剛失位而不中,是小者過也,故為小事過。過之小,小者與?小事有時而當過,過之亦小,故為小過。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,過之所以能【一作】。亨也。

《本義》: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。

○建安丘氏曰:陽大隂小,此卦隂多陽寡,故曰小者過。

【原文】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
傳:過而利於貞,謂與時行也。時當過而過,乃非過也,時之宜也,乃所謂正也。

○建安丘氏曰:過而利在貞,正乃合時宜而與時偕行也。

○平庵項氏曰:時當小過,不稍過則執而不通,小過所以亨也。然必利於正而後可通,故曰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
【原文】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;

《本義》:以二五言

○建安丘氏曰:六五、六二,柔居二體之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

【原文】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
《本義》:以三四言。

○建安丘氏曰:九三、九四,剛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大事非陽剛得位之才,則不可為也。

○臨川吴氏曰:二五之柔得中,隂柔小人得時也。然小人可以為小事而已,為大事者,必陽剛君子而後能。三四之剛不中,而四又失位,則陽剛不得志矣,是以不可為大事也。

【原文】有飛鳥之象焉

傳:小過之道,於小事有過則吉者,而彖以卦才言吉義。柔得中,二五居中也。隂柔得位,能致小事吉耳,不能濟大事也。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。大事非剛陽之才不能濟。三不中,四失位,是以不可大事。小過之時,自不可大事,而卦才又不堪大事,與時合也,有飛鳥之象焉。此一句不類彖體,盖解者之辭,誤入彖中。中剛【一作外柔,飛鳥之象。卦有此象,故就飛鳥為義。

○陸氏希聲曰:中孚卦柔在内而剛在外,有鳥卵實之象。今變為小過,則剛在内而柔在外,有飛鳥之象。

○建安丘氏曰:以全體觀之,有飛鳥之象焉。

【原文】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,宜下,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

傳:事有時而當過,所以從宜,然豈可甚過也。如過恭、過哀、過儉,大過則不可,所以在小過也。所過當如飛鳥之遺音,鳥飛迅疾,聲出而身已過,然豈能相遠也。事之當過者亦如是,身不能甚遠於聲,事不可【一作遠過其常,在得宜耳。不宜上宜下,更就鳥音取宜順之義。過之道,當如飛鳥之遺音。夫聲逆而上則難,順而下則易,故在高則大。山上有雷,所以為過也。過之道,順行則吉,如飛鳥之遺音。宜,順也。所以過者,為順乎宜也。能順乎宜,所以大吉。

《本義》:以卦體言。

○建安丘氏曰:遺之音者,言鳥雖飛而音尚遺,過之不遠者也。隂以承陽為順,乘陽為逆,上逆而下順者,明不宜上宜下之義。

○雲峯胡氏曰:矯天下之枉者,以過為正。然剛過而中為大過,未得中為小過,是則事有當過者,而皆不可外乎中也。小過可小事,不可大事,大則凶矣。如飛鳥宜下不宜上,上則逆矣,為隂危之也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山上有雷,小過。君子以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【行,下孟反】。

傳:雷震於山上,其聲過常,故為小過。天下之事,有時當過而不可過甚,故為小過。君子觀小過之象,事之宜過者則勉之,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是也。當過而過,乃其宜也。不當過而過,則過矣。

《本義》:山上有雷,其聲小過,三者之過,皆小者之過,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,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,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。

○朱子曰:山上有雷,小過,是聲在高處下來,是小過之義。飛鳥遺之音,也是自高處放下聲來。

○小過,是過於慈惠之類,大過則是剛嚴果毅底氣象。

○小過,大率是過得不多,如大過便說獨立不懼,小過只說這行喪用,都只是這般小事。小過是小事,過又是過於小,如行過乎恭,喪過乎哀,用過乎儉,皆是過於小,退後一步自貶底意思。又曰:君子行過恭,喪過哀,用過儉,皆是宜下之意。

○建安丘氏曰:雷,陽聲也。方伏於地中,其聲未發,於卦為復。及出於地上,其聲和暢,於卦為豫。在於天上,則震薄宇宙,於卦為大壯。今在於山上,則已離於地,未升於天,其聲小過而已。

○平庵項氏曰:曰行,曰喪,曰用,皆見於動,以象震也。曰恭,曰哀,曰儉,皆當止之節,以象艮也。

○嵩山晁氏曰:恭過則偽,哀過則毁,儉過則陋,而君子以之者,盖有為而為之,將矯之以為中也。時有舉趾高之莫敖,故正考父矯之以循牆。時有短喪之宰予,故高柴矯之以泣血。時有三歸、反坫之管仲,故晏子矯之以弊裘。雖非中行,亦足以矯時厲俗也。

○徂徠石氏曰:晏子一狐裘三十年,祭豚肩不掩豆,人皆謂之不知禮。獨曾子以為國奢則示之以儉,盖齊奢侈之甚。晏子能矯時之弊,是得小過之義。

○雲峯胡氏曰:《本義》以為小者之過,盖如不懼无聞,是過於激烈,過之大者。此則過於收歛,過之小者也。又以為可過於小,而不可過於大。盖可過乎恭,不可過乎傲;可過乎哀,不可過乎易;可過乎儉,不可過乎奢也。又以為不可甚過,盖恐其恭之甚則為足恭,哀之甚則為喪明,儉之甚則為豚肩不掩豆也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初六:

初六:飛鳥以凶。

傳:初六隂柔在下,小人之象。又上應於四,四復動體,小人躁易,而上有應助,於所當過,必至過甚,況不當過而過乎?其過如飛鳥之迅疾,所以凶也。躁疾如是【一有字】所以過之速且遠,救止莫及也。

《本義》:初六隂柔,上應九四,又居過時,上而不下者也。飛鳥遺音,不宜上宜下,故其象占如此。郭璞洞林占得此者,或致羽蟲之孽。

○朱子曰:初六飛鳥以凶,只是取其飛過高了,不是取遺音之義。中乎有卵之象,小過中間二畫是鳥腹,上下四隂為鳥翼之象,鳥出乎卵,此小過所以次中孚也。

○進齋徐氏曰:初柔本下,而上與四應,四動體,初從四而動,如鳥之飛動而不止。又小過之義,上逆下順,初躁動而從上,失宜下之義,故凶。

○平庵項氏曰:二爻皆當鳥翅之末,初六在艮之下,當止而反飛,以飛致凶,故曰飛鳥以凶。上六居震之極,其飛已高,動而成離,則麗於罔罟,故曰飛鳥離之凶。

○雲峯胡氏曰:大過有棟橈象,棟之用在中,故於三四言之。小過有飛鳥象,鳥之用在翼,故於初上言之。然初二、五上皆翼也,獨初上言之,何也?鳥飛不在翼而在翰,初上其翰也,飛於初已凶,飛於上可知矣。聖人戒辭與坤、姤同,大過之初過謹則无咎,小過之初不謹已有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。

傳:其過之疾,如飛鳥之迅,豈容救止也,凶其宜矣。不可如何,无所用其力也。

○朱子曰:若占得者,更无可避之理,故象曰不可如何也。

○中溪張氏曰:不可如何者,猶言无可奈何也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六二:

六二:過其祖,遇其妣,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
傳:陽之在上者,父之象。尊於父者,祖之象。四在三上,故為祖。二與五居相應之地,同有柔中之德,志不從於三四,故過四而遇五,是過其祖也。五隂而尊,祖妣之象,與二同德相應,在它卦則隂陽相求,過之時必過其常,故異也。无所不過,故二從五,亦戒其過,不及其君,遇其臣,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,適當臣道,則无咎也。遇,當也。過臣之分,則其咎可知。

《本義》:六二柔順中正,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,是過陽而反遇隂也。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,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。皆過而不過,守正得中之意,无咎之道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○朱子曰:三父四祖,五便當妣,過祖而遇妣,是過陽而遇隂。然而陽不可過,則不能及六五,却反回來。六二:上面

○雲峯胡氏曰:相過謂之過,過是有心。邂逅謂之遇,遇是無心。春秋:公及宋公遇于清,我所欲曰及,不期而會曰遇。及是有心,遇是无心。遇字與及字相反,過字與不及相反。六二柔順中正,設使進而往,則過三四之陽而遇六五,是過其祖、遇其妣也。只如此而不進,則不及六五而自遇其臣之分矣。兩遇字微不同,遇其妣,邂逅之遇,故《本義》曰反遇。遇其臣,適相當之遇,故《本義》曰適遇。皆過而不過者,二之隂本過於陽,今進則過而遇其妣,不進則不及而遇其臣,皆過而不過者也。二柔順中正,所以如此。他爻過者不遇,遇者不過,唯六二過而又遇,然以不及其君為无咎,則過其君可知。過其祖則有繼世之譽,過其君則有犯分之嫌。

○中溪張氏曰:過其祖,遇其妣,上逆也。不及其君,遇其臣,下順也。順則无咎。

○臨川吳氏曰:二五當隂過之時,而无害陽之事,得中故也。五中而不正,二中而正,故其爻辭比六五尤善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。

傳:過之時,事无不過其常,故於上進則戒。及其【一作其及】。君臣不可過,臣之分也。

《本義》: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,以臣不可過故也。

○中溪張氏曰:君尊臣卑,為臣者不可陵及其君,象言臣不可過者,亦臣之分也。

○雲峯胡氏曰:小者有時不可過,臣之於君不可過也。《本義》發之,君臣之大分嚴矣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九三:

九三: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【戕,在良反】。

傳:小過,隂過陽。失位之時,三獨居正,然在下无所能為,而為隂所忌惡,故有【一作】。當過者,在過防於小人。若弗過防之,則或從而戕害之矣,如是則凶也。三於隂過之時,以陽居剛,過於剛也。既戒之過防,則過剛亦在所戒矣。防小人之道,正已為先。三不失正,故无必凶之義,能過防則免矣。三居下之上,居上為下,皆如是也。

《本義》:小過之時,事每當過,然後得中。九三以剛居正,衆隂所欲害者也。而自恃其剛,不肯過為之備,故其象占如此。若占者能過防之,則可以免矣。

○朱子曰:中孚、小過二卦,鶻突不可曉,小過尤甚。如云弗過防之,則是不能過防之也,四字只是一句。至弗過遇之,與弗遇過之,皆是兩字為絶句,意義更不可曉。

瓜山潘氏曰:柔過之時,九三獨得位,不過為之防,則撗逆至矣。

○雙湖胡氏曰:朱子謂弗過遇之,是兩字為絶句。愚謂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亦當兩字為絶句。盖小過乃隂過之時,故二陽爻皆稱弗過,是言陽弗能過也。防之,防隂也。言弗能過之,則當防之。若不防而反從之,則彼或得以戕我而凶矣。二隂在下,有上進之勢,故當防。

○雲峯胡氏曰:弗過防之作一句讀,戒辭也。依九四例作兩句讀,亦戒辭也。謂三恃其剛而不肯過防,可也。謂三之陽雖弗過,而當防隂之過,亦可也。隂欲害陽,陽當為備,若反從之,則或被其戕而凶。或者,未必然之辭。聖人以此戒三,謂當以隂之過也而防之,不當以隂之比也而狎之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。

傳:隂過之時,必害於陽。小人道盛,必害君子。當過為之防,防之不至,則為其所戕矣,故曰凶如何也,言其甚也。

○中溪張氏曰:為九三者,若不過防二隂浸長之患,而輕從之,或者得以戕君子之陽,其凶當如何也。凡事不可過,唯君子之防小人,不可不過為之慮也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九四:

九四:无咎,弗過遇之,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
傳:四當小過之時,以剛處柔,剛不過也,是以无咎。既弗過,則合其宜矣,故云遇之,謂得其道也。若往則有危,必當戒懼也,往去柔而以剛進也。勿用永貞,陽性堅剛,故戒以隨宜,不可固守也。方隂過之時,陽剛失位,則君子當隨時順處,不可固守其常也。四居高位,而无上下之交,雖比五應初,方隂過之時,彼豈肯從陽也,故往則有厲。

《本義》:當過之時,以剛處柔,過乎恭矣,无咎之道也。弗過遇之,言弗過於剛,而適合其宜也。往則過矣,故有厲而當戒。陽性堅剛,故又戒以勿用永貞,言當隨時之宜,不可固守也。或曰:弗過遇之,若以六二爻例,則當如此說。若依九三爻例,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。未詳孰是,當闕以俟知者。

○朱子曰:九四弗過遇之,過遇猶言加意待之也。上六弗遇過之,疑亦當作弗過遇之,與九三弗過防之文體正同。

雙湖胡氏曰:九四弗過與九三同義,遇之前遇乎隂也。上往則危厲,必當致其戒謹。然陽性本上,故又戒其勿用於貞,言不必永久貞固以自守,但戒謹則可免厲矣。二隂在上,有遇之之勢,故當戒。

○雲峯胡氏曰:二陽皆當隂過之時,然三當二隂方來之衝,不可不防。四當二隂已上之勢,可以无咎。故九三弗過防之,防當用力。九四弗過遇之,遇非有心。然往則有厲而當戒,故戒三之從者,從在下之隂也。戒四之往者,往而從上之隂也。然往非也,固守不能隨時之宜,亦非也。必知時識變者可悟此矣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;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

傳:位不當,謂處柔。九四當過之時,不過剛而反居柔,乃得其宜,故曰遇之,遇其宜也。以【一无字】九居四,位不當也。居柔,乃遇其宜也。當隂過之時,陽退縮自保足矣,終豈能長而盛也?故往則有危,必當戒也。長,上聲,作平聲,則大失易意。以夬與剝觀之,可見與夬之象文同而音異也。

《本義》爻義未明,此亦當闕。

○朱子曰:此爻小象,恐不得如伊川說,以長字為上聲。勿用永貞,便是不可長久。勿用永貞,是莫常常恁地。又曰:莫一向要進底意。

李氏光曰:方羣隂用事之時,求動而進,則危矣。故當戒謹,亦勿固守其正而昧於幾也。處小人之間,求進則為所擠陷,守節則為所嫉忌。盖處位不當,姑静以俟天時而已。

○雲峯胡氏曰:《程傳》長作上聲,《本義》以為爻義未明者,何可長也?凡四,皆上爻言之,終不可長。凡三,訟言於初,夬言於上,其義甚明。此獨言於四,故《本義》闕之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六五:

六五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公弋取彼在穴【弋,餘職反】。

傳:五以隂柔居尊位,雖欲過為,豈能成功?如密雲而不能成雨,所以不能成雨,自西郊故也。隂不能成雨,小畜卦中已解。公弋取彼在穴,弋,射取之也。射止是射,弋有取義。穴,山中之空,中虚乃空也。在穴,指六二也。五與二本非相應,乃弋而取之。五當位,故云公,謂公上也。同類相取,雖得之兩隂,豈能濟大事乎?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。

《本義》以隂居尊,又當隂過之時,不能有為,而弋取六二以為助,故有此象。在穴,隂物也。兩隂相得,其不能濟大事可知。

○朱子曰:密雲不雨,大槩是做不得事底意思。

○弋是俊壯底意,却只弋得這般物事。

○雲峯胡氏曰: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文王為小畜六四言也。而周公以言小過之六五,盖皆言小者不能大有為也。皆互兌,皆有雲雨自西之象。坎為弓,凡互坎或厚坎,皆取弋射象。然彼射隼射雉,此僅取彼在穴,甚言隂小之不足大有為也。初上有飛鳥象,在穴不飛者也。易之取象,大者以田為象,最大者以狩為象,小則以弋為象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密雲不雨,已上也。

傳:陽降隂升,合則和而成雨。隂已在上,雲雖密,豈能成雨乎?隂過不能成大之義也。

《本義》:已上太高也。

○中溪張氏曰:小畜、小過皆言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,何也?曰:隂陽二氣以均調適平而後雨,隂多陽少,陽多隂少,則皆不雨也。小畜以一隂畜五陽,隂少於陽,則不能以固乎陽,故曰密雲不雨。尚,往也。言陽尚往,則不與隂和而不能雨矣。小過以四隂而包二陽,陽少於隂,則不能制乎隂,故曰密雲不雨。已,上也。言隂已上,則不與陽和而不能雨矣。

雲峯胡氏曰:二曰臣不可過,五太高,則又言君不可過也。

【原文】小过䷽上六:

上六: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,是謂災眚【眚,生穎反】。

傳:六隂而動體,處過之極,不與理遇,動皆過之。其違理過,常如飛鳥之迅速,所以凶也。離,過之遠也,是謂災眚,是當有災眚也。災者天殃,眚者人為,既過之極,豈惟人眚,天災亦至,其凶可知,天理人事皆然也。

《本義》:六以隂居動體之上,處隂過之極,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,故其象占如此。或曰遇過,恐亦只當作過遇,義同九四,未知是否。

○誠齋楊氏曰:上六以隂柔之資,居震動之體,豈惟不與二陽相遇而已,直欲超而過之,出其上,極其高,如飛鳥焉。亢滿如此,豈不罹災眚之凶乎?

○雙湖胡氏曰:此爻與四正相反。九四曰:弗過遇之。上六曰:弗遇過之。弗過遇之者,陽微而弗能過乎隂,反遇乎隂也。弗遇過之者,隂上而弗能遇陽,反過乎陽也。小過隂過而陽弗過之時,故四言弗過而上言過。四前有隂,有相遇之理,上已過陽,无復遇之期,故四言遇而上言弗遇,亦可見也。飛鳥離之,取遠過之象,隂過如此,非隂之福也。災眚荐至,凶孰甚焉?此可為小人過盛者之戒。

○雲峯胡氏曰:六二隂柔中正,故曰過曰遇。九四陽弗過而遇乎隂,上六隂弗能遇而過乎陽,四无心之遇,上有心之過也。初之飛鳥已凶,上飛鳥而離之,凶可知矣。不特曰凶,且天災人眚,无不有之。然則隂之過,豈隂之福哉

【原文】象曰:弗遇過之,已亢也。

傳:居過之終,弗遇於理而過之,過已亢極,其凶宜也【一作】。

○進齋徐氏曰:上六弗與陽遇,而且過之,躐其上,極其亢,如鳥之不能戢翼垂翅,而超然高飛,上而不能下,所謂飛鳥離之凶也。

○建安丘氏曰:小過四隂二陽,隂過於陽,故為小過。合六爻而論,初、上兩爻皆隂,不中過者也。故初飛鳥以凶,上飛鳥離之凶,皆戒其過也。二、五兩爻,二比三,五比四,剛柔相濟,位復得中,不過者也。故二言遇其臣,五言弋在穴,亦无凶咎之戒,此上下四隂爻之别也。至三、四兩陽,在三則曰弗過防之,防謂防下二隂也。使三在二隂之上,而不謹為之防,則隂柔必至害已,故曰從或戕之,凶。四曰弗過遇之,遇謂遇上二隂也。使四在二隂之下,一或輕重,致五六之遇,則危厲之事也,故曰往厲必戒。然隂在陽上,其害猶可逭,隂在陽下,其禍不可測矣。是以九三凶而九四无咎,此又中兩陽爻之别也。觀小過者,苟能於爻位隂陽求之,則過與不過之義得矣。

○臨川吴氏曰:此卦初六與九四、九三與上六兩爻之辭皆相表裏,然初六之以凶,其辭若急,至九四曰无咎,曰厲,曰勿用,則其辭緩,何也?九三之或戕,其辭有疑,至上六曰離之,曰凶,曰災眚,則其辭決,何也?盖隂柔過盛,陽剛但宜下退,不宜上進。四居柔則能下也,三居剛則好上也。下則凶或可免,上則凶不可免矣。此初四之辭所以先急而後緩,三上之辭所以始疑而終決與?嗚呼!陽剛有不幸而際斯時者,可不知所以自處之道哉?】

【资料录入】:丁不二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负责版主】:待申请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八册經部二十二(文渊阁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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