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[宋]丁易东撰《易象义•卷二》

[宋]丁易东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8卦-比卦䷇水地比卦(坤下坎上)-(宋)丁易東撰《易象義•卷二》

䷇【坤下坎上】

比:吉。原筮,元永貞,无咎。不寜方來,後夫凶。

比為一陽之卦自復來,初五相易則為比。又為五隂之卦自剥來,五上相易亦為比。二卦皆以一爻相易,當兼二卦取義。比,坤下坎上者也。坎險坤順,為不寜之方,順從乎上之象。比,親附也。陽居九五而衆隂從之,所以吉也。比,以衆所比言也。然以衆爻言,以已附人,不可輕也,必原筮焉。原,再也。儀禮曰:末有原,謂勿再也。則此原筮為再筮,審之至也。九五剛中正,元也,亦貞也。以臣比君,以隂從陽,長久之道永也。不寜之方皆來,上比于五也。比貴乎先,九五爻陽,夫也。上六爻隂,居終,妻也。處九五之前,妻之後其夫者,所以凶也。

以象變言之,自復來者,下體本震,互體有艮。自剥來者,上體本艮,互體有震。艮,手也。艮手震草,筮之象也。又艮為鬼門,質諸鬼神也。或謂坎有筮象,說見蒙卦。以蒙言之,卦主在二,居下卦之中,故曰初。比主在五,居重卦之中,故言原也。盖此卦自初至四,凡四耦八卦之象,故取筮焉。陽居九五而衆隂從之,所以吉也。上坎勞卦,不寜也。坤為方,又自剥來者,上之一陽來五而成六,上反而後夫。

此其所以凶也。此卦言隂之比陽,宜先而不宜後之之意。

初六,有孚比之,无咎。有孚盈缶,終來有他,吉。

此爻當比初,求比之初,宜有孚信,則可无咎。缶,質素之器也。盈岳,取質素充實之義。初與四非正應,五亦非正應,能與四同德,比五雖非正應,而比上則同,故吉也。非正應,故曰有它。

以象變言之,坎為心,有孚象。動則成震,震主器者也。上有互艮,土也。土為器,有缶象。又重坎,亦有缶象。說見習坎。或曰初坤,坤為腹,變而之四為兌,兌為口,巽為繩,有口有腹之器,以巽繩引之,缶也。坎又為水,爻變成屯者,盈也,有水盈乎缶之象。

此爻言同心比上,雖非正應,而亦吉也。

六二,比之自内,貞吉。

二應五,比也。内謂内卦,舉三爻而言也。六二同初六、六三而比五也。六二居正,而其正應在五,為比之主,不失所比,故貞吉。

此爻以隂比陽,雖牽其類,亦不自失其所比也。

六三,比之匪人。

三與上應,上六位不當而後夫,非六三之正應也。此卦諸爻以同心比五為義,苟自已,雖能比五,而不知上六之為後其夫者,則為上六所係而失之矣。比之匪人,不能原筮者也。六三人位而位不當,故曰匪人。匪人非謂上六,諸六三失所比,所以自失其身,乃比中之匪人,亦小人之朋比者也。

此爻言當同心比五,不可苟同于後夫也。

六四,外比之,貞吉。

四以五為外,故曰外比六四得正,上比九五亦得正。比之諸爻,惟四切近于五,比之至善者也,故貞吉。

此爻言六四切近于君,而得比之正也。

九五,顯比,王用三驅,失前禽,邑人不誡,吉。

顯,掦明之象。剛中居尊,顯其比道,來者不拒,去者不追。盖雖私屬之人,亦不警備,以求必得吉道也。顯謂明于比道者也。九五正中,王之象也。自二至四,歷三爻,三驅也。故以三驅言,二為正應,不待告誡而吉也。三驅有兩說,周禮田有三殺,自左膘逹于右腢,為上殺;射右耳本,為中殺;射左髀逹于右䯚,為下殺。面傷不獻,剪毛不獻。盖逆而向我則舍之,順而背我則取之。以下爻為逆,上爻為順,而取順為治上六也。以成湯祝網言,則舍其三面,前開一路,使之可去,不忍盡物,止取其用命者,不問其去者。以下爻為順,上爻為逆,而舍逆為不治上六也。若以彖之後夫凶與上六无首凶觀之,則用周禮之說為是,但失前禽之說難通。况以三殺為三驅,恐殺與驅亦自不同也。若用湯網之說,則失前禽乃正指上六言,似不可易。雖于後夫无首之凶未合,不妨各爻自取義也。邑者,坤在下為邑,謂六二也。二為正應,不待告誡而吉也。

以象變言之,互艮為黔喙,而登坤輿,上坎弓輪,田獵之象。九五坎體,坎為月,光顯之象。爻又互艮,有伏兌,兌為口,艮見而兌不見,不誡之象。

此爻為比之主,以來者不拒、去者不追取義,盖欲二至四、三爻之比我,而不恤上六之去我也。

上六,比之无首,凶。

无首,不先也。居比之後,遲遲不至,此交已固,彼來已晚,所謂後夫也,其凶可知。或曰:九五剛中正,本得乾之中爻者也。今舍而不比之,下從于三,是无乾也。无乾即无首也。然乾用九无首吉,而比上六无首為凶,何也?乾以過剛而變柔則吉,比以柔而背剛則凶也。

以象變言之,乾為首,下坤伏乾,六動之三,則下體成艮,而无伏乾矣,故无首也。

此爻深以後末為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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