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元]龙仁夫撰《周易集传•卷六》

[元]龙仁夫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64卦-未济䷿火水未济(坎下离上)-[元]龍仁夫撰《周易集傳•卷六》

未济:䷿【坎下离上】

未濟卦。未濟,事之未成也。以卦象言,坎水就下,離火上炎,二體不交,未能成功,故曰未濟。

二至四互離,三至五互坎。

未濟:亨。

凡未濟則終濟。又六爻雖不當位,而剛上柔下,各相正應,故為亨通之占。

小狐汔濟,濡其尾,无攸利。

狐,荀說卦坎象。下坎之内,又有互坎,所謂小狐。卦有川水象,上爻乃為登岸。互坎之狐,至五爻而止,未能上出,三其尾也,乃陷下坎水中,此幾濟濡尾之象。汔,幾也。先儒云:狐首輕尾重,濟則自負其尾,尾重而濡,則不濟矣,故其占又為无所利。彖傳:小狐汔濟,未出中也。濡其尾,无攸利,不續終也。釋象義甚明。

卦雖有既、未濟之分,諸爻通取濟水為義,實无既、未濟之别,故初濡尾,上濡首,與曳輪伐鬼方之象並同,二卦並取坎、離象故也。

初六,濡其尾,吝。

初爻濡尾,與彖義異,乃指下坎而言。坎為狐,初為尾,水中為濡也。狐首輕尾重,濡尾則有憂虞之象,故吝。隂柔之才,處坎險之下,其象占如此。

九二,曳其輪,貞吉。

曳輪,坎象,見說卦。當未濟之時,居坎險之中,急於求濟,人之通病。然倉皇急遽,乃取敗之道,而舒遲不迫,常有濟險之功。二陽剛得中,兼離明體,達緩急之宜者,故有徐曳其輪之象,而貞固主之,可為吉占。

按:曳輪、濡尾,並前卦初爻象,而此析為二。蓋前卦下離初,乃陽明,進退從容,但微有憂虞爾,故并二象言之。此卦下坎初,乃隂柔,故但濡尾。此卦之二,即前卦之初也。二居中,又非初爻比,故但有曳輪之從容,不復濡尾之憂虞。而曰吝、曰无咎、曰吉,三爻之占亦異,知象之所以同,又知象之所以異,斯可與言易矣。

六三,未濟,征凶,利涉大川。

○朱子云:利字上疑當有不字。今從之。

涉大川,坎象。三柔不中正,居坎水離火之交,故征進則凶。下坎雖終,互坎繼之,故又不利涉。二者皆不利,非美占也。

九四,貞吉,悔亡。

占辭。

四為坎水離火之交,不能无悔。然本體文明,故貞固主之,可為吉占,雖有悔而亦亡也。

震用伐鬼方三年,有賞于大國。

伐鬼方三年,象見前卦。大國指六五,二卦反對。未濟四、既濟二皆離體,然辭小異者,既濟三居離上爻,乃用兵之主,故以高宗為象。前為坎體,故言克之,謂克坎也。未濟四居離下爻,乃臣之奉辭而伐者,故不言高宗。前為離六五,故言有賞于大國,謂受賞于五也。其實同為吉占。一云本爻變曰未濟之蒙,有互坤土,故稱大國。又互震,故言震。

六五,貞吉无悔,

貞吉之占與四同。五柔中文明,乃離主爻,无悔可言,又非四比也。

君子之光有孚(句)。吉,

光。離日兼坎水象,坎離交錯,日水相蕩射,其光可知。離明得中之君子,盛德之光,煥然著見。孟子所謂充實而有光輝,記所謂誠中形外者,故曰有孚其吉,又可知也。上吉通為占者言,下吉專屬之君子。或云君子之光有孚,乃上文所以貞吉无悔之理也。下吉字疑羨文。

上九,有孚于飲酒,无咎。濡其首,有孚失是。

飲酒,坎象。本虞翻、李鼎祚、朱子說,見濡首象同前卦。易窮則變,未濟之終,有濟之理。爻又以陽剛離明處之,下坎互坎之險,又至此而盡,故曰有孚于飲酒。謂信可從容宴樂以處之,而其占為无咎。然離火上炎,有躁動之憂,或躁於求濟,如獸自濡其首,則信乎失理之是矣。世之處大事、濟大難者,未有不成於安詳,敗於倉卒也。爻體剛實,離體中虛,兼二孚義,故再言之。

○西溪李氏曰:上篇首乾、坤,終坎、離;下篇首咸、恒,終既、未濟,亦坎、離也。天地之道,不過於隂陽;隂陽之用,莫先於水火。上篇首天地,隂陽之正也,故以水火之正終焉;下篇首夫婦,隂陽之交也,故以水火之交終焉。

周易集傳卷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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