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张烈撰《读易日钞•卷一》

[清]张烈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清]張烈撰《讀易日鈔•卷一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,爭辯也。攻,責也。此卦上乾下坎,以上下言,上剛以制其下,下必有所不堪;下險以伺其上,上又為其所脅。以一人言,内險則心忍于害物,外健則力足以遂奸。以兩人言,則此既險,能脅彼短以為辭;彼又健,能為我敵而不屈。凡此皆訟道也,故名訟。及觀卦内,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有有孚而見窒之象。坎為加憂,有惕象。卦變自遯來,剛來居二而得中,有中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為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文王本其象以著戒曰:凡訟者,必情真理正,而見枉于人。有孚而見窒,則不免于訟矣。然必心懷惕厲,可已即已,惕而中焉則吉。苟務終極其事以為快,則凶道也。大人中正,能公能明,斯利見之。若涉虛冒險,涉大川焉,則不利也。訟雖衰世之事,而聖賢處之,依然仁厚正大之心。天下皆我同體,訟之事何忍見,訟之辭何忍聞,訟之意何忍萌也。然必言不可訟,又非所以御末世之變。不得已而訟焉,必自審果有孚乎,果見窒乎,是自反至矣,恕物至矣。然猶自慚自懼,苟可已而已焉,甚不樂其事之終。蓋以不欲訟之心而行乎訟,依然仁厚正大之意也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
訟者,以卦德推為上剛下險,又為險而健,皆致訟之由,故名訟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其為有孚,窒惕,中吉者,以卦變推之,訟有自遯變來之義。遯九三之剛,來居于二,而得中焉。惟二居中,則中實无應之象,加憂得中之象,皆出矣。其曰終凶者,以理言之,訟非善事,不可成也。若終之,則樂成其事,是凶人之道也。曰利見大人者,以卦體推之,繫辭聖人蓋取九五之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者,以卦象推之,乾剛而實,坎險而陷,以實物而履陷物之上,則墜沒于深淵耳,故不利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訟象也。凡訟生于爭,爭皆生于始之不慎。君子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,使其後无可爭之端,則訟永絶矣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人之終訟,必剛健有勢力者能之。初六隂柔才弱,居下勢卑,故其訟也,能量力知止,而不長永其事,雖小有言語之傷,而終于獲吉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
不永所事,蓋訟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然其辨之未嘗不明,又何不吉乎?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陽剛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中于下,則其心猶知自屈于理,况上應陽剛居尊之九五,勢不相敵,故始雖欲訟,而其後竟不能,乃歸而逋逃焉。其所逃之地,又邑人三百戶之小邑,自處卑約如此,庶可免于災患矣,无眚。

雙湖胡氏曰:初、三、四吉,二僅无眚者,以犯分于先,不克而後逋竄,非本无訟上之心也。

雲峰胡氏曰:九二、九四皆以剛居柔,故皆不克訟。但九四居健體之初,非能用其健者。九二為險體之主,則本欲用其險者,以勢不敵而避,故僅可无眚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二非不能訟者,今乃不克訟而歸逋竄也,何哉?蓋二之訟五,乃下訟上也。自下訟上,勢分不敵,則其患之至,皆自取也。二明乎此,能无逋竄耶?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隂柔才弱,非能訟者,此其素分,所謂舊德也。夫能訟之人,好訟尚凶,况才弱之人,不安其分,意欲免危,而適以召禍。故其象為守素分而居正焉,則雖有被侵之厲,而我不好訟,患无由生,終必吉矣。然處訟以无爭為貴,而任事以有為為功。如三之才,或以從王事,則不能成功也。蓋爭訟貴其怯,而有為存乎才。此句泛說,與上文不相繫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食舊德者,才不足有為,惟從上所為則吉也,故有无成之戒。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剛而不中,有訟之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訟,而復反就于正理。且渝變其素,而心安于貞焉,吉道也。夫人受天命以生,天命以善,不命以惡;命以正,不命以邪。故命者,正理也。好訟之人,是非忿怨之氣勃于中,術數攻取之私熾于外,安肯降心以就正理?四剛中有柔,故能復還就正理。而以言其心,則已脫然大變其矜強角勝之習,不待矯強而安處于貞也。聖人不貴无過,而貴改過,故許其吉。
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
向也騁私智,背正理,其失甚矣。今復歸而即命,渝變而安貞,是乃得其立身制事之本則而不失也。人亦何為不復不渝以甘失乎?

九五,訟元吉。

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訟之直者,見之必獲伸矣。大善而吉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,故訟之直者利見之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剛居訟極,好強務勝,此終訟之凶人也。當其幸而勝也,或受賞于上,而錫之鞶帶之服,然終朝之間,已三次褫奪之矣。況所謂勝而受賞者,又未必然乎?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凡好訟者,彼蓋以訟為能,以勝為榮耳。夫訟勝之榮,至于受服而極矣。然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,狡横取榮,見者唾棄,況因訟受服者,又萬无一二乎?甚矣,其所為能者,乃天下之大愚;其所為榮者,乃天下之大辱也,亦可哀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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