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张烈撰《读易日钞•卷三》

[清]张烈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張烈撰《讀易日鈔•卷三》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:亨,利用獄。
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物梗口中,齧之而後合也。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虚,頤口之象。九四一陽梗于其中,必齧之而後合也,故名噬嗑。物之為梗者,既去則亨通无礙矣,故噬嗑有亨道。夫去梗之道,莫大治獄。獄者,刑之未定。國有惡人為梗,欲審其獄情而刑之,非威明兼濟,剛柔得中,不能也。卦有是德,故宜于用獄。

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

卦名噬嗑者,卦體為頤中有物之象,故曰噬嗑。

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其曰亨者,正以噬之,而嗑即其亨也。曰利用獄者,治獄之道,太剛則過暴,太柔則无斷,不威則來巨姦之侮,不明則受狡偽之欺。卦體則剛柔分,三剛三柔,均勻不偏,是嚴斷與温仁兼備也。卦德則動而明,威足以懾,明足以察也。卦象又雷電相合,而益章顯,是威如雷,愈覺其不可欺,明如電,愈覺其不可侮也。卦變又自益來,柔上行,居五而得中,是柔而不偏,以居君位也。故五雖不當位,而由剛柔分,柔得中言之,見寛猛之不偏,由動明雷電言之,見威明之兼濟,是治獄之道備矣,是以利用獄也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敇法。

先王之立法也,將使人人知畏,苟非一一明别其刑罰輕重之科,則出入無凖,大小無則,惡可倖,善不免,法且廢弛矣。故必先明其用法之例,使人人不疑,則法有定條而不可犯。是明罰所以整敕法度,以警有衆也。明罰義兼威明,敇法乃能去梗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
初上无位,受刑之象。中四爻,用刑之象。初在卦始,罪薄過小,輕刑加之。又在下為趾象,故為屨校。滅趾,謂著械手足,如納屨然,滅没其趾也。初方為惡而受刑,則懲戒而不敢恣,反得无咎矣。
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趾者,人之所以行。今曰滅趾,是使其不敢行,以不進于惡,故无咎。周公之无咎,以禁之于初而言,夫子又自滅趾發義。
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
膚者,豕腹下柔軟无骨之肉,至易噬者也。去梗如食物,二中則不暴不縱,正則公平當理,以此治獄,如噬膚之易矣。但二本隂柔,慈和多而威厲少,而下乘初剛,則彊梁難制,不免反受其傷,如食物而滅没其鼻也。然在彼既所當治,而我又善治,雖傷而終能治之,无咎。
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既噬膚而曰滅鼻,惟其乘初剛也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腊肉小物,全體骨而乾之者,堅韌難噬之物也。六三隂柔,無剛斷之才,不中正,又不得用刑之道。以此治獄,如噬腊肉之難,且反為人所傷,如遇毒焉。才不足治,人小吝矣。然彼罪當治,終必伏刑,非我妄治之也,无咎。
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以已無中正之德,故人得以傷之。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胏,肉之帶骨者,比腊又難噬矣。九四居尊,所治皆難治之獄,如噬乾胏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用刑之道,人皆願輸金矢以求聽,為得金矢之象。然不可恃已之能,而逞快于一時,恣情于武斷。誠知獄為大事,而存艱難之心,守正固之理,則獄得其平而吉矣。

周禮:民有大獄,令入鈞金而後聽之。有小訟,令入束矢而後聽之。鈞金,三十斤也。束矢,百矢也。爻言得金矢者,人願納金矢以求聽,以四之聽訟得宜也。四臣位,兼治大小,故得金矢。五君位,專治大,故得黄金。
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必戒以利艱貞乃吉者,恐聽訟之人恃已能斷,則流于慢易偏私,心未光明者有之,故戒之也。

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訟獄將決,乃至于五,故所治雖難于膚,而易于腊胏,為噬乾肉之象。况柔順得中,治人人服,人皆願納黄金以求聽,為得黄金。然獄者大事,必守正固,存危厲,乃无咎也。
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貞且厲焉,所治乃得其當。不然,未易无咎也。
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
過極之陽,在卦之上,惡極罪大,如加以何校之刑而滅没其耳,凶之道也。
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必言滅耳者,耳能聽為聰。惟其聰性昏蔽,聞善以為不必為,聞惡以為不必去,聞義以為不足信,聞法以為不足畏,故至如此之凶也。使其聰性稍通,豈至此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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