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宋]李过撰《西溪易说•卷五》

[宋]李过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[宋]李過撰《西谿易說•卷五》【上经】第21卦-噬嗑: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原文】噬嗑,亨,利用獄。

【原文】彖曰:頤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,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噬,齧也。嗑,合也。彖謂頤中有物曰噬嗑,頤中四隂,上下二陽,如人之頤頷焉。今噬嗑九四,一陽梗其中,是頤中為物所梗,頤中有物,必噬而嗑之,乃亨通也,故卦名噬嗑。震下離上,震為雷,離為電。天地生萬物,有為造化之梗者,必用雷電以擊摶之。聖人之治天下,有為萬民之梗者,必用刑獄以斷制之。故噬嗑所以去頤中之梗者,雷電所以去天地之梗,刑獄所以去天下之梗也。卦辭曰利用獄,言有小人為天下之梗者,宜用刑獄以去之也。六爻只言用獄之道,彖頤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,言噬而嗑乃亨也。剛柔分六爻,剛與柔等也。動而明,震體動而離體明也。雷電合而章,雷之擊物,必與電合,然後成章也。人之頤中,自有雷電,齒剛而舌柔,雷之擊摶,必與電合,齒之噬嗑,必與舌俱,然後成章也。柔得中而上行,謂六五得中而居上,以柔居五,雖不當位,然後得治獄之道也。蓋聖人用刑,出不得已,以柔治獄,聖人之仁也。此義見在五爻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雷電,噬嗑,先王以明罰敕法。

天地去萬物之梗,必以雷電,猶去頤中之梗,必以噬嗑。先王體之,有小人之梗,必用刑獄,故體離之照以明罰,體震之威以勑法。

【原文】初九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六爻皆說用獄,初為惡之始,上為惡之終,中四爻同頤中之物,六爻節目如此。初最下,小人之為惡者也。為惡之始,姑少懲之,以屨校而滅其趾,令不得行而聽其改過也,故因滅趾而无咎。周禮坐之圜土,納之嘉石,乃其義也。繫辭曰:小人不恥不仁,不畏不義,不見利不勸,不威不懲。小懲而大誡,此小人之福也。易曰:屨校滅趾,无咎。

【原文】六二:噬膚,滅鼻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以六爻之位言之,五,君位也,為治獄之主;四,大臣位也,為治獄之卿;又其下也,為治獄之吏。頤中之物,最大乾胏,是乾胏,乾肉之冇骨者,最難噬也。六二體柔,以噬膚之道噬之,自傷其鼻,然亦无咎也,治獄者也,故咎不在己。象曰乘剛也,謂九四剛物也,已以柔道乘而噬也,故傷也。

【原文】六三: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六三體亦柔,見二之傷也,以噬腊肉之道噬之,亦遇其毒。蓋不虞乾胏之有骨也,遂為所毒,雖小吝亦无咎。意在去惡,已則何咎?象曰:位不當也,以三體柔也。

【原文】九四: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頤中之梗,正在此爻。九四近君,治獄之卿也。諸爻以柔噬九四,獨以剛噬乾胏。乾肉之有骨者,此小人難噬,正如乾胏。而九四體剛,以噬乾胏之道噬之,遂得其情,故曰噬乾胏,得金矢。古者司寇以兩劑禁民獄,入鈎金,然後聽之,既得其情,則得鈎金。以兩造禁民訟,入束矢,然後聽之,既得其情,則得束矢。曰得金矢,謂得其情也。然不敢以為能也,宜以艱貞之道自守,則吉。象曰:未光也。蓋刑期于無刑,治獄者之職也。今猶有小人之梗,非治獄之善也。古人治獄,如得其情,則哀矜而勿喜,蓋謂此也。

【原文】六五:噬乾肉,得黃金,貞厲,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六五君位,所謂柔得中而上行者也。九四噬嗑,既得其情矣,以獄之成告于六五。五,柔主也,依前以噬乾肉之道噬之。乾肉,無骨者也,蓋以柔噬之也。于是不忍用刑者,曰得黄金用贖刑也。古者金作贖刑,如呂刑、五刑之贖皆有罰,以千鍰為差是也。九四以剛噬,六五以柔噬。以剛噬者,冇司執法之公;以柔噬者,人君不忍之仁也。然猶貞厲則无咎,貞厲,謹懼也。正如穆王訓夏贖刑,刑既輕矣,猶曰朕言多懼是也。象曰:得當也,言以柔用獄。得用獄之當也者,得聖人一個慈祥惻怛之心,更無窮也。

【原文】上九:何校滅耳,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九處卦之終,小人為惡之大者也,故滅其耳。繫辭曰:善不積不足以成名,惡不積不足以滅身。小人以小善為无益而弗為也,以小惡為无傷而弗去也,故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。易曰:何校滅耳,凶。

【点校底本】:欽定四庫全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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