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[清]王又朴撰《易翼述信•卷四》

[清]王又朴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1卦-噬嗑䷔火雷噬嗑(震下离上)-(清)王又樸撰《易翼述信•卷四》

䷔【震下离上】

噬嗑。亨,利用獄

○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
合同人卦看,便得此卦義。蓋合天下而成其大同者,聖人之心也。然天下皆人,天下之人皆同此心,宜無不可合者。而有不合,則為強梗者所間耳。故必去其強梗而後可合,此噬嗑之利以用獄也。仲誠張氏曰:以卦體三剛三柔分列於上中下,剛柔不偏也。以卦德既能動而又能明,舉動不妄也。以卦象雷震物,電照物,雷電合而物之幽伏者章顯,物情不蔽也。以卦中六五柔得中而居上位,以行中正之道也。如是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不當位者,卦有三剛,各不居上下之中位也。不當位,他事未利,惟用之治獄則利。體德象中四事似无不利,不知三剛皆不得中,則隂主事而陽用之,惟利獄也。此聖人玩易最精處。隂主事,謂六五離明之主爻也。陽用之,謂初九震動之主爻也。剛柔,二氣對待者也,故曰分。雷電,一氣奮迅者也,故曰合。
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生以明罰勅法。

伯正符曰:雷轟電掣,未必擊也,而衆知懼焉。明以勅之,亦使人畏而不敢犯耳。據此說,則明勅合雷電取義,不必分頂。又雷未奮而電先見者也,然若雷自遠來,則人先隱隱聞其聲而後見電,其雷必不震,此噬嗑之雷電所以明罰勅法也。若雷起自近,則人一見電而即聞雷,其雷必震而或擊物,此豐之雷電皆至所以折獄致刑也。然則《本義》以為雷電當作電雷者,恐猶未然耳。
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

○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
初變晉遇坤,震為足,坤為地,初在下,故曰屨。震威為刑,故曰屨校。足着地者趾。初九以震之主爻變而柔,則無足不能動,故曰滅趾,而傳曰不行也。不行二字,即從滅趾釋无咎之義,非另一象。此與蒙之初六同意。蓋初九過剛有咎,乃變柔則不進於惡而无咎,繫詞所謂小懲而大戒,此小人之福是也。

六二:噬膚滅鼻,无咎。

○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
二變睽遇兌,兌之主爻在三,故不言口。其本氣之震為倒艮,其變氣合三四兩爻亦互艮,艮為鼻,而本氣變氣皆不正,顯艮象,故曰滅鼻。凡噬者必滅鼻,言去間之甚易也。此爻《本義》以為甚易而不免於傷,安溪李氏謂在下者滅鼻遇毒而不敢辭,又有以刁悍之徒誣衊為說者。細詳之,噬嗑既以柔為本,六二之柔既中且正,何至過甚見傷?又何至令人不敢辭乎?若為汚衊,則與遇毒一例,而云胡无咎耶?此皆誤看象傳乘剛之說,總非確解。

竊按:六二雖得中正,而以柔居柔,未免過於姑息,非如五之剛柔相濟之能除暴去奸也。今噬嗑如此之甚易者,夫子特明之曰乘剛也,蓋隂主事而陽用之故然耳。夫六二過柔,宜乎不能去間而有咎也,因其乘剛,故得无咎。如此說似覺切當。

六三,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。

○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
三變兩離,過於明察,故為噬腊遇毒。彖於全卦謂雖不當位,利用獄。三亦位不當者,何以遇毒?蓋彖所謂剛不當位,而柔居中主事也。三既非剛,而處上下之際,非當治獄之位者,又不中正故也。仲誠張氏曰:禮謂三牲魚腊,天下之美味也。過中之噬嗑,美味多矣。其為折獄,即為過於得情。過則人反有不服罪而相犯者,如噬腊遇毒也。相犯則小吝矣。三不中正,即應有咎。變而明,則治獄得情,何咎之有?
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,利艱貞,吉

○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
四變頤,遇艮,頤則口得合者,故為噬乾胏,得金矢之象。得金矢,得黄金,如《本義》解甚當。蓋民受治也,受治則間者去而口得合。若謂九四其剛如金,其直如矢,於得字頗難說。且觀彖而思過半,彖以柔為本,以剛為用,非尚剛也。且既以九四之剛為金,而六五柔也,何亦曰金乎?利艱貞者,四處疑懼之位,變卦為艮,處下卦震動之上,為離明之初,艮而止之。夫人動則多昏,靜則明生,故艮有篤實輝光之象,而此曰利艱貞,由此思之,吉可知也。而傳曰未光者,四在本氣、變氣,皆非主爻故也。然則為大臣者,聽訟終不若无訟,明矣。

六五:噬乾肉,得黄金,貞厲,无咎。

○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
五變无妄,遇乾。乾,健者也,故曰噬乾肉。乾金在中,故曰得黄金。五中正,非可言厲,然以柔居之,下無正應,故曰貞厲。既曰厲,宜有咎矣。變剛則明而能斷,故无咎。夫四之艱貞,五之貞厲,哀矜敬畏之心也。知其未光而期於得當,則雖得情而勿喜,雖用罰而適中矣。

上九:何校滅耳,凶

○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
上變洊雷,震為加威,故有刑象在上,故曰荷校。重雷為霆,人將掩聰,故曰滅耳。初之滅趾而不進於惡,是以无咎。而上則滅耳,其聰不明,雖政教諄諄而若罔聞矣,豈不凶之甚乎?蓋荷校滅耳,所以示獄成而將制刑,繫詞所謂惡積而不可掩,罪大而不可解是已,非以荷校即所施之刑也。

安溪李氏曰:訟之義為下者設,而必以九五之中正為聽訟之宜;噬嗑之義為上者設,而必以初上之止惡怙終為受刑之戒,皆所以相備。

易翼述信卷四

<經部,易類,易翼述信>

×关闭
微信二维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