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二下》

[宋]董楷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5卦-需卦䷄水天需卦(乾下坎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二下》

傳:訟序卦:飲食必有訟,故受之以訟。人之所需者,飲食既有所須,爭訟所由起也,訟所以次需也。為卦乾上坎下,以二象言之,天陽上行,水性就下,其行相違,所以成訟也。以二體言之,上剛下險,剛險相接,能无訟乎?又人内險阻而外剛強,所以訟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卦辞: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

傳:訟之道,必有其孚實。中无其實,乃是誣妄,凶之道也。卦之中實,為有孚之象。訟者,與人爭辯,而待決於人。雖有孚,亦須窒塞未通,不窒則巳明无訟矣。事既未辯,吉凶未可必也,故有畏惕。中吉,得中則吉也。終凶,終極其事則凶也。

【原文】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傳:訟者,求辯其曲直也,故利見於大人。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。訟非和平之事,當擇安地而處,不可陷於危險,故不利涉大川也。

《本義》訟,爭辯也。上乾下坎,乾剛坎險,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又為内險而外健,又為己險而彼健,皆訟之道也。九二中實,上无應與,又為加憂,且於卦變自遯而來,為剛來居二,而當下卦之中,有有孚而見窒,能懼而得中之象。上九過剛,居訟之極,有終極其訟之象。九五剛健中正,以居尊位,有大人之象。以剛乘險,以實履陷,有不利涉大川之象。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,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訟,攻責也。而今訟人攻責其短,而訟之自訟,則反之於身亦如此。

九二正應在五,五亦陽,故為窒塞之象。

不利涉大川,是上面四畫陽載不起,壓了這舩重。

卦辭如此,辭極齊整。蓋所取諸爻義,皆與爻中本辭協。亦有雖取爻義,而與爻本辭不同者,此為不齊整處也。

問訟。彖剛來而得中也。大抵上體是剛,下體是柔,一剛下而變柔,則為剛來。今訟之上體是純剛,安得謂之剛來邪?曰:此等要須畫箇圖子看,便好。以某觀之,訟卦本是遯卦變來。遯之六二為訟之六三,其九三卻下而為九二,乃為訟卦。此類如柔來而文剛,分剛上而文柔,與夫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内,皆是如此等處。若畫圖子起,便極好看,更不待說。若如先儒說,則多牽強矣。又曰:此是卦變中二爻變者。蓋四陽二隂自遯來者十四卦,訟即初變之卦,剛來居二,柔進居三,故曰剛來而得中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彖传: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。訟

傳:訟之為卦,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。又為險健相接,内險外健,皆所以為訟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。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。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

《本義》:以卦德釋卦名義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訟,上剛下險,是屬上句;險而健訟,是屬下句。

【原文】訟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

傳:訟之道固如是。又據卦才而言,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,則二乃訟之主也。以剛處中,中實之象,故為有孚。處訟之時,雖有孚信,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,不窒則不成訟矣。又居險陷之中,亦為窒塞惕懼之義。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,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,是以吉也。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,此是也。卦義不取成卦之由,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。據卦辭,二乃善也,而爻中不見其善。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,乃善也。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,所取不同也。

【原文】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

傳:訟非善事,不得已也,安可終極其事?極意於其事則凶矣,故曰不可成也。成,謂窮盡其事也。

【原文】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

傳:訟者,求辯其是非也。辯之當,乃中正也。故利見大人,以所尚者中正也。聽者【一有或字】非其人,則或不得其中正也。中正大人,九五是也。

【原文】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傳:與人訟者,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。若蹈危險,則陷其身矣,乃入于深淵也。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。

《本義》:以卦變、卦體、卦象釋卦辭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觀訟一卦之體,只是訟不可成。初只不永所事,九二不克訟,六三守舊居正,非能訟者。九四不克訟,而能復就正理,渝變心志,安處於正。九五聽訟元吉,上九雖有鞶帶之錫,而不免終朝之禠。首尾皆是不可訟之意,故彖曰終凶,訟不可成。此句豈即《本義》所指卦體邪?曰:然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。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傳:天上水下,相違而行,二體違戾,訟之由也。若上下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象,知人情有爭訟之道,故凡所作事,必謀其始。絶訟端於事之始,則訟无由生矣。謀始之義廣矣,若慎交結、明契劵之類是也。

《本義》:天上水下,其行相違,作事謀始,訟端絶矣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王弼言有德司契,是借這箇說,言自家執這箇契在此,人來合得,我便與他自家先定了,這是謀始司契㡳意思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初六:

初六: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傳:六以柔弱居下,不能終極其訟者也。故於訟之初,因六之才,為之戒曰:若不長永其事,則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蓋訟非可長之事,以隂柔之才,而訟於下,難以吉矣。以上有應援,而能不永其事,故雖小有言,終得吉也。有言,災之小者也。不永其事,而不至於凶,乃訟之吉也。

《本義》:陰柔居下,不能終訟,故其象占如此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此爻是隂柔之人,也不會十分與人訟,每人也无十分傷犯㡳事,但只畧去訟之,才辯得明便止,所以曰終吉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,

傳:六以柔弱而訟於下,其義固不可長永也。永其訟,則不勝而禍難及矣。又於訟之初,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。

【原文】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傳:柔弱居下,才不能訟,雖不永所事,既訟矣,必有小災,故小有言也。既不永其事,又上有剛陽之正,應辯理之明,故終得其吉也。不然,其能免乎?在訟之義,同位而相應,相與者也,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。同位而不相得,相訟者也,故二與五為對敵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九二:

九二:不克訟,歸而逋其邑,人三百戶,无眚【逋,補吳反】。

傳:二五相應之地,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。九二自外來,以剛處險,為訟之主,乃與五為敵。五以中正處君位,其可敵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若能知其義之不可,退歸而逋避,以寡約自處,則得无過眚也。必逋者,避為敵之地也。三百戶,邑之至小者,若處強大,是猶競也,能无眚乎?眚,過也,處不當也,與知惡而為有分也。

《本義》:九二陽剛,為險之主,本欲訟者也。然以剛居柔,得下之中,而上應九五,陽剛居尊,勢不可敵,故其象占如此。邑人三百戶,邑之小者,言自處卑約,以免災患。占者如是,則无眚矣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三百戶,解者牽強。曰:如此解時,只得說小邑常以為易有象數者以此。何故不言二百戶?以其有定數也。聖人之象便依様子,又不似數之類,只曰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

三百戶必須有此象,今不可考。王輔嗣說得意忘象,是要忘了這象;伊川又說假象,是只要假借此象。今看得不解得恁地全无,每象只是不可知,只得且從理上說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不克訟,歸逋,竄也【竄七亂反】,

傳:義既不敵,故不能訟,歸而逋竄,避去其所也。

【原文】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傳:自下而訟其上,義乖勢屈,禍患之至,猶拾掇而取之,言易得也。

《本義》:掇,自取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六三:

六三: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

傳:三雖居剛而應上,然質本隂柔,處險而介二剛之閒,危懼非為訟者也。禄者,稱德而受食。舊德,謂處其素分。貞,謂堅固自守。厲終吉,謂雖處危地,能知危懼,則終必獲吉也。守素分而无求,則不訟矣。處危,謂在險而承乘皆剛,與居訟之時也。

【原文】或從王事无成。

傳:柔從剛者也,下從上者也。三不為訟,而從上九所為,故曰或從王事。无成,謂從上而成,不在巳也。訟者,剛健之事,故初則不永,三則從上,皆非能訟者也。二爻皆以陰【一作處】。柔不終而得吉,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,訟以能止為善也。

《本義》食,猶食邑之食,言所享也。六三隂柔,非能訟者,故守舊居正,則雖危而終吉。然或出而從上之事,則亦必无成功。占者守常而不出,則善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傳:守其素分,雖【一无雖字】從上之【一无之字】。所為,非由巳也,故无成而終得其吉也。

《本義》:從上吉,謂隨人則吉,明自主事則无成功也。《朱氏•附録》:或問:訟六三或從王事无成,

《本義》謂:必无成功,似與象辭從上吉也之意不協,又與坤六三文言亦不恊。竊意《本義》是直作占辭解如此,未知是否?曰:易中經傳不同,如此處多,且兼存之。然經意是本,傳辭是第二節話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九四:

九四:不克訟,復即命渝,安貞吉。

傳:四以陽剛而居健體,不得中正,本為訟者也。承五履三而應【一有於字】初。五,君也,義不克訟。三居下而柔,不與之訟。初正應而順從,非與訟者也。四雖剛健欲訟,无與對敵,其訟无由而興,故不克訟也。又居柔而應柔,亦為能止之義。既義不克訟,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,復即就於命,革其心,平其氣,變而為安貞,則吉矣。命謂正理,失正理為方命,故以即命為復也。方,不順也。書云:方命圯族。孟子云:方命虐民。夫剛健而不中則躁動,故不安。處非中正,故不貞。不安貞,所以好訟也。若義不克訟而不訟,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貞為安貞,則吉矣。

《本義》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九四剛而不中,故有訟象。以其居柔,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。渝變其心,安處於正之象,占者如是則吉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復即命渝,言復就命而變其不順之命。

問:易最難點,如訟九四不克訟,句/復;即命,句/渝;句/安貞;句/吉。六三食舊德,句/貞;句/厲;終吉,句/曰厲。自是一句,終吉又是一句,易辭只是元排此幾句在此。伊川作變其不安貞,為安貞作一句讀,恐不甚自然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復即命渝,安貞,不失也。

傳:能如是,則為无失矣,所以吉也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九五:

九五:訟,元吉。

傳:以中正居尊位,治訟者也。治訟得其中正,所以元吉也。元吉,大吉而盡善也。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。

《本義》:陽剛中正,以居尊位,聽訟而得其平者也。占者遇之,訟而有理,必獲申矣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訟元吉,便似乾之利見大人。有占无象者,爻便是象。訟元吉,九五便是。

【原文】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傳:中正之道,何施而不元吉?

《本義》:中則聽不偏,正則斷合理。

【原文】讼卦䷅上九:

上九: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【三,息暫反。或,如字。禠,敕紙反】。

傳:九以陽居上,剛健之極,又處訟之終,極其訟者也。人之肆其剛強,窮極於訟,取禍喪身,固其理也。設或使之善訟,能勝窮極不巳,至於受服命之賞,是亦與人仇爭所獲,其能安保之乎?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。

《本義》鞶帶,命服之飾。褫,奪也。以剛居訟極,終訟而能勝之,故有錫命受服之象。然以訟得之,豈能安久,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。其占為終訟无理,而或取勝,然其所得,終必失之,聖人為戒之意深矣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傳:窮極訟事,設使受服命之寵,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,況又禍患隨至乎!

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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