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2卦-贲卦䷕山火贲卦(离下艮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传义附录•卷四下》

[宋]董楷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2卦-贲卦䷕山火贲卦(离下艮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[宋]董楷撰《周易傳義附錄•卷四下》

傳:剥。序卦:賁者,飾也。致飾然後亨則盡矣,故受之以剥。夫物至於文飾,亨之極也。極則必反,故賁終則剥也。卦五隂而一陽,隂始自下生,漸長至於盛極,羣隂消剥於陽,故為剥也。以二體言之,山附於地,山高起地上,而反附著於地,頹剥之象也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卦辞:

剝,不利有攸往。

傳:剥者,羣隂長盛,消剥於【一作陽之時,衆小人剥喪於【一无於字君子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,唯當巽言晦迹,隨時消息,以免小人之害也。

《本義》剥,落也。五隂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隂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隂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内坤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,故占得之者,不可以有所往也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彖传:
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

【長,丁丈反】。傳剥,剥也,謂剥落也,柔變剛也,柔長而剛剥也。夏至一隂生而漸長,一隂長則一陽消,至於【一无於字】建戌則極而成剥,是隂柔變剛陽也。隂,小人之道方長盛,而剥消於【一作陽,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。

【原文】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
傳:君子當剥之時,知不可有所往,順時而止,乃能觀剥之象也。卦有順止之象,乃處剥之道,君子當觀而體之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君子存心消息盈虛之理,而能順之,乃合乎天行也。理有消衰,有息長,有盈滿,有虛損,順之則吉,逆之則凶,君子隨時敦尚,所以事天也。

《本義》:剥,剥也,柔變剛也。以卦體釋卦名義,言柔進于陽,變剛為柔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以卦體、卦德釋卦辭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象传:

【原文】象曰:山附于地,剝。上以厚下安宅。

傳:艮重於坤,山附於地也。山高起於地,而反附著於地,圮剥之象也。上,謂人君與居人上者,觀剥之象,而厚固其下,以安其居也。下者,上之本,未有基本固而能剥者也。故上【一作山】之剥,必自下,下剥則上危矣。為人上者,知理之如是,則安養人民,以厚其本,乃所以安其居也。書曰:民惟邦本,本固邦寜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上以厚下安宅,安宅者,安於禮義而不遷否?曰:非也。厚下者,乃所以安宅,如山附於地,惟其地厚,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摇。人君厚下以得民,則位亦安而不摇,猶所謂本固邦寜也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初六:

初六:剝牀以足,蔑貞,凶。

傳:隂之剥陽,自下而上,以牀為象者,取身之所處也。自下而剥,漸至於身也。剥牀以足,剥牀之足也。剥始自下,故為剥足。隂自下進,漸消蔑於【一无於字貞正,凶之道也。蔑,无也,謂消亡於正道也。【一作消亡正道也,一作消亡於正也】。隂剥陽,柔變剛,是邪侵正,小人消君子,其凶可知。

《本義》:剥自下起,滅正則凶,故其占如此。蔑,滅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
傳:取牀足為象者,以隂侵沒陽於下也。滅,沒也。侵滅正道,自下而上也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六二:

六二:剝牀以辨,蔑貞,凶。

傳:辨,分隔上下者,牀之幹也。隂漸進而上剥,至於辨,愈蔑於正也,凶益甚矣。

《本義》:辨,牀幹也,進而上矣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問:初與二蔑貞凶,是以隂蔑陽,以小人蔑君子之正道,凶之象也。不知只是陽與君子當之則凶,為復隂與小人亦自為凶?曰:自古小人滅害君子,終亦有凶。但此爻象,只是說陽與君子之凶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
傳:隂之侵剥於【一作】。陽得以益盛,至於剥辨者,以陽未有應與故也。小人侵剥君子,若君子有與,則可以勝小人,不能為害矣。唯其无與,所以被蔑而凶。當消剥之時,而无徒與,豈能自存也?言未有與。剥之未盛,有與猶可勝也,示人之意深矣。

《本義》:言未大盛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六三:

六三:剝之无咎。

傳:衆隂剥陽之時,而三獨居剛應剛,與上下之隂異矣。志從於正,在剥之時,為无咎者也。三之為可謂善矣,不言吉,何也?曰:方羣隂剥陽,衆小人害君子,三雖從正,其勢孤弱,所應在无位之地,於斯時也,難乎免矣,安得吉也?其義為无咎耳。言其无咎,所以勸也。

《本義》:衆隂方剥陽,而已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无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无咎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傳:三居剥而无咎者,其所處與上下諸隂不同,是與其同類相失,於處剥之道為无咎,如東漢之呂強是也。

《本義》:上下,謂四隂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夬之九三雖應上六,然曰君子夬夬,則非不決小人也,但聖人以壯于頄為戒耳。剥之六三雖處羣隂之中,然象以失上下明之,而《程傳》又以呂強當其事,則其心跡亦不相違矣。蓋心跡无可判之理,程書言之詳矣,吾徒所宜深考也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六四:

六四:剝牀以膚,凶。

傳:始剥於牀足,漸至於膚。膚,身之外也,將滅其身矣,其凶可知。隂長已盛,陽剥已甚,貞道已消,故更不言蔑貞,直言凶也。

《本義》:隂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凶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【近如字,一巨靳反】。

傳:五為君位,剥已及四,在人則剥其膚矣。剥及其膚,身垂於亡矣,切近於災禍也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六五:

六五:貫魚,以宮人寵,无不利【貫,古亂反,一音官】。

傳:剥及君位,剥之極也,其凶可知,故更不言剥,而别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。五,羣隂之主也。魚,隂物,故以為象。五能使羣隂順序,如貫魚然,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,如宫人則无所不利也。宫人,宫中之人,妻妾侍使也。以隂言,且取獲寵【一作親】,愛之義。以一陽在上,衆隂有順從之道,故發此義。

《本義》魚,隂物。宫人,隂之美,而受制於陽者也。五為衆隂之長,當率其類,受制於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无不利也。

【原文】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
傳:羣隂消【一无消字剥於【一无於字】。陽以至於極,六五若能長率羣隂,駢首順序,反獲寵愛於陽,則終无過尤也。於剥之將終,復發此義,聖人勸遷善之意,深切之至也。

【原文】剥卦䷖上九:

上九: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傳:諸陽消剥已盡,獨有上九一爻尚存,如碩大之果不見食,將有復生之理。上九亦【一作一,一作己】變則純隂矣。然陽无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无閒可容息也。聖人發明此理,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或曰:剥盡則為純坤,豈復有陽乎?曰:以卦配月,則坤當十月。以氣消息言,則陽剥【一有盡字】為坤。陽【一有復字】來為復【一有然字】。陽未嘗盡也。剥盡於上,則復生於下矣。故十月謂之陽月,恐疑其无陽也。隂亦然,聖人不言耳。隂道盛極之時,其亂可知,亂極則自當思治,故衆心願載於君子,君子得輿也。詩匪風下泉,所以居變風之終也。理既如是,在卦亦衆隂宗,陽為共載之象。小人剥廬,若小人則當剥之極,剥其廬矣,无所容其身也。更不論爻之隂陽,但言小人處剥極則及其廬矣,廬取在上之象。或曰:隂陽之消【一作交】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,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,何也?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凶?曰:上九居剥之極,止有一陽,陽无可盡之理,故明其有復生之義,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。夬者陽消隂,隂小人之道也,故但言其消亡耳,何用更言卻有復生之理乎?

《程氏•附録》:問:十月何以謂之陽月?曰:十月謂之陽月者,陽盡恐疑於无陽也,故謂之陽月也。然何時无陽?如日有光之類。蓋隂陽之氣有常存而不移者,有消長而无窮者。

《本義》:一陽在上,剥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衆隂所載。小人居之,則剥極於上,自失所覆,而无復碩果得輿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小人,其占不同,聖人之情,益可見矣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一陽在上,如碩大之果,人不及食,而獨留於其上。如君子在上,而小人皆載於下,則是君子之得輿也。然小人雖載君子,而乃欲自下而剥之,則是自剥其廬耳。蓋唯君子乃能覆蓋小人,小人必賴君子以保其身。今小人欲剥君子,則君子亡,而小人亦无所容其身,如自剥其廬也。且看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則害得盡後,國破家亡,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?故聖人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剥廬,終不可用也。若人占得此爻,則為君子之所為者必吉,而為小人之所為者必凶矣。

碩果不食,只不食便有復生之意。

或問:碩果不食,伊川謂陽无可盡之理,變於上則生於下,无閒可容息也。變於上則生於下,乃剥復相因之理,畢竟須經由坤。坤卦純隂无陽,如此陽有斷滅也,何以能生於復?曰:凡隂陽之生,一爻當一月,須是滿三十日方滿得,每腔子做得一畫成。今坤卦非是无陽始生,甚微未滿,每腔子做一畫未成,非是坤卦純隂便无陽也。然此亦不是甚深奥事,但伊川當時解不曾分明道與人,故令人做一件大事看。

自觀至剥三十日,剥方盡。自剥至坤三十日,方成坤。三十日陽漸長,至冬至方是一陽,第二陽方從此生去。隂剥,每日剥三十分之一,一月方剥得盡。陽長,每日長三十分之一,一月方長成一陽。隂剥時,一日十二刻,亦每刻中漸漸剥全,一日方剥得三十分之一。陽長之漸,亦如此長。

九月隂極,則陽已下生。

問:十月何以為陽月?曰:剥盡為坤,復則一陽生也。復之一陽不是頓然便生,乃是自坤卦中積來。且一月三十日,以復之一陽分作三十分,從小雪後便一日生一分,上面䟎得一分,下面便生一分,到十一月半一陽始成,以此便見得天地无休息處。

一云:這一陽不是忽地生出,纔交立冬便萌芽,下面有些氣象了。上面剥一分,下面便萌芽一分;上面剥二分,下面便萌芽二分;三日便三分,四日便四分。積累到每復處,方成一陽。坤初六便是陽己萌了。

天運流行,本无一息閒斷,豈解一月无陽?且如木之黄落,才落時,萌芽已生了。不特如此,木之冬青者,必先生萌芽,而後舊葉方落。

或問:伊川所謂隂亦然,聖人不言者,何如?曰:前日劉復之說,蔡季通以為不然,某以為分明是如此。但聖人所以不言者,便是一箇參贊裁成之道。蓋抑隂而進陽,長善而消惡,用君子而退小人,這便可見此理自是恁地。雖堯舜之世,豈无小人?但有聖人壓在上面,不容他出而有為耳,豈能使之无邪?

蔡季通云:隂不可以抗陽,猶地之不足以配天。此固然之理也。而伊川乃謂隂亦然,聖人不言耳,元定不敢以為然也。

問:隂何以比小人?曰:有時如此平看,則都好。以類言之,則有不好。然亦只是皮不好,骨子卻好。大抵發生都則是一箇陽氣,只是有消長。陽長一分,下面隂生一分。又不是討箇隂來,即是陽消處,便是隂。故陽來謂之復,復者是本來物事;隂來謂之姤,姤是偶然相遇。

【原文】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,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傳正道消剥既極,則人復思治,故陽剛君子,為民所承載也。若小人處剥之極,則小人之窮耳,終不可用也。非謂九為小人,但言剥極之時,小人如是也。

《朱氏•附録》:小人剥廬一句,舊見二十家叔說:【字公立】。廬,如周禮秦无廬之廬,音盧,蓋戟柄也。謂小人自剥削其戟,削其戟柄,僅留其鐵而已,果何所用?如此說,方見得小象小人剥廬終不可用一句,意亦自好。

【此說與《本義》不同,附見于此】。

周易傳義附録卷四下

<經部,易類,周易傳義附錄>

11-周易傳義附録卷五上

周易傳義附録卷五上,宋董楷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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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录入】:王玲玲

【初次点校】:訾翠芬

【再次点校】:暂无

【点校底本】:《欽定四庫全書》第二十册-經部十四易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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