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9卦-坎卦䷜坎卦为水(坎下坎上)-[宋]李衡撰《周易义海撮要•卷三》

[宋]李衡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9卦-坎卦䷜坎卦为水(坎下坎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9卦-坎卦䷜坎卦为水(坎下坎上)-[宋]李衡撰《周易義海撮要•卷三》

䷜【坎下坎上】

習坎。

坎險陷,習便習。

有孚,維心亨。

剛在内,有孚也。陽不外發,心亨也。

行有尚。

内亨外闇,内剛外順,以此行險,行有尚也。【注】

事可尊尚。【正】

物不可以終過,過則必陷,故次大過。窪坎深險之處,水性所習,是以洊至。【石】

坎非用物,以習為用,故名異它卦,蓋言用坎之人也。【薛】

法制兵刑之事,不得已而用之,聖人慎其事,故加習字。【陳】

行有尚,謂止而不行,則陷於險也。凡陽在上者,止之象;在中,陷之象;在下,動之象;隂在上,說之象;在中,麗之象;在下,巽之象。【伊】

書曰卜不習吉,非便習也,重也。【介】

彖曰:習坎,重險也。水流而不盈,行險而不失其信。維心亨,乃以剛中也。行有尚,往有功也。天險不可升也,地險山川丘陵也。王公設險以守其國,險之時用大矣哉!

非用之常,用有時也。【注】

水雖流注而不盈滿,險之甚也。行此至險,守其剛中,不失信也。【正】

方者可斲以為圓,曲者可矯以為直,常形不可恃以為信也。水无常形,因物以為形,天下之信未有如水者也。水未嘗不志於行,惟外柔而不以力争,故心亨。以心亨,故剛中。尚,配也。方圓曲直,随所遇而配之,故无所往而不有功。【坡】

險之名雖一,而天地王公用各有宜,故曰行有尚也。【牧】

不可升,故得保其威尊。有山川丘陵,故物得以保全。【注】

朝廷之儀,上下之分,雖有強暴而不可犯,此王公之險。【坡】

象曰:水洊至,習坎;君子以常德行,習敎事。

不以坎為隔絶相仍,而至習乎坎也。至險未夷,敎不可廢,故以常德行而習敎事。【注】

水性就坎无休息,君子法之。德行務乎長久,敎事務乎習熟。【石】

習自外入,非可連也,如兼山艮、洊雷震、随風巽之類,當讀水洊至習。【絶句】

。【絶句胡旦】

平居尚德行,故遇險而不變;習為敎事,故遇險而能應。【坡】

初六: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象曰:習坎入坎,失道凶也。

失道而窮在坎底,上无應援,可以自濟,是以凶。【注】

柔而居重險之始,質弱而无才,不知濟險之道。【子】

窞,坎之深者也。百川流乎地中,水之正也。及其泛溢平地,而入于坎窞,是失道也。刑獄不平,而入于枉濫之象。【千】

九二:坎有險,求小得。象曰: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

履失位,故曰坎。上无應,故有險。處中而與三相得,故可以求小得。【注】

行險得中,二柔附之,雖小求得,未出險中。【子】

用刑雖深,未出丈外,可以小得。【陸】

初六、六三俱柔,相輔而已,不得牽攀而出乎險也。【石】

九二未能出險,為六三所揜,可以求比於初而已。【介】

剛則才足以自衛,中則動不失其宜,亦可以小自濟,異乎初之坎窞。【伊】

險九五小六三二以險臨五,五亦以險待之,欲求五,豈可得者?所可得者三而已。【坡】

六三,來之坎坎,險且枕,入于坎窞,勿用。象曰:來之坎坎,終无功也。

履非其位,居两坎之閒,出則之坎,居則亦坎,故曰來之坎坎。枕者,枝而不安之謂。出則无之,處則无安,來之皆坎,故曰險且枕。无所用之,徒勞而已。【注】

二承于己為枕,枕而乘剛,非所安也。來之重險,則入坎窞。【牧】

來則乘剛之則无應,苟安以止,則入于窞。【介】

之往上來處三。【朱】

六四,樽酒簋貳,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象曰:樽酒簋貳,剛柔際也。

以柔居柔,履得其位,以承於五。五亦得位,皆无餘應,以相承比。明信顯著,不存外飾,剛柔相比而相親焉,際之謂也。【注】

坎者,萬物之歸,主於幽政,有祭祀之象。戶者,所以向明。牖者,所以通幽。通乎幽明,故曰剛柔際也。以約質之誠,行篤終之道,故祭則受福。【陸】

出於險上,攀援九五剛尊之君,是君臣際接也。【石】

以素質之道,納省約之誠,牖幽暗之處,有闇合神明之義。【昭素】

樽酒而簋副之。燕饗之禮,君臣上下剛柔相際之時也。穴戶旁以通日月之光,牖也,明之象。約者,交相信。四五相易,而後四應初,五應二。納,約也。約,誠信固約之象。六四柔而正,九五剛中而正。四五无應,四非五莫之比,五非四亦莫之承。上下協力,可以濟險,故四當剛柔相際也。用質以交於上,因五之所明,以納其誠信,則言辭易入,險難易濟。四五相易宜有咎,而易則五出險矣,故終无咎。終,謂上六不動也。【

自古能諫其君者,未有不因其明者也。故訐直強勁者,率多所忤;而温厚明辯者,其說易行。古人有行之者,左師觸龍之於趙,張子房之於漢是也。非惟告其君如此,敎人亦然,孟子所謂成德達才是也。【伊】

九五:坎不盈,祇既平,无咎。象曰:坎不盈,中未大也。

為坎之主,无應輔以自佐,未能盈坎者也。祇,辭也。說既平乃无咎,明九五未免於咎。【注】

坎隆於中,則水盈而不流矣。祇,大也,明水漲大而既平,則復能通流矣。无咎者,以其雖滯而務出。【牧】

不能過中以出險,所謂大則過中,以趨時而施行矣。【

王者而任刑法,不能滿君臨之道,恭祇而行,乃能平直。【薛】

祇猶適也。九五可謂大矣,有敵而不敢自大,所以納四。不盈者,人輔之,適足以使之平也。【坡】

九五下比六四,所係者狹,是水不盈坎,適至於平而止也。出險之道,在剛中正。剛正則大,中而未大,幾可以出險,故聖人惜之。横渠曰:不能勉成其功,光大其志,所以為可惜。

上六: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象曰:上六失道,凶三歲也。

處險之極不可升,嚴法峻整,難可犯也。宜其囚執,寘于思過之地,自修三歲,乃可求復。【注】

柔而无心,小人也。乘剛而履於極險,居峻法之時,行極險之事,故用係纆索置於叢棘之中,以是三歲而凶,乃終失謀身之道也。【子】

周禮:三槐九棘,公卿議獄於其下,害人者加明刑,任之以事,上罪三年而舍。【九】

三股為徽,兩股為纆。【劉表

以隂在上,用險以督察,久則為險以反其上,而上受患矣。不得者,罪人不服之辭也。【介】

失用刑之道,非自犯之人。【薛】

上六:柔无出險之才,譬如人陷狴犴之中,不可妄動。初可動而不能,上不可動而妄動,皆失道也。【朱】

三歲不得免,終凶之辭。【伊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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