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[宋]郑刚中撰《周易窥余•卷二》

[宋]郑刚中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0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宋)鄭剛中撰《周易窺餘•卷二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訟有孚窒惕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孚者,妄之反。訟而有孚,可以訟矣。然不免于窒惕者,訟之為道,雖孚无亨之理。上健下險,阻礙不通,能窒惕而知懼,僅得中吉,此其所以不可終也。訟而不妄,必有中正者為之聽,故利見大人。得中正之人,聽吾有孚之訟。然猶不利涉川者,蓋天與水違而成訟,旣與水違,不應涉也。上剛下險,二體之才也。險而健,訟之所由生也。蜀才謂訟自遯來,二進居三,三降居二,此所謂剛來而得中。以剛居中,有信之寔,而又與五應,此之謂有孚。侯果曰:大人謂五也,斷决必中。然大人以中正為德,則其所聽亦中正者是與?必欲成訟,則五將不與。二隂揜之,坎䧟而不得出,此入于淵之道也。坎䧟為窒,為加憂惕之象。李鼎祚引王弼註云:九五處得尊位,為訟之主,用其中正,以斷枉直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虞氏曰:險而健者,常好爭訟,此固其理,然致險者亦健也。繫辭曰:乾,天下之至健也。德行常易以知險,由是知險藏于健,惟行健以易者能知之。不然,隂方以䧟陽為意,吾不覺之于蚤,而投身其中,則不得出矣。惟避險于蚤,然後可以全其健。君子以作事謀始,是宜謹聖人之戒也。天與水,其行不同,苟見于跡者已。若天與水之相違,則訟安能已?坎為耳聽而作謀,故曰謀始。集傳謂乾陽始于坎,作事謀始,窒訟之源也。虞翻曰:君子謂乾三來變,坤為作事,坎為謀,乾知大始,故以作事謀始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辨明也。

險而健則訟,六以隂柔居坎之初,蓋易與也,故不永所事。雖然,初旣易與,而象繼之以不可長者,蓋不永所事,所以戒初,使自覺不可長,則欲人不敢忽初,謂无能也。然隂非倡物者,訟豈在我哉?雖小有言,終亦辯明而已。盧氏曰:初欲應四,而二據之蹔爭,事不至永,雖有小訟,訟必辯明,故終吉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此爻諸家讀不一,或以歸而逋其邑為句,人三百戶繼之;或以不克訟歸而逋為句,其邑人三百戶无眚繼之。要當以不克訟歸為句,而逋其邑人三百戶共為一句。何以言之?曰:九二之訟,下訟上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如掇,况五以中正之德為之上,而可訟乎?其不克而歸,宜矣。雖然,坎自坤得也。坤為衆,有其衆變而為險,所以敢于訟上。聖人必使逋其邑人三百戶者,恐其恃衆憑險之心不悛,浸或成亂爾。訟而不勝,苟能歸而引咎,避其邑戶之衆寡,約自損,尚可至于无眚。不然,主訟者所不容也。不曰无咎,而曰无眚者,蓋以下訟上,多出于所見之不明。今乃能逋其邑戶,不敢自居,則如掇之患,庶可逭矣。三百戶,下大夫之食,其受邑不為多也。聖人猶欲其逋而去之,則上下之分,其可以不謹?李鼎祚謂坤為戶,乾為百,三爻故為三百戶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九二,訟不克,故逋邑戶而失其食。六三居兩剛之間,危厲自保,以无訟為德,其食如舊,此之謂食舊德。雖然,居訟之體,安能无訟?或從王事,則訟亦有時乎不免矣。從王事,謂如聽訟之類。蓋五為訟主,六三亦從事于下者,奉行五之中正,使訟道不至于成,則訟平而政理,此其所以終吉。或曰:三與上應者也,所謂從者,无乃謂從上九者耶?曰:上九之訟不可從也,從上九則得服三禠,尚安得吉?集傳謂三之上成兌口,食舊德也。

九四,不克訟,復卽命,渝,安貞吉。

象曰:復卽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
九二、九四皆曰不克訟,九二不克訟,則逋其邑人,无眚而已。九四不克訟,則復卽命渝,安貞吉,何也?曰:二之不克訟,訟而不勝者也。能退自貶損,庶乎无眚。四之不克訟,則欲訟而不得者也。以理自復,則有安貞之吉。易傳謂五,君也,義不克訟。三居下柔,不與之訟,初又正應而順從之,亦非與訟者也。如是則訟无由而興,此所謂欲訟而不得也。雖然,欲訟不得,豈九四亦嘗有意于訟乎?曰:剛陽之性,其本好動,又居健體,所謂訟者,未嘗忘于中也。惟見其訟之不克,變而安貞,則吉。此之謂復卽命,命對人事為言也。渝安貞,所謂以理自復,變而安貞。

虞翻曰:失位,故不克訟。渝,變也。不克訟,故復位。變而成巽,巽為命令,故復卽命渝。動而得位,故安貞吉,謂二已變坤,安也。

九五,訟元吉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五非為訟者也,居訟之時,為治訟之主。

王肅曰:以中正之德,齊乖爭之俗,元吉者也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禠之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訟極則勝負分,得鞶帶者,勝而受寵也。訟至于極,豈能常勝?受寵者亦偶然耳,故曰或錫之。夫衣服所以彰有德,人慕其德,故并其服而欽之。訟非可以為德也,于服何榮?終朝三禠之,此固其理。莊子曰:今取猨狙而衣以周公之服,彼必齕齧挽裂,盡去而後慊。蓋服非猨狙所安也,訟而受服,豈但不安而已?愧恥而三禠之,蓋有挽裂之意,孰謂人而无羞惡之心乎?受服三禠,錫馬三接,善惡之效,初不待久,不終朝,而得失之應,其至再三也。訟互有離,巽有離也,故炎上不平,好訟者得之;有巽也,故順理而不爭,訟平者得之。

侯果曰:禠,解也。乾為衣為言,故以訟受服。

翟玄曰:上以六三錫下三陽,羣剛交爭,得不以讓,故終一朝之間,各一奪之為三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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