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[元]胡炳文撰《周易本义通释•卷一》

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[元]胡炳文撰《周易本义通释•卷一》

典籍作者:[元]胡炳文

著作年代:元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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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
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(元)胡炳文撰《周易本義通釋•卷一》

剥:不利有攸往。

剥,落也。五陰在下而方生,一陽在上而將盡,隂盛長而陽消落,九月之卦也。陰盛陽衰,小人壯而君子病。又内坤外艮,有順時而止之象,故占得之者,不可有所往也。

《通》曰:剥,落之也。五陰剥一陽,欲剥之以至於盡也。否三隂三陽,隂陽猶相等,且曰不利君子貞。剥五陰而一陽,小人盛而君子孤,如之何可有所往㦲?雖然,陽无可盡之理也,一變而復,利有攸往矣。初二四剥陽,故凶。三應陽,故无咎。五承陽,故无不利。

初六,剥牀以足,蔑貞凶。

剥自下起,滅正則凶,故其占如此。蔑,滅也。

《通》曰:上實而下虛,牀象。足在下,初象。正道在天地間,不可一日无也。《本義》曰:剥自下起,滅正則凶。盖方其剥之自下,未至於蔑貞也。而曰滅貞則凶,戒小人之辭也。

六二,剥牀以辨,蔑貞凶。

辨,牀幹也,進而上矣。

《通》曰:剥自下起,剥牀以辨,進而上矣。然二陰為遯,猶未至於蔑貞也。辭與初同,亦戒之也。

六三,剥之,无咎。

衆隂方剥陽,而已獨應之,去其黨而從正,无咎之道也。占者如是,則得无咎。

《通》曰:剥之三即復之四,視二五非中,然在五陰之中即為中。復六四在五陰中,獨與初應,不許以吉。剥六三在五隂中,獨與上應,許以无咎,何也?曰:復,君子之事,明道不計功,不以吉許之可也。剥,小人之事,小人中獨知有君子,不以无咎許之,則无以開其補過之門也。剥去上下四隂,而後陽得无咎,則隂剥隂也。

六四,剥牀以膚,凶。

陰禍切身,故不復言蔑貞,而直言凶也。

《通》曰:《本義》曰蔑貞則凶,盖猶許其不蔑貞,則猶未至於凶也。剥而及膚,小人豈不欲蔑貞㦲?然正道終不可得而滅,故不復言滅貞,而直言凶,亦豈獨君子之凶㦲?

六五,貫魚以宫人寵,无不利。

魚,陰物;宫人,隂之美,而受制於陽者也。五為衆隂之長,當率其類,受制於陽,故有此象。而占者如是,則无不利也。

《通》曰:剥五不取君位,如坤、遯、明夷、歸妹、旅,皆非君之所處也。剥而至於五,是為剥之極,故五不取剥義,别設為貫魚宫人寵之象者,所以開小人改過遷善之門也。五為羣隂之尊,能率其類,受制於陽,无不利矣。剥牀自足而辨,辨而膚,隂以次而剥陽也。后以宫人備數進御於君,望前先卑,望後先尊,亦以次而承陽。聖人主是,則戒之曰:與其以次剥陽而至於凶,孰若以次承陽之為利㦲。彖曰:不利有攸往,為君子戒也。此曰无不利,為小人勉也。
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剥廬。

一陽在上,剥未盡而能復生。君子在上,則為衆陰所載;小人居之,則剥極於上,自失所覆,而无復碩果得輿之象矣。取象既明,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,聖人之情益可見矣。

《通》曰:此一陽也,在坤之月則剥之盡而復生,在此則剥未盡而能復生,指陽之性言也,故有取於碩果不食之象。艮為果蓏,艮上陽下陰,果陽而蓏陰。乾為木果,衆陽皆變而上獨存,有碩果不食象。果中有仁,天地生生之心存焉。碩果專以象言,得輿剥廬象兼占而言。盖君子而占得此,有在上而為衆隂所載之象;小人占之,則有剥極於上,自失其所庇之象。然則小人剥廬,亦戒辭也。牀,上之藉下以安者也;廬,下之藉上以安者也。始而剥牀,欲上失所安;今而剥廬,自失所安矣。自古小人欲害君子,亦豈小人之利㦲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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