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上经】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-[唐]李鼎祚撰《周易集解•卷五》

[唐]李鼎祚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23卦-剥卦䷖山地剥卦(坤下艮上)

剥:不利有攸往。

虞翻曰:阴消乾也,与夬旁通。以柔变刚,小人道长;子弑其父,臣弑其君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
《彖》曰:剥,剥也。

卢氏曰:此本乾卦。群阴剥阳,故名为剥也。

柔变刚也。

荀爽曰:谓阴外变五。五者至尊,为阴所变,故曰“剥也”。

不利有攸往,小人长也。

郑玄曰:阴气侵阳,上至于五,万物零落,故谓之“剥也”。五阴一阳,小人极盛,君子不可有所之,故“不利有攸往”也。

顺而止之,观象也。

虞翻曰:坤顺艮止,谓五消观成剥,故“观象”也。

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。

虞翻曰:乾为君子,乾息为盈,坤消为虚,故“君子尚消息盈虚,天行也”。则出入无疾,反复其道。易亏巽消艮,出震息兑,盈乾虚坤,故于是见之耳。

《象》曰:山附于地,剥。

陆绩曰:艮为山,坤为地。山附于地,谓高附于卑,贵附于贱,君不能制臣也。

上以厚下安宅。

卢氏曰:上,君也。宅,居也。山高绝于地。今附地者,明被剥矣。属地时也。君当厚锡于下,贤当卑降于愚,然后得安其居。

初六:剥床以足,蔑贞凶。

虞翻曰:此卦坤变乾也。动初成巽,巽木为床;复震在下,为足,故“剥床以足”。蔑,无。贞,正也。失位无应,故“蔑贞凶”。震在阴下,《象》曰:以灭下也。

《象》曰:剥床以足,以灭下也。

卢氏曰:蔑,灭也。坤所以载物,床所以安人。在下,故称“足”。先从下剥,渐及于上,则君政崩灭。故曰“以灭下也”。

六二:剥床以辨,蔑贞凶。

虞翻曰:指间称辨剥。剥二成艮。艮为指,二在指间。故“剥床以辨”。无应在剥,故“蔑贞,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剥床以辨,未有与也。

郑玄曰:足上称辨,谓近膝之下。屈则相近,信则相远,故谓之辨。辨,分也。

崔觐曰:今以床言之,则辨当在第足之间,是床梐也。“未有与”者,言至三则应,故二“未有与”也。

六三:剥无咎。《象》曰:剥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荀爽曰:众皆剥阳,三独应上,无剥害意,是以“无咎”。《象》曰:失上下也。

六四:剥床以肤,凶。

虞翻曰:辨上称肤。艮为肤。以阴变阳,至四乾毁,故“剥床以肤”。臣弑君,子弑父,故“凶”矣。

王肃曰:在下而安人者,床也。在上而处床者,人也。坤以象床,艮以象人。床剥尽,以及人身,为败滋深,害莫甚焉。故曰:“剥床以肤,凶”也。

《象》曰:剥床以肤,切近灾也。

崔觐曰:床之肤谓荐席,若兽之有皮毛也。床以剥尽,次及其肤,剥于大臣之象,言近身与君也。

六五:贯鱼,以宫人宠,无不利。

虞翻曰:剥消观五。巽为鱼,为绳;艮手持绳贯巽,故“贯鱼”也。艮为宫室,人谓乾;五以阴代阳,五贯乾,为宠人,阴得丽之,故“以宫人宠”。动得正成观,故“无不利”也。

何妥曰:夫剥之为卦,下比五阴,骈头相次,似贯鱼也。鱼为阴物,以喻众阴也。夫宫人者,后夫人嫔妾,各有次序,不相渎乱,此则贵贱有章,宠御有序。六五既为众阴之主,能有贯鱼之次第,故得“无不利”矣。

《象》曰:以宫人宠,终无尤也。

崔觐曰:鱼与宫人皆阴类,以比小人焉。鱼大小一贯,若后夫人嫔妇御女,小大虽殊,宠御则一,故“终无尤也”。

上九:硕果不食。君子德车,小人剥庐。

虞翻曰:艮为硕果,谓三已复位,有颐象。颐中无物,故“不食”也。夬乾为君子,为德;坤为车,为民;乾在坤,故以德为车。小人谓坤,艮为庐;上变灭艮,坤阴迷乱,故“小人剥庐”也。

《象》曰:君子德车,民所载也。小人剥庐,终不可用也。

侯果曰:艮为果,为庐。坤为舆。处剥之上,有刚直之德,群小人不能伤害也。故果至硕大,不被剥食矣。君子居此,万姓赖安,若得乘其车舆也。小人处之,则庶方无控,被剥其庐舍,故曰“剥庐,终不可用”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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