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

| 易经注解| 2024-01-01 11:05:33| 0

第6卦-讼卦䷅天水讼卦(坎下乾上)-(元)王申子撰《大易緝說•卷三》

䷅【坎下乾上】

訟,爭訟也,為卦坎下乾上。

晦庵曰:上剛以制其下,下險以伺其上,剛險相接,能无訟乎?誠齋曰:天道上行,水性下注,天左而西,水右而東,相違而不相親,皆訟之義,故為訟。

訟:有孚,窒惕,中吉,終凶。利見大人,不利涉大川。

訟之成卦,九二也。以剛居中,故有孚,有孚則不誣。陽陷於險,故窒,能窒則不爭。坎為加憂,故惕,知惕則懼而不敢輕。以九居二為得中,得中則處之不失其宜。此皆處訟之吉道也。若訟而至於終窮不反,則凶矣。訟者,不過求辨其曲直也,故利見大德之人以決之。不利涉大川者,謂不可冒大險而行,僥倖其吉也。亦以二陷於險,乾陽上進而不能援,有不利涉之象。

彖曰:訟,上剛下險,險而健,訟。

以卦德釋卦名義。訟常息於彼此之相能,常成於兩彼之不相下。險者狡,健者彊。上挾其彊,下恃其狡,二者相遇,能无訟乎?

伊川曰:上剛下險,險而又健也。若健而不險,不生訟也;險而不健,不能訟也;險而又健,是以訟也。

訟,有孚,窒惕,中吉,剛來而得中也。終凶,訟不可成也。利見大人,尚中正也。不利涉大川,入于淵也。

以成卦之主及卦德、卦象釋彖辭。孚者,中實而无妄也。窒者,塞其爭忿之心也。惕者,謹畏而不敢輕也。中者,不過於剛而和平為尚也。處訟之道如是則吉,亦九二剛自外來而得中,成此卦義也。蓋訟非美事,若極意為之則必凶,故曰訟不可成也。然聽訟非其人,則是非曲直或不得其平,所尚者見剛明中正之大人如九五者以決之,故曰利見大人。與人訟者,宜擇安平之地以置其身,若冒危行險,則將愈入於深淵不測之所,陷其身矣,故曰不利涉大川。

象曰:天與水違行,訟;君子以作事謀始。

天水相違而行,訟之象也。若彼此相順,訟何由興?君子觀此,知人情相違則必訟,故凡作事必謀其始,所以絶訟之端,期於无訟也。

初六,不永所事,小有言,終吉。

訟之六爻,以應為敵,取象義。此非初訟四,蓋四挾其剛彊,訟初者也。初位卑才弱,得止則止,故所事不永。然乖違之初,不能无暫忿,故小有言而終不成訟。人我无傷,所得多矣,故曰終吉。吉者,不訟之吉也。初一變則為兌,故曰有言。

象曰:不永所事,訟不可長也。雖小有言,其辯明也。

止訟於初者,上也。故於訟之初,即以訟不可長為戒。所謂辯者,豈待上之人為之辯哉?初與四相敵,亦相應,可以自辯。是是非非,唯理之從,故能吉也。

九二,不克訟,歸而逋,其邑人三百戶,无眚。

五以剛健中正而居一卦之尊,二以剛險不正而為成卦之主,正所謂險而健。故訟二之敢於訟上者,以成主得時,附之者衆也。蓋居坤體,二隂附之,故曰邑人三百戶。古者九夫為井,四井為邑,今曰邑人三百戶,是彊大也。彊大故敢於訟上,然五剛中正,其可訟乎?是為訟而義不克也。知其不克,歸而棄其附已之衆而逋竄焉,雖不能无失,然猶可以免刑戮之眚也。居柔故能逋。

象曰:不克訟,歸逋竄也。自下訟上,患至掇也。

知義不克,歸而逋竄,猶可免禍;若不知自反,則禍患之至,如掇拾而取之矣。彖稱二剛來而得中,而爻義乃如此。蓋彖總言一卦之體,爻則據其時之用以言之也。

六三,食舊德,貞厲,終吉。或從王事,无成。

六三,巽之變,今互九四,九五亦巽也。巽雖柔懦,順德也。三與上敵應,上健極而終凶者也。三以柔巽居下,不敢與訟,而上九極其剛彊,好上之勢以陵之,三幸與九四比,猶故舊也。四又承五為能庇之,三乃就四而受庇焉,故曰食舊德。以一隂處二陽之下,亦有託庇之象,然恃人而无慮,不可也。又當貞正自守,常懷惕厲,則可終吉。且柔從剛,下從上,理也。或者,非必之辭,謂或從四於王事,則不可有其成功,若有其成,則非避訟者所宜,况志在避訟,不在從事乎?此三質柔用剛,與終訟者為應,雖能出險,而未離乎險,故發此義。

象曰:食舊德,從上吉也。

世之柔巽懼訟而借庇於彊者多矣,况四承五而三比之,上得以從王,下得以免訟,吉可知也。舊說皆曰從上九,上九之事,豈得為王事乎?况上九乃訟之終凶者,從之豈能獲吉乎?

九四,不克訟,復即命,渝,安貞吉。

復,反也。即,就也。命,正理也。渝,變也。四以剛居健體,故躁動而不安;以九居四,故失正而不貞。本剛彊健訟者,然初為之應,初柔弱不與之訟,四亦居柔,且承九五中正之大人而能自止,故不克訟而反就正理,變其不安不貞而為安貞,所以吉也。

象曰:復即命,渝,安貞不失也。

反而就正理,變而為安貞,故不失其吉也。

九五,訟元吉。

五以剛健中正居尊位,是聽訟而得其中正者也。天地間唯一中正而已,自情偽滋,人不皆中正,訟所由興。今訟之大人,以吾之中中天下之不中,以吾之正正天下之不正,使天下共由乎中正之道而无訟焉,所以為元吉,元有大善之義。

象曰:訟元吉,以中正也。

五之所以獲元吉者,以中正之道化民,訟不待聽而自无也。

上九,或錫之鞶帶,終朝三褫之。

鞶帶,柔下之服,喻六三柔服於下也。褫,奪也,謂三變而遇九二剛中得時者,褫奪之也。蓋上不中正,處訟之終,極其剛而好上於人,是肆其彊而終訟者也。雖或與之柔服而下之,亦不能止其剛彊好上之心,故不終朝而三見褫奪。言剛而善訟者,訟之愈善,則嫉之者愈衆也。

象曰:以訟受服,亦不足敬也。

上九,訟之終凶者也。雖勝而有得,亦不足敬,况褫奪之辱隨至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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