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8卦-大过䷛泽风大过(巽下兑上)

| 易经注解| 2024-01-01 11:15:31| 0

第28卦-大过䷛泽风大过(巽下兑上)-(元)王申子撰《大易緝說•卷五》

䷛【巽下兑上】

大過,大者過也。四陽之大聚於中,過乎隂也。爲卦巽下兌上,巽,木也;兌,澤也。澤滋養木者,今過而至於滅木,大過之象也,故爲大過。

大過:棟橈,利有攸往,亨。

小過,隂之小者,過於上下。大過,陽之大者,過於中也。四陽聚於中,三與四又中之中,有屋棟之象焉。上下二隂應三與四,有柱之象,而皆柔弱,不勝二陽之重,故有棟橈之象焉。四陽雖過,而二五得中,内巽順而外和說,以此而處大過,不過於剛而可以行,故利有攸往,故亨。棟橈以象言,利亨以德言也。

彖曰:大過,大者過也。

以卦體釋卦名義。陽爲大,陽之大者,過乎隂也。

棟橈,本末弱也。剛過而中,巽而說行,利有攸往,乃亨。大過之時大矣哉!

以成卦之主及卦體、卦德釋彖辭。本,謂初。末,謂上,成卦之主也。弱,謂隂柔不勝其應之重也。然剛雖過而二五得中,得中則不過矣。下巽而上兌,爲内巽順而外以和說行之,故利有攸往,此大過之所以亨也。聖人因此象設此卦,正示人以用剛不可以太過,故爻義亦以剛柔適中者爲善。時者,亦適其中、當其可之謂。若失之於太過,則非時矣,故曰大過之時大矣哉。或問曰:舊說皆以大過爲大者過過之大,大事過

凡事之大過乎常者皆是,與夫立非常之大事,興不世之大功,成絶俗之大德,皆大過之事。於名卦之義,疑若的當,而子不以爲然,何也?曰:聖人作易,大要以中正之道示人,其觀象繫辭之旨果如是。彖辭宜曰大亨,宜曰利見大人,宜曰利涉大川,今皆不言,獨曰利有攸往,亨。夫子傳之曰:剛過而中,巽而說行。蓋不過曰陽爲大,四陽聚於中,陽過乎隂也。因此象立此卦,正欲示人以用剛,不可以太過。觀卦爻之辭,亦自可見,恐非示人以非常不可及之事也。

象曰:澤滅木,大過;君子以獨立不懼,遯世无悶。

澤至於滅木,大過之象也。君子觀木在澤下,可没而不可仆之象,以之進而有爲,則獨立不懼;以之退而窮處,則遯世无悶。蓋天下非之而不顧,舉世不見知而不悔,非君子有大過人之識者不能也。

初六,藉用白茅,无咎。

初六處陽過之時,而以隂柔居巽之下,上承四陽之大,過於畏愼,如承物不敢措諸地,必藉之以潔白之茅,愼之至也。是以過柔之道,處過剛之世,過而得中,故无咎。

象曰:藉用白茅,柔在下也。

以柔藉剛而在下也。若如諸說,以大過其常爲卦義,則初既處下,而柔巽謹畏如此,寧得无咎乎?

九二,枯楊生稊,老夫得其女妻,无不利。

楊,近水之木,陽氣易過者也,故取以喻。二與五切比初、上之隂,而處陽之過也,陽過則枯。稊,根芽也。生於下,喻得初之隂,相濟而不枯也。大過諸爻,以剛柔適中者爲善。初以柔居剛,二以剛居柔而比之,是剛柔適中,相濟而有功者也。其陽過也,如楊之枯,如夫之老。其相濟而有功也,如枯而生稊,如老夫得女妻。言陽雖過矣,九二處之得中,故无不利。

象曰:老夫女妻,過以相與也。

老夫而女妻,雖過乎常,然陽隂相與,以成生育之功,則无不利也。

九三,棟橈,凶。

求大過二棟之象,當以小過飛鳥之象横而觀之。卦象如屋室焉,三與四,二剛聚於中,棟之象也。二與五,二剛夾於傍,衆材之象也。初承四,上承三,柱之象也。三之棟橈者,大過剛巳過矣,唯可濟之以柔,不宜益之以剛。今三以剛居剛而爲棟,而上以柔居柔而爲之柱,故不勝而取橈折之凶。且九三仰而應上六,是柱傑然而在上,棟反偃然而在下,其橈之象亦可見也。

象曰:棟橈之凶,不可以有輔也。

三居剛過之時,旣極其剛,而上六之應,又極其柔,故不可以輔,而有橈折之凶。

九四,棟隆,吉,有他吝。

三以剛居剛,猶夫棟重之重。上以柔居柔而爲之應,乃弱之弱,故不能支,而三之棟橈而凶。今四則以剛居柔,是重而得中之棟也。初又以柔居剛,是不過於柔者而爲之應,故能勝其任,而四之棟隆而吉。他謂三也,譬之一室,三之棟旣橈,四之棟豈能獨隆乎?若四恃其隆,兼三之棟而有之,則剛柔適中者又失之過,而有不勝之患矣,故吝。

象曰:棟隆之吉,不橈乎下也。

言初之正應在乎下,質雖柔而位則剛,是本雖弱而基猶固也,故曰不橈乎下。

九五,枯楊生華,老婦得其士夫,无咎无譽。

男未室曰士,喻九五无内助也。婦已衰曰老,喻上六隂極而衰也。華生於上,言五處大過之世,以剛居剛,而三陽皆不爲之用,獨與上六比,是以過極之陽昵比過極之隂,以過極之隂輔助過極之陽,雖相與相得而不能成功。如枯楊生華无益於枯,老婦士夫无益於育,縱无咎亦不足稱矣,何譽之有?

象曰:枯楊生華,何可久也。老婦士夫,亦可醜也。

木枯而華,是速其枯,何可久也?老婦士夫,是過乎常,而爲柔邪所惑,亦可醜也。

上六,過涉滅頂,凶,无咎。

上以過極之隂處陽過之時,與九五、九三剛之極過者相比相應,而不自知其爲柔之過,冒然自同於剛之過者,以有爲涉滅木之澤,躐衆陽之上,是不量已力,不顧危亡,履險蹈禍,自取滅頂之凶者也。曰无咎者,言无所怨咎也。兌體,故涉。

象曰:過涉之凶,不可咎也。

上本至柔,以比五應三,而冒爲大過之事,以取沒身之凶,然非五與三使之也。故爻辭曰无咎,而小象曰不可咎,言其隂暗,自知不明,不可咎於人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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