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周易下经】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-[清]乔莱撰《乔氏易俟•卷十三》

[清]乔莱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

【周易下经】第45卦-萃卦䷬泽地萃卦(坤下兑上)-[清]喬萊撰《易俟•卷十三》

䷬【坤下兑上】

《程傳》:萃序卦:姤者遇也,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萃。

萃:亨,王假有廟,【假,更白反】。

萊按:萃者,渙之反也。渙言王假有廟,萃亦言王假有廟,何哉?盖人心既散,而祖考之精神不可不聚;人心既聚,而祖考之精神轉可或散乎?

西溪李氏曰:宗廟者,人心所繫。武王伐商,載主而行;高祖初興,立漢社稷,皆以繫人心也。

利見大人,亨,利貞。

《程傳》:人聚則亂,物聚則爭,非大人治之,則萃所以致爭亂也。萃以不正,則為苟合,安得亨乎,故利貞。

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。

童溪王氏曰:損之時二簋可用享,則萃之時用大牲,非吉與?剥之時不利有攸往,萃之時有攸往,非利與?

彖曰:萃,聚也。順以說,剛中而應,故聚也。【說音悦】。

萊按:順以悦上下,一心也;剛中而應君臣,一德也。曰故聚,不如是不聚也。

王假有廟,致孝享也。

臨川吳氏曰:致者,極盡孝享之道,乃能萃已散之精神也。

利見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

汴水趙氏曰:九四近在君側,當三隂之塗,為三隂者,宜上萃于五,以臣萃君,斯為得正。

用大牲吉,利有攸往,順天命也。觀其所聚,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。

臨川吳氏曰:物聚人聚,而衆多之時,祭者宜盛,居者宜往,此皆順天道之自然也。

象曰:澤上于地,萃;君子以除戎器,戒不虞。【上時掌反】。

汴水趙氏曰:水聚則决,必有以防之,水乃瀦;人聚則亂,必有以制之,人乃定。除戎器,戒不虞,居不忘危,所以保其聚也。

初六:有孚不終,乃亂乃萃,若號,一握為笑,勿恤,往无咎。

萊按:初之孚,孚四耶?孚五耶?曰:孚五其不終也。不終于四耶?不終于五耶?曰:不終于五。曷言乎孚五也?曰:比之初孚五,萃之初亦孚五矣。比何以有終而萃不終也?曰:比一陽受五隂之比,无貳其權者。萃二陽受四隂之萃,君弱臣強。比之初无應,萃之初應四也,四正應也。曷言乎亂也?曰:大尊王之義也。彖傳曰利見大人,亨,聚以正也。聚于君為正,聚于臣為亂也。猶頤之上九、六三,其正應也。而孔子曰道大悖,所以嚴君臣之分,謹諂附之防,豈得以正應之故,失尊王之義耶?儒者拘正應之說,謂初不終于四而志亂,妄聚。夫卦惟二陽不聚于四,則聚于五。五,君也,豈聚于君為亂耶?嗚乎!惑已。當是時,強臣擅政,知有四而不知有五,若呼號黨類,以聚于五,則一握為笑。曷笑乎?笑其不達時務也。惟勿恤其笑,往萃于五,則无咎也。

象曰:乃亂乃萃,其志亂【叶舜】也。

汴水趙氏曰:位本應四,義當萃五,去就兩難,决擇靡定,則志亂也。志亂,此孚之不終,萃之不正也。

六二,引吉,无咎。孚乃利用禴,【禴,羊畧反】。

萊按:初之孚不終,應四也。二之孚用禴,應五也。二中正,其孚五也,不憂其變矣。然當此之時,羣隂多萃于四,為二者當曉以尊王大義,引之共萃于五,吉而无咎之道也。萃之時用大牲者,胡取乎用禴之義也?人君孤立于上,分愈尊,誠愈隔矣。東坡曰:尊卑濶絶,上下之情疎。禮節繁多,君臣之義薄。此聖人取象于用禴為利之意與?

象曰:引吉无咎,中未變【叶鬢】也。

萊按:初之不終,則初變矣。二以中,故能不變。曰未變亦幾,幾乎為四所變矣。強臣擅政,危矣哉!

六三,萃如嗟如,无攸利,往无咎,小吝。

建安丘氏曰:萃初、三兩隂,皆萃四者,聖人不欲其以不正相萃,故于初曰乃亂乃萃,于三曰萃如嗟如,深戒夫四之不可萃也。又皆斷以往无咎之辭,欲其舍四而萃五也。以正相聚,何咎之有?

萊按:三何為而嗟也?欲萃于五,為四所隔,故萃如而嗟如。徒嗟無益,往而萃五,則无咎也。然楚囚對泣,亦小羞矣。聖人于二曰引,于初、于三皆曰往,其勉人遵王之義深矣。

象曰:往无咎,上巽也。

未詳。

九四,大吉,无咎。

平甫項氏曰:四下比于坤,獨當三隂之萃,遂為成卦之主。无尊位而得衆心,故必大吉,而後可以无咎。

象曰:大吉无咎,位不當【平聲】也。

萊按:位不當,言不當人君之位,不可受衆隂之萃也。

九五,萃有位,无咎。匪孚,元永貞,悔亡。

建安丘氏曰:比以一陽統五隂,一則專,專則衆隂順從,唯五之歸,故五有顯比之吉。萃以二陽統四隂,二則分,分則衆隂有萃四者,有萃五者,而五不得以專其萃,故在五有匪孚,元永貞之戒。

萊按:五以君位受衆隂之萃,无咎者也。其未孚者,脩元永貞之德以來之,悔可亡矣。四曰位不當,无受萃之位也。五曰有位幾,幾乎僅其有位也。初之有孚不終,與五之匪孚相應,不孚于五者,萃于四也。如彼何哉?脩德而已。比彖詞元永貞,萃五爻詞亦元永貞,比天下之道,萃天下之道,大畧同也。

象曰:萃有位,志未光也。

萊按:衆萃于四,五僅守位,何光之有?

上六,齎咨涕洟,无咎。

建安丘氏曰:萃之終,兌之極,聚終而散,說終而悲,理之常也。能于聚終說極之時,以憂戚處之,則无咎也。

平菴項氏曰:齎咨,兌口之嘆;涕洟,兌澤之流。

象曰:齎咨涕洟,未安。上【叶常】也。

萊按:下有九四強臣以分其萃,而五有位未光,能安于上乎?此其齎咨涕洟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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