赵庚白《直方周易》讼初六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

赵庚白| 易经注解| 2022-12-01 23:51:22| 0

【讼】初六 不永,小有言,终

【译】初六 不要长时间从事诉讼案件要尽快结案,认为判决少于预期的人会有怨言,但结局还是好的。

注释:泛指长。兼指时间和空间。《诗经·周南·卷耳》:“维以不永怀。”

     与后面的动词结合,构成名词性结构。《孟子·告子上》:“生,亦我所欲也,义,亦我所欲也。”

     动词。做,从事。《论语·颜渊》:“回虽不敏,请事斯语矣。”

     通“少”。《韩非子•饬令》:“朝廷之事,小者不毁。”王先慎集解:“《商子》‘小’作‘少’。”

     ”话,言语,口语。又特指怨言、谤言。《左传•昭公二十七年》:“楚却宛之难,国言未已。”

      ⑹“”事物的结局。《诗经·大雅·荡》:“靡不有初,鲜克有终。”

      ⑺“美好,善。《诗经·召南·野有死麋》:“有女怀春,吉士诱之。”(善:好的,美好的;做得正确;令人满意,完善的;高明的,有本领的。)

 

【讼】初六 象曰 不永所事,讼不可长也。虽小有言,其也。

【译】象不要长时间从事诉讼案件要尽快结案,”是说诉讼不可长久持续,虽然认为判决少于预期的人会有怨言,但是他们双方争辩的事实已经清楚了。

注释: 第三人称,表示领属关系。他(们)的,她(们)的,它(们)的,《左传·僖公二十二年》:“吾视其辙乱,望其旗靡,故逐之。”

     争辩;辩论。《孟子•滕文公下》:“予岂好辩哉!予不得已也。”

      明白,清楚。《战国策·赵策》:“明谓左右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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